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能否把握它的制憲時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個國家政治精英階層的政治思考能力。從美國製憲經驗來看,對人性的洞察、對權力的防範、對制度的研究、對效能的重視、對共同體福祉的關切以及對上述諸種因素的平衡,構成了有效政治思考的基本特徵。
實際上,自柏拉圖以來,政治思考關注的首要問題既非說教亦非權術,而是一個更基本的問題:為了共同體的福祉,應當構建何種政治秩序?對多數思想家而言,這是一個學理問題;但對1787年美國製憲會議的代表們來說,這卻是一個實踐問題。能否制定一部有效的憲法並進而構建一種優良的政治秩序,是1787年美國製憲會議所面臨的挑戰。
那麼,他們能制定一部有效的憲法嗎?儘管漢密爾頓表示了這樣的擔憂:“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透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但是,後來的歷史表明,美國製憲會議是成功的。制憲會議所制定的憲法迄今為止不僅有效運轉了200餘年,而且還塑造了一個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這一切都離不開後來被尊稱為“開國之父”的美國製憲會議代表們就政治和憲法問題所進行的政治思考。
制憲會議之後,制憲會議代表、聯邦黨人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三人為說服紐約州人民批准憲法,著了85篇文字,後來這些文字被彙編為《聯邦黨人文集》。後來,這部作品被視為對美國製憲精神的最佳闡釋,亦為後人展示了在制憲時刻什麼是系統、健全和有效的政治思考。那麼,對美國製憲會議來說,什麼才算是有效的政治思考呢?其主要特徵是什麼呢?
對美國製憲會議來說,有效政治思考的首要特徵是對人性的洞察。人既有可能做好事,又有可能做壞事,這是有效政治思考的起點。構建政治秩序時,必須對人性要有深刻洞察。他們對人性也沒有抱很樂觀的態度。尤其是,一個人獲得政治權力後做壞事的能量可能會很大。漢密爾頓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他說了兩個意思:一是政府是必需的;二是政府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而這兩個主張都基於同一個前提,即“人不是天使”——普通人不是天使,統治者也不是天使。
有效政治思考的第二個特徵是對權力的防範。從美國製憲會議的記錄來看,他們時時對政治權力抱有警惕之心,認為政治家和官員可能是靠不住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說:“任何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邊界的地方才休止。”不少制憲會議代表都是孟德斯鳩的信徒。他們認為,當政治權力不被有效約束時,執掌這些權力的人有可能淪為“壓迫者”或“暴君”。對掌權者來說,漢密爾頓和麥迪遜闡述的著名原則是:權力必須要靠權力來制約,野心必須要用野心來對抗。
有效政治思考的第三個特徵是對制度的精心研究。政治制度是政治的遊戲規則,而憲法是所有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如何搭建好的政治制度框架,是政治思考的重要一環。美國製憲會議主要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進行憲法設計:縱向是聯邦制模式;橫向是三權分立模式。與過去的邦聯制相比,1787年《美國憲法》設計的聯邦制強化了聯邦政府的權力,但同時對州權做了較大的保留。橫向方面,他們認為,只有政治權力的分立制衡,才能保證政治權力不被濫用。換句話說,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互相獨立與牽制,是保障自由所必需。美國憲法創造了聯邦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模式,展現了美國開國之父們審慎思考與大膽創新的完美結合。
有效政治思考的第四個特徵是對政府效能的重視。很多人誤以為美國製憲會議只強調約束政府權力,只重視實現權力的互相牽制,但實際上,很多美國製憲會議代表——特別是漢密爾頓這樣的聯邦黨人——對政府效能非常重視。政府效能是必需的——美國製憲會議的主要目標就是改革“無能的邦聯體制”,塑造強有力的聯邦政府。不少制憲會議代表一方面固然強調有限政府和分權制衡,另一方面卻強調政府效能和塑造強有力的政府。如果參照國家理論,把美國自獨立戰爭到制憲會議視為一個完整的國家構建過程,那麼至少在聯邦黨人看來,有效的國家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東西。
有效政治思考的第五個特徵是對共同福祉的關切。美國開國之父們認為,憲法的目的不是擴張政治權力,而是保障共同體公民的安全、財產與自由。這一目的成為思考制憲問題的起點。比如,之所以需要必要的政府力量,是因為如果沒有必要的政府力量,就難以保障安全、財產與自由;之所以政府權力不能過大且需要分權制衡,目的也是保障安全、財產與自由。這就是說,憲法要把美國政府的權力構造得恰到好處,即不至於弱小到無力保護自由,又不至於強大到足以侵害自由——或者說,既不至於弱小到無力保護社會,又不至於強大到足以侵害社會——進而使得憲法能夠在共同體公民安全、財產與自由權利的基礎上,實現美國社會真正的長治久安。
第六個特徵是,有效政治思考還要兼顧以上諸種因素的平衡。美國製憲會議借鑑了古羅馬共和政體的傳統與思想,試圖在各個政治因素之間尋求平衡。因此,新憲法就具有混合政體的色彩:一方面恪守著若干確定不移的政治原則,另一方面卻是不同政治力量妥協的產物。比如說,需要恰當地平衡聯邦權力與州權,平衡公民自由與政府力量,平衡人民主權與精英治理,平衡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者的關係,等等。另外,憲法還需要在美國當時的歷史情境中,結合對人性、權力、效能的考慮尋找諸種優良政治制度的最佳結合點。
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著這部憲法沒有瑕疵。以後來的標準來看,1787年《美國憲法》中權利法案的缺失、總統制的制度模式以及民主程度的不足,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質疑。有人甚至還認為,數十年以後的美國內戰跟這部憲法也有關係。儘管如此,這並不妨礙1787年制憲會議仍然是一個成功的制憲故事。
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制定憲法都是重大的政治機遇。簡單地說,一個國家能否把握它的制憲時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個國家政治精英階層的政治思考能力。從美國製憲經驗來看,對人性的洞察、對權力的防範、對制度的研究、對效能的重視、對共同體福祉的關切以及對上述諸種因素的平衡,構成了有效政治思考的基本特徵。
國家的制憲時刻,就如同上帝把國家再造的機會交到了人的手上。1787年的美國給我們呈現了一個成功的故事,那麼其他國家呢?當制憲時刻到來的時候,它們也能完成那驚險的一躍嗎?
(原載於《東方早報》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