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課題考驗鄉村治理
於文豪
鄉村振興離不開有效治理。當前,鄉村治理實踐中存在的權責事務分配不合理、村民利益保障不健全、公共服務供應欠充分等問題,影響了鄉村的有序發展、矛盾糾紛的妥善化解。具體來看,三大課題尤其需要重視研究和解決。
課題一:協調鎮村事務關係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組織載體。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監督、協助的關係,同時,村委會可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工作。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在相關條文中確認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不過,從近幾年的實踐觀察來看,基層鄉鎮為了完成上級任務,在向各村壓實責任方面形成了路徑依賴,有的村委會實質上已成為鄉鎮政權的下級機構、行政工具或者事務助理。
“村財鄉管”是觀察部分地區村委會與鄉鎮政權關係的一個重要角度。這項制度的初衷是為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解決村級財務混亂、會計賬目不清、財務公開流於形式等問題。然而,有的鄉鎮藉助該政策控制村委會“錢袋子”,以行政方式將村級財務完全收歸鄉鎮,村委會的各項支出必須聽從鄉鎮領導的意思,甚至要“意思意思”。
在此政策下,鄉鎮確實強化了對村級事務的管理能力,但也給村民帶來了“本村收入被鄉鎮拿走”的誤區,導致一些村委會成員對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產生淡漠心理,同時形成“凡事都靠鄉鎮”的慣性。在這種慣性下,鄉鎮需要投入大量行政力量來滿足各村需求,導致其本就緊張的人力資源變得更為捉襟見肘。
鄉鎮政權指導監督村級事務確有必要,但在工作落實中正確平衡鄉鎮與村的關係也很關鍵。這就要形成良好的鎮村關係,回到村級有效自治、鄉鎮合理監管的邏輯上來。
以村級財政事務為例,未來,鄉鎮政府要在制度規則建設上著重發揮指導作用,加強日常引導、示範和監督。所有能以村務公開、村民參與等方式實現自我管理的事務和環節,還是應儘可能交由村委會自治。鄉鎮政府既不能做“甩手掌櫃”,也不能大包大攬,這是對鄉鎮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驗,也是對新時代村民自治提出的新要求。
課題二:保障少數人正當權益
因為家族實力、經濟水平、社會影響等方面的差異,在鄉村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擁有更強的話語地位,而另一些人在利益表達能力上相對缺乏。這讓部分弱勢村民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比如說,一段時間以來,部分農村對“外嫁女”採取不同於男性的差別對待,甚至歧視。有的村規民約規定,本村婦女嫁出村後,必須將戶口轉走;在分配徵地補償款時,“外嫁女”一律不予補償。可同時,又有村規定,嫁到本村的婦女不能和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相同待遇。這就導致了“外嫁女”兩頭碰壁。調查發現,這樣的區別對待已引發不少訴訟案件。
在鄉村治理中,因身份不同而對村民的合法權益有所減損,增加了鄉村產生矛盾糾紛的風險。針對此,應特別注意給弱勢村民提供發表意見、表達訴求的機會,比如在鄉鎮的指導下,召開懇談會、聽證會。各村在制定村規民約及各項制度過程中,也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鄉鎮政府等國家機關應當做好指導,對關係到村民個人利益的制度,要強化審查監督,杜絕個別人透過制度漏洞謀取不當利益。
調解員(中)調解村裡一起土地糾紛 楊世堯 攝
課題三:引導村民合理維權
在農村地區,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徵遷糾紛,無論所牽涉利益是大是小,都關係到村民的切實感受,如果處理不及時、方式不妥當,將對鄉村和諧穩定帶來影響。
多年的普法和法治教育,大大提高了老百姓的維權意識。而如何引導老百姓採用恰當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正成為各地亟待探索的課題。近年來的調研成果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在做群眾工作時,用一句簡單的“有問題找法院”加以搪塞,導致維權村民要麼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打官司,要麼礙於維權成本忍氣吞聲。一些糾紛看似“一了百了”,相關村民積壓的怨氣卻無法排解,可能釀成更大悲劇。
部分鄉鎮幹部對法治的理解過於機械,嘴上講“依法辦事”,實則推諉工作職責。比如,在部分農村地區徵地拆遷過程中,一些幹部既不向老百姓提前說明決策的來龍去脈,又不明確補償標準、補償依據、預期收益,只回復一句“已按程式辦理”,主動放棄了把矛盾糾紛發現在事前、化解在前端的機會。
鄉村治理離不開適應鄉村環境的法治服務。因此,要建立適合鄉村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好鄉村幹部、人民調解員、公職律師、社會工作者等群體的作用,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講清楚事理、法理、道理,儘量把矛盾化解在苗頭階段。
同時,有效的鄉村治理離不開得力的治理人才和治理力量。因此,要提高村幹部辦事素質,保證村幹部有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的能力。要鼓勵村幹部多進群眾家門,多為群眾辦事,這樣才能實現村幹部“說話有人聽、辦事有人跟”。(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鄉村振興研究基地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刊於《半月談》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