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兒買房,稀裡糊塗簽下認購書,沒收定金,悔不當初!
法院:駁回訴求!
售樓處看房,稀裡糊塗簽下認購書,回家就反悔,有沒有後悔藥可吃?房產商沒收定金合不合法?@上路普法
浙江杭州,小夥兒王先生閒來無事在街頭溜達,正巧看到一建築樓前花籃緊蔟,人頭攢動,按捺不住好奇心,上前湊熱鬧。吆呵!原來是新樓盤開盤,王先生想著本就打算今年買一套商住房的,正好趕上開盤,不如去看看有沒有優惠。這邊想著,那邊腳就邁入了售樓處。
銷售人員熱情洋溢,一會兒倒茶一會兒端點心,樣板房看的是賞心悅目,銷售人員的十八般銷售武器一亮,王先生稀裡糊塗就簽了認購書,交了10萬塊錢定金。認購書上貸款利率的高低,交付時間的早晚,咳!都沒看!只聽銷售人員說了!
當天晚上,才回過味兒來,感覺買房買的草率了,拿過來認購書一看,這利率也不低,仔細想想,這個房子地理位置也不太好,趕緊給銷售員試著發微信“這個利率有點高啊,現在都這麼高嗎”、“能找到別人要嗎”“有沒辦法轉給別人,定金能退”等,吃了閉門羹是當然結果了。
王先生覺得我這籤的是認購協議書,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沒簽的嗎?怎麼就不能退了呢?
王先生跟地產商兩方沒談攏,這事兒就鬧到了法院。
王先生的起訴理由是什麼呢?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與房產商承諾的交付時間不符,房產商單方變更合同條款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
這理由成不成立呢?成立!
但是打官司打的是證據,理由是成立了,但有沒有證據支撐呢?
房地產商這邊答辯時就提交了1.王先生跟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上面王先生明明白白的寫著他當時不想要房屋,編的各種的理由,這不是給自己挖坑嘛!2.認購協議上白紙黑字寫著交付日期。
王先生這邊呢?或許銷售人員當時隨口說的交付時間與認購協議文字確實不一致,但是王先生一番操作猛如虎,也沒有諮詢過專業律師,前前後後都沒有取得任何有利的證據,等於打官司沒有證據支撐,這不是明擺著敗訴嗎。可嘆!
果不其然,法院對王先生主張未簽訂合同的理由不予採信,其未能履行預約合同與房產商簽訂購房合同,構成違約,房產商有權沒收定金。
上路君普法:
1.認購書裡有貓膩,“訂金”、“定金”要理清!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
定金的話,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房產商違約,須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無論哪一方反悔,購房者可要求返還“訂金”。
2. 法定解除權不是你想擁有就擁有的!
法定條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是有特殊情形適用的,在此不再贅述。(擇日再發文詳談)
3.交易需謹慎,誠實信用很重要!
我是@上路普法,一名有溫度的法律人,普法永遠在路上,有問題,歡迎關注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