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北京的房價也是翻了一番又一番,近十年對房價的影響我相信讀者們都深有感觸,再加之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拆遷等等,對房屋價值造成更大的變化,現在的房價已經是十年前的幾十倍,這也就使得一些多年前出售房屋的民眾為了增值的利益,違背多年前的約定,甚至透過訴訟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這無疑是對購房者利益的嚴重侵害。
那購房者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只能被迫接受對方解除合同,返還房屋?
接下來筆者透過一起自己辦理的案件帶大家瞭解,如何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本案的大致情況如下:
2005年張某從外地來京務工,為了給家人一個安穩的生活環境,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蔡某,蔡某表示自己家中有一處院落閒置,可以出售給張某,這樣兩人一拍即合簽訂了《購房協議書》,蔡某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某村中的一處院落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張某支付了全部價款,全家住進了該院落內。
案件講到這裡有的讀者就會發現,農村的房屋能買賣嗎?
當然不能,尤其張某是外地來京,並不是該村集體的成員,本身這個協議就是無效的。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給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張、蔡二人也認識到了這個情況,隨之二人又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約定15萬元為房租,一次性支付,張某永久使用房屋,同時還對日後拆遷的利益分配做出了約定。
這樣一來,二人認為利益都得到了保證,相安無事十幾年。
是什麼打破了平靜呢,當然是拆遷的訊息真的來了!
2019年,該村區域被納入了規劃範圍
蔡某意識到房屋的增值,當然也要為兒孫謀利益,本來房子就是自己的,合同又無效,一定要把房子要回來,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確認協議無效,要求返還房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毫無疑問,合同無效
如果任由著案件如此走向,那購房者的權益如何保障?開篇講到的問題如何解決?
我們蒐集了大量的證據,並對爭議院落做了實地的考察,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的結果是,雖然合同無效,但法院認定房屋不符合返還條件,駁回了蔡某返還房屋的訴求。
張某一家仍然可以住在該院落中,不只是這樣,將來房子拆遷的時候,張某依然享有房產的增值利益。
雖然本案中的購房者保住了房子,獲得了增值利益,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如此幸運,情況不同,結果就會有差異,方法不對,結果也會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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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亞楠,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學士,熟悉各類案件辦理流程,法律理論功底深厚,積累了豐富的訴訟、非訴訟案件實踐經驗。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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