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加強相關金融政策支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明確自1月30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同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支援力度。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援力度,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統計制度,確保資料真實準確。
四、本通知適用於執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營銀行。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保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