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買房時,在經過銷售人員的介紹之後,若是確定要購買某一房產,但不能立刻付費,就需要繳納一部分定金,那麼若是我們在交了定金之後,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想購買了,那麼這部分定金可以退嗎?
買房定金交了後不想買了,可以退嗎?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一般情況下,若是單純地因為我們個人意願不想購買,定金通常是不能退的。但若是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定金就有可能要回。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所以說若是我們定下的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若是我們能夠提供,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有協商定金可以退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於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麼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