我的一位晚輩,這幾天遇上了件麻煩事。
晚輩為改善居住條件,去年十月,將自己出租的一套坐落在老城區的小面積住房出售,再七拼八湊,在新區購買了一套新宅。
晚輩稱:當初出售那套小面積住房時,問過承租人(房客)是否購買。承租人表示:我是外地人,不打算在異鄉購房。
晚輩在與購買人商談買賣該“二手房”時,也向購買人表明:房屋內承租人租期約定至2022年3月底,從出售房屋到2022年3月底的這段時間,租金由購買人收取,購買人要確保原承租人承租權利至2022年3月止。
未料,前不久,承租人與我晚輩聯絡。說:出售房屋時,沒有通知他。作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提出:要麼把房子賣給他,要麼經濟賠償。否則,承租期滿後,不搬遷。
晚輩急了,承租人明明口頭表示不購買該房屋。如今房子已售,過戶手續已全部辦妥,卻“半道殺出個程咬金”!
我建議他:1、心平靜氣與承租人談一,協商解決問題。
2、抓緊時間收集售房前通知過該承租人,承租人表示不願購買房屋的證據。
3、如果協商不成,當承租人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要積極應訴,向法院提供售房前通知過該承租人,承租人表示不願購買的證據。比如,購房者的證言等。
4、如果承租人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那是他與新房東之間的事。
此事,給人們的啟示是:當出售有承租人使用的房屋時,要先徵求承租人意見,承租人表示不願意購買,要由其出具書面意見。因為,這涉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民法典》規定,作為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作為購買人在購買已出租的二手房時,應及時取得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宣告。否則,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優先購買權,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都會面臨諸多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