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婚後所得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後買房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凡事都有例外,下列四種情況下婚後所得房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一,婚前買房婚後拿證。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積蓄全款買房,但買的是期房,一直沒能入住,婚後開發商才交房併為買房者辦理房產證,則該房產仍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積蓄全款買的房子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婚前買房婚後拿證,夫妻倆用婚後的積蓄精心裝修,還購置了全套傢俱家電,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房產仍歸買房一方所有,但應補償房屋裝修和購買全套傢俱家電中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其二,婚禮之後結婚登記之前買房。按照一些地方的婚俗,定婚後不久將舉辦隆重的婚禮,但由於各種原因男女雙方在舉辦婚禮時可能還未領取結婚證。如果夫妻一方在舉辦婚禮之後結婚登記之前,用個人積蓄全款買房,則該房產仍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因為我國法律採取的是登記結婚制,
只有辦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之後才能認定男女雙方具有法定的夫妻關係。夫妻一方在舉辦婚禮之後結婚登記之前全款買房,仍屬於婚前買房,所購房屋也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其三,婚後夫妻一方的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則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其四,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字。該房產雖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並不一定就是一人一半,通常加名的一方分到的房產份額會小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