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稅房貸專項扣除。有員工 1 月在個稅 APP 上填報了房貸的專項扣除,也在工資中享受了。但因孩子大了,需分房居住,現在近郊另購房,沒料想申請貸款時,銀行按政策可以算首套房,故此把原貸款提前歸還後,再 申請到了新房的貸款(按首套房)。
問題:
(1) 房貸提前還款,能不能繼續享受專項扣除?(自己網查了下,專項扣除沒有說提前還款的不能繼續享受,只是說只能享受一次最長 20 年的首套房貸專項扣除)
(2) 能否在 APP 上修改房貸資訊為新購房的,即保持實際貸款與個稅系統一致。如不能修改,可否刪除原房貸資訊,補交已享受原房貸的專項扣除個稅款(即不享受)。再重新在 APP 中填交新購房的貸款資訊,再享受新貸款的專項扣除(因為是本年度內,還沒彙算清繳)?
(3) 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更好的解決辦法,享受專項扣除不影響個人徵信?
回覆:
親愛的學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髮﹝2014﹞287 號),明確對擁有 1 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所以,購房者第二次享受首套房貸款政策是有依據的。
該職工首套房利息已經結算完畢,接著購買了第二套房,又在享受“首套房優惠利率”,這是否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利息就可以享受兩次呢?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 號) 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 240 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根據總局 2018 年 12 月 26 日《落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讓納稅人及時盡享改革紅利》
(第一期)答疑解釋,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
綜上所述,該職工第一套住房貸款已經結算完畢,目前新購房屋屬於第二次購房。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這意味著當該職工第一次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稅 後,即便下一套房是首套房貸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