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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日中立條約內容
條約共有四款,主要內容包括蘇日雙方保持和平友好關係,相互尊重對方之領土完整,不予侵犯;如果締約一方成為第三者的戰爭物件,另一方應在整個衝突過程中保持中立。本條約自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並保持五年有效期。如果條約雙方都未能在條約到期一年前宣佈無效,則視為自動再延長五年。 在簽約當天,蘇日兩國發表共同宣告,宣告中關於滿蒙問題雙方再次確認:蘇聯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條約在形式上,避免讓蘇軍和日軍發生直接軍事對壘。對於蘇聯,避免了在東西兩面同時受到1940年形成的軸心國對其可能的軍事進攻的威脅;對於日本,此條約的簽定,使蘇聯在中日戰爭中,由支援中國轉向中立的立場。使日本可以專心在華投入大量兵力擴大戰爭。在珍珠港事件爆發前,成為中國抗戰進入最困難時期的重要國際因素之一。日本利用蘇聯的保證,擴大了對中國、南洋的侵略。蘇日中立條約的簽訂,蘇聯逐步停止對華官方援助。 使中國至此失去了僅有的外界官方援助,陷入了孤立無援、最艱苦卓絕的階段。直到同年底珍珠港事件導致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宣戰後公開援華,中國抗戰的外部國際形勢才得以緩解,走出最低谷。此外,《蘇日中立條約》的簽訂客觀上加劇了中國抗戰勢力的分裂,促使中國國內抗戰局勢的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