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看起來平平淡淡,但在古代卻是決定國家生死存亡的關鍵,它對農業社會的價值,不亞於石油對工業社會的價值。
據《說文》記載:生者稱滷,煮成者稱鹽,20世紀50年代福建出土的煎鹽器具,說明我國早在5000年前的炎黃時代,就已能透過海水煮鹽。
我們都知道,鹽是常用的調味劑,而在古代,鹽常被用來儲存食物。對於蔬菜、肉類、魚類、奶類等易腐壞的食品,鹽是重要的抗菌原料,只要用鹽將上述食品醃製成鹹菜、火腿、鹹魚、乳酪製品,可長期儲存,甚至不會變質。
因此,古代的農民經常需要拿糧換鹽,製作醃菜。更重要的是,醃製食品的出現,正是讓商人們發現了商機,他們可以藉機實現遠端食品交易,從中獲利。
但是,鹽在古代是很嚴格的,歷朝歷代法律都禁止私鹽交易。但有人問了,既然販賣私鹽犯法,那漁民該如何醃製鹹魚呢?
古時私鹽的禁運始於何時,因歷史原因,已難以追溯,在公元前119年,即西漢,開始實行官賣,禁止民間販賣私鹽,因為史書中記載:“鹽始有官、私、鹽之分”。
在古代朝廷,官鹽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古籍上記載:“天下之賦,鹽利半。世界上的鹽,兩淮居半。兩淮鹽利,泰州居半”同時,販鹽也是古代的一種暴利行業,而古代官府對私鹽的販賣,嚴格管理。
比方說漢武帝時期,對於私鹽買賣的刑罰,不只是沒收生產工具那麼簡單,要在犯人的腳趾上掛上重達六斤的鐵鉗,而從五代開始,就變得更加嚴酷,販賣私鹽,就是要殺頭的。
西周時期,鹽就被人們送上祭壇,鹽的地位很高,其中一個原因是物以稀為貴,在古代,鹽也等於財富,古代的百姓家,存鹽很少,所以要省著用,所以有粗茶淡飯的說法。
自宋以後,就有“鹽引”、“鹽引”可理解為發給古代商人買賣食鹽的許可證。於是就有了鹽商,其中最盛的鹽商是清朝的揚州鹽商,他們擁有了鹽引,還得向衙門大量鹽課銀。
清代對鹽的管理十分嚴苛,設有專鹽制度。
宮廷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的鹽區,不同的鹽區採購、消費特定產地的鹽,一一對應,有著嚴密的規劃。因此,清朝設立了專門的鹽司衙門,對鹽的生產和消費進行管理。
官府並不直接向百姓出售鹽,而是指定特定的鹽商,登記。鹽商從鹽政衙門購鹽,每張票都規定了鹽的產地、數量和允許銷售的地區,鹽商憑票到鹽場買鹽,再到所列所列區域進行銷售。清代食鹽專賣制度,其核心是引票。
鹽是清朝官府控制社會的重要戰略物資,鹽引每年可為朝廷帶來幾百萬兩白銀。因此,官府嚴打私鹽。
大清律例嚴格禁止私鹽交易,規定買賣雙方必須受懲罰:賣私鹽者二千里充軍,買私鹽者杖一百,也就是打一百板。假如真的打的話,可以把人打殘。
但漁民們不能沒有鹽,在海上捕魚的魚必須儘快用鹽醃製,以防腐爛。醃製一條魚大概要用一斤多鹽。
而且官鹽首先是高價,漁家買官府賣鹽,盈利微薄,不能養家餬口;其次是對漁戶生產不利,因為漁戶出海時間短,長則數月,如果先到官府買鹽,還沒有捕到魚,又不利於養家餬口;另一方面,漁戶生產時又不方便,長則數月,魚已腐爛。
所以清代有個規定,漁民若要醃魚,不必買私鹽,直接用便宜的漁鹽就行。與官鹽不同的是,漁鹽都被染成紅色,然後曬乾,這也是防止有人用鹽走私的一種方法。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時朝廷頒佈了這一規定,漁民們想到了一個好主意,漁民們可以把多出來的鹽販賣出去,賺取利潤。遺憾的是,這個辦法也沒有實施餘地,因為朝廷早就想過這個問題。
為防止有漁民冒領鹽錢,官府規定,漁民出海捕魚,必須報明魚數,再由人自領漁鹽,如果多報魚數,就意味著你要多交漁稅,一般不會有漁民這樣做。
鹽漬魚肉需要再交回,衙門有關人員將其存入庫裡,等待下一次使用。最後,還是封建王朝對漁戶的剝削,不給他們一點喘息的餘地。
更有甚者,清廷為了將漁鹽與普通鹽區分開,還將原來白花花的漁鹽全部染紅,以免有不法分子從中偷奸耍滑。醃製魚肉中剩下的鹽分,必須交還給官府的庫房,等待下一次醃魚。
然而,雖然朝廷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總會有一些偏誤和錯誤,其中見不得人的就不少。
比如,一般一條船發2000斤漁鹽,漁民截流200斤走私,相當於3元一斤買來的魚鹽,賣出50元一斤的私鹽,一次就賺一萬塊,試問誰不眼紅?
正因為有了利潤,許多鋌而走險,窮兇極惡的鹽梟們才會誕生。黃巢是歷史上著名的鹽梟,他根本不屑裝醃魚,而是直接和官府對著幹,你不讓我賣鹽,我非要賣。
長久以來,黃巢富足,又與官府往來頻繁,那些縣官們都吃他的貢品,也懶得管他。之後,黃巢越來越富有,幾代後,黃家不僅是遠近聞名的富商,而且擁有私家車,勢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