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貨”,這在房產交易中就是一個夢。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買房往往都是一衝動就交錢了,等到過幾天后才發現自己並不適合購買這套房子,或者感覺這個樓盤並沒有那麼好,於是就萌生了想退房的念頭。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退房?今天就跟大家一起盤盤。
01
KFS五證不全
不少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五證的情況下即開始出售住宅產品,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證件缺一不可,否則會視為違法操作,購房者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交納的房款及利息。
02
延期交房催促後仍不交房
由於不少開發商資金緊張,延期交房的情況時有發生,通常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為延期交房設定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經購房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3
擅自變更房屋設計
通常,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會約定開發商變更產品設計之前,必須經業主同意,否則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規劃設計且影響房屋結構、 戶型、朝向、面積等,購房者有權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04
面積差絕對值超過3%
在驗房時,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子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套內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那麼根據律規定,購房者是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的。
05
房屋質量不合格
若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有質量問題,且影響到購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比如:購房者買了房子,房屋內不斷漏水、滲水、牆體裂縫,導致購房者無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就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賠償。
06
房屋存在抵押情況或“一房二賣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進行抵押,而未告知購房者,或賣給購房者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者經查明之後, 即可要求退房。不僅如此,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則為“一房二賣”的情況,此時, 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退房,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賠償。為了防止出現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在購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情況,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