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居住權#近日,一位先生和母親一起,走進不動產登記中心,順利為母親辦理了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
這位先生是不動產權利人,即房屋所有人,母親一直和他一起生活,為讓母親安安心心一直居住,決定帶母親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讓其享有該房50年的居住權。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中新增的用益物權種類,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佔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旨在實現“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居住權制度的建立,進一步為特殊群體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途徑和法律保障,有著重要的民生價值。
房屋居住權,是《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在居住權期限內,該權利不因房屋所有權變更而發生變更或消滅。也就是說如果房屋出賣或者贈予給了別人,該居住權人仍有權利對該房屋繼續享有居住權。這就如同“買賣不破租賃”,同樣“買賣不破居住權”。 因此民法典實施後,二手房購買者就得多一個心眼了,在購買二手房前,建議你去查詢一下該房屋是否登記有房屋居住權,否則你有可能面臨買了房卻住不進去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