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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槐城 孫偉
前幾天,有媒體報道,某網友指責張傑謝娜夫婦買房“跳單”。
事情起因是,自稱曾從事房產中介工作的霍先生在網上爆料,稱自己在2019年6月份時,為張傑謝娜夫婦在上海介紹了一套價值6200萬元的房產,先後兩次看房,當時二人以不喜歡為由未購買。
但霍先生後來發現,這套房屋於2019年12月以5920萬的價格售出,房屋權利人是重慶眉開眼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經查,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謝娜,持有該公司99%股權。
這幾天,正值天才滑雪少女谷愛凌驚豔一跳奪得金牌,網友感嘆:比谷愛凌更能跳的,大概還有中介買房“跳單”了。
所謂“跳單”,是中介行業的術語,指房屋委託人接受中介服務後,繞開中介直接和相對人簽訂合同,規避中介費的行為。
張傑謝娜夫婦真的“跳單”了嗎?具體的事實經過尚不得而知,不能妄下定論。但就“跳單”這一行為來說,法律早已有了明確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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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能否構成”跳單”?
以目前媒體曝光的資訊來看,霍先生並未與張傑謝娜簽訂書面的中介服務合同。有網友表示,書面合同都沒簽,又談何“跳單”?
根據《民法典》規定,訂立合同不僅可以採用書面形式,還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透過口頭、微信、郵件等方式,中介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達成了一致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建立事實合同關係。也就是說,即便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可以構成“跳單”。
按《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跳單”也應支付中介報酬。如約定的中介費不明確,則應依據公平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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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跳單”
審判實踐中,判斷是否“跳單”的關鍵在於,委託人是否是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利用了上述條件後繞開中介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即構成了“跳單”。
霍先生向媒體表示其為張傑謝娜提供了房源資訊和帶看服務,但未說明該房屋是否為其獨家房源。
房屋中介行業中,同一房屋多渠道掛售的情形十分常見。如房屋同時也掛在其他渠道進行出售,委託人可以透過多方渠道獲得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因為委託人作為消費者,有權貨比三家後選擇一家購買,並不構成“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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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為避免“跳單”糾紛,結合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出以下兩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部分中介合同中,中介公司會設定獨家代理條款,限制委託人委託其他方代理。作為委託人,簽訂合同時應當謹慎選擇此類條款。
二、中介公司和中介人員,可以在中介合同中與委託人約定選擇分階段付費的方式,避免委託人“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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