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拆遷獎勵越高就越好?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方法,並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助和獎勵。也就是說,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已經給予被徵收人補助和獎勵,但實踐中,很多拆遷獎勵非常高,而且還一段時間減少一部分,很對被徵收人還在猶豫的時候,看著獎勵越減越少,立馬就和徵收方前補償協議了。
很多被徵收人簽完補償協議算了總補償金額,發現自己好像吃虧了,總補償勉勉強強能達到徵收時房屋市場價值,甚至有些還低於了房屋市場價值,就很後悔,但後悔沒有用呀,已經簽了補償協議了。
那拆遷獎勵越高就越好嗎?那需要看看其他補償。根據《徵補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補償主要包括:(1)房屋的價值補償;(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補助和獎勵。而補償中房屋價值補償才是最大頭,需要達到徵收時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而補助和獎勵在補償中只佔很小一部分,補助是對比較困難的被徵收人的照顧,獎勵主要是激勵被徵收人搬遷。
而實踐中,拆遷獎勵逐漸變了味道,成了一個拆遷套路,套路被徵收人籤補償協議,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情況下,獎勵費都是從其他補償項“扣”出來的。所以,當被徵收人遇到拆遷,拆遷獎勵很高額的情況下,被徵收人需要警惕了,一定要看看房屋價值補償是否達到周邊同類型房屋市場價值,如達不到,很有可能是徵收方為了“引誘”你籤補償協議的套路,你拿到的高額獎勵不過是你房屋的價值補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