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國現役足球運動員們高薪低能、寡廉鮮恥的現實情況,尤其是在國際賽場上鬥志渙散,毫無為國拼搏、為國奉獻、為國犧牲的精神和覺悟,不僅與本國的國際地位嚴重不符,更與“十九大”精神嚴重背離。故此,再次建議足協該做出以下改革決定:
一、所有在本國各級聯賽踢球的本國籍土著球員(暫不包括歸化球員),一律實行足協統一規劃的績效工資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1、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俱樂部都不得發放制度以外的獎金、津貼等各種名目的貨幣化獎勵,包含但不僅限於現金、支票、電子貨幣等形式。
2、有俱樂部違反一.1規定的,第一次發現,處以發放金額的十倍罰金;第二次發現,處以發放金額的二十倍罰金;第三次發現,處以發放金額的三十倍罰金……以此類推。所處罰金全部獎勵給舉報者。
3、特殊情況目前僅限於亞冠決賽及亞俱杯淘汰階段比賽。
二、制度採用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的工資體系。
1、基本工資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浮動,以下簡稱工資標準。
(1)以球員第一次參加一線隊正式比賽的日期為確定球齡的基本時間點。
(2)球齡5年及以下,基本工資不得高於工資標準的二倍。
(3)球齡10年及以下,基本工資不得高於工資標準的四倍。
(4)球齡10年以上,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工資標準的三倍,同時不得高於五倍。
(5)各俱樂部可在規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具體球員的基本工資。
2、績效工資=基本績效×績效係數
(1)基本績效與國家隊世界排名、大賽成績關聯,由本司確定。
(2)在規定許可的範圍內,由各俱樂部自行決定績效係數。
3、獎金
(1)友誼賽不得設定獎金。
(2)聯賽、盃賽的獎金不得超過月績效工資。
(3)國際比賽的獎金不得超過月績效工資的二倍。
三、績效基本引數的設定
1、 滿足以下條件其中之一,基本績效為基本工資的十倍,績效係數上不封頂。
(1)國家隊闖進世界盃正賽,併成為8強;
(2)國奧隊闖進奧運會正賽,併成為8強;
(2)亞洲盃奪冠;
(3)當年世界排名進入前二十。
2、滿足以下條件其中之一,基本績效為基本工資的十倍,績效係數不得超過10。
(1)國家隊闖進世界盃正賽,並取得最少一場勝利;
(2)國奧隊闖進奧運會正賽,並取得最少一場勝利;
(3)亞洲盃進入決賽;
(4)當年世界排名入前三十。
注:10年以上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1萬,基本績效最高約為10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100萬;5年以下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4千,基本績效最高約為4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40萬。
3、滿足以下條件其中之一,基本績效為基本工資的十倍,績效係數不得超過5。
(1)國家隊闖進世界盃正賽;
(2)國奧隊闖進奧運會正賽;
(3)亞洲盃進入四強;
注:10年以上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1萬,基本績效最高約為10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50萬;5年以下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4千,基本績效最高約為4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20萬。
4、滿足以下條件其中之一,基本績效為基本工資的五倍,績效係數不得超過3。
(1)國家隊闖進世界盃預選賽正賽;
(2)國奧隊闖進奧運會預選賽正賽;
(3)亞洲盃進入淘汰賽。
注:10年以上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1萬,基本績效最高約為5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15萬;5年以下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4千,基本績效最高約為2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每月6萬。
5、 未能滿足以上任何條件,基本績效為基本工資的一倍,績效係數不得超過2。
注:10年以上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1萬,基本績效最高約為1萬,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2萬;5年以下球齡,基本工資最高約為4千,基本績效最高約為4千,績效工資最高約為每月8千。
6、每年12月參照一年以來的國家隊成績,確定基本績效。如果國家隊達到三.1或三.2的條件,績效標準可以順延兩年,即在隨後兩年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隊達到三.3的條件,績效標準可以順延一年,即在隨後一年按照最高標準執行。
7、本國為東道主時,相關聯條件無效。
四、5年球齡以下但能力十分突出者,可參考10年以上球齡標準,報足協批准後執行。
五、對於特殊性質的比賽,可單獨申請獎金,報足協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