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感情可以用斤兩來計量,可以稱斤販賣,你願意買幾斤幾兩呢?
有人願意花千金博美人一笑,卻不願付出一兩深情;也有人家徒四壁,卻願意花卻所有,買真心萬兩。但其實本質上感情是無法進行買賣的,也沒有“等價交換”原則,尤其是愛情,講究一個你情我願,若是把日子過得像做生意一樣,凡事都斤斤計較,感情通常是走不遠的。
湖南衡陽的鄒先生和劉女士就面臨這樣的尷尬。劉女士稱她最忍受不了的就是鄒先生每次花錢都要記賬甚至錄音,若是花的大錢也就罷了,親兄弟明算賬,更何況是戀人。但就連吃飯、買被褥等日常開銷,他也要一一記賬,這就有點過於計較了。
倒不是說所有的錢都要男人來花,出門在外,日常消費兩人輪著來也沒什麼,為了彰顯他的大男子氣概,在外面吃飯,鄒先生都會搶著付賬。若是他覺得不公平,私下裡和劉女士商量,劉女士也是有體面工作的,不至於不理解,回去AA給他也是一種解決方式。
且鄒先生只記得自己付出的,從來不記劉女士花費的,難道她花費的就不是錢?這股斤斤計較的勁倒也符合他的商人本色,但放在戀愛關係裡,就不是那麼能讓人接受的了。
因此同居五年後,劉女士實在無法忍受和他提出了分手,就將他從自己家趕了出去。結果鄒先生卻找來記者到處曝光說自己為她花費了100多萬,她的房子都是他掏錢裝修的,還拿出一筆筆賬訴苦,而做這些並不是為了挽回感情,而是想要用輿論壓力,讓劉女士將他付出的錢吐出來。
如他所願這件事確實曝光了,但記者也不是傻的,不能聽他一面之詞,需要採訪三方,才能給出合理的方案調解。
劉女士稱她和丈夫因為二胎的教育問題鬧翻,最後離婚。婚後丈夫將這套房子留給了她,家裡人希望她能有個伴,以免老了孤零零一個人生活,就讓家裡親戚介紹介紹。她堂姐因從事房地產行業,認識了鄒先生,給兩人牽線搭橋,鄒先生是某房地產公司的老闆,她比鄒先生小19歲,現在43歲。
兩人都是離異,孩子都判給了前夫或前妻,也沒有太多負擔,相處也和諧就走到了一起。劉女士在正式單位上班,負責平時的生活開銷,鄒先生也會給一些生活費,一開始兩人的感情還算不錯。
對於鄒先生記賬一事,剛開始她也能理解,畢竟是半路情人,雙方年紀都不小了,心有防備也是正常的。但相處兩三年了還是這樣,她就不能忍受了。
加上鄒先生可能是有一些年齡焦慮,覺得自己年紀大很多,沒有安全感,對她下了諸多禁制,比如:五點下班,六點就要到家,還有不讓她出去和朋友聚會等等,就希望她在家當“賢妻良母”,他們又不是某些不正當關係,即便不靠他,她也有生活能力,憑什麼事事圍著他轉呢?
因此兩人的矛盾就日益激烈,劉女士承認在房子裝修之初,鄒先生的確花錢買了一些傢俱,但絕對沒有30萬之多,當時鄒先生是因為她家離他的工地近,才置辦這些,還把她家當作辦公場所用,她說了很多次,都沒用。
至於五百萬劉女士認為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反倒是劉先生當初利用她的身份和信譽,做擔保貸款了100多萬,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她還揚言只要劉先生願意,她們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這件事,她跟記者透露,為了要錢劉先生已經騷擾了她一年,她才換了門鎖。
從劉女士看來,這段感情會破裂完全是鄒先生自作自受,那麼鄒先生又如何說呢?鄒先生承認自己有記賬的習慣,那個密密麻麻寫滿了字的賬本不會說謊,但他認為劉女士和他分手是因為知道這兩年他和公司股東產生了經濟糾紛,資金不如以前充裕嫌棄他了。
在鄒先生眼裡,相處了五年的劉女士成了一個愛財如命的,圖他錢的女人,這筆糊塗賬旁觀者看得清楚,對錯自有人評論。記者要解決的是擺在面前的難題,鄒先生帶著老母親強行住在劉女士家裡,不肯離開,影響了他人生活,如果劉女士告他,他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可以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劉女士同意走法律途徑解決,如果他的吃虧,也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法律角度,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有特殊意義的轉賬,“520”“1314”等可以不予返還。
但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花費,如三金、彩禮等,在分手時應當返還。對於劉先生花錢購買的私人用品、傢俱等,他有權帶走,至於裝修的費用,如果他無法拿出確切的證據,僅憑單方面的記賬是無法拿到的。
在女方如此坦蕩的情況下,鄒先生反倒不願走法律途徑了,不知道是怕丟臉還是心虛。最後在記者的調解下,鄒先生將他買的所有用品都清理走了,細緻到每一條毛巾。
這段感情裡孰對孰錯,其實大家心裡都有數。值得警醒的是,感情不是買菜,若是事事計較,毫無信任可言,在一起不過是相互折磨罷了,無論哪個年齡的愛情都是需要尊重和信任來維持的。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