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險是我國發展最早的安全生產類保險,早在1996年就由建築部牽頭在上海、浙江、山東進行試點,1998年《建築法》正式實施,建工意外險被規定為強制性投保險種,並在24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推廣。
發展至今,建工意外險雖然不再作為強制性投保險種存在,且同類新險種(僱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功能和政策上都佔據一定優勢,但建工意外險依舊憑藉多年的成熟發展,佔據很大保險市場份額。
近年來,國家多項重點建設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險,如鶴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灣大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險,總保額千億級。2017年“廣東保險業十大影響力理賠案例”評選高度評價建工意外險“理賠效率高”、“減少事故對企業生產影響”。因此,客觀分析目前安全生產保險市場,重視建工意外險保險特點與保險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險
依舊擁有較大保險市場份額原因
在此前釋出的安全生產類保險文章中,曾對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三大險種,在保險功能、特點、政策發展等角度進行過專門介紹。客觀來說,後兩者在綜合比較上是優於建工意外險的,但為何從市場實務角度,建工意外險依舊佔有較大保險市場份額?
市場原因
隨著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廣發展,建工意外險的市場業務必然會受到影響。但近年來,我國建築市場持續保持不斷髮展擴大的趨勢,相應的,安全生產保險市場也在隨之擴大。即雖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變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衝擊。
政策原因
眾所周知,我國保險產品的市場發展受政策因素影響較大,安全生產類保險的發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險的早期發展受政策推動影響很大,自1998年《建築法》將其正式規定為強制性投保險種後,在全國範圍內迅速推廣應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臺相關政策,進行地方落實。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比較空白、保障力量較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險的推廣應用與迅速普及佔有很大優勢。
儘管工傷保險正式實施後,建工意外險受到不小影響,加之2011年《建築法》修改,建工意外險不再作為強制險出現,但各地方政策落實緩慢,相關檔案並未作相應修訂,在執行上建工意外險依舊被視為強制險種,非投保不予以准許開工。
而反觀當下的僱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兩者雖然在綜合保險功能上佔據優勢,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進,但一方面,當下安全生產保險市場並非一片空白,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出現與推廣,更多是最佳化與完善現有安全生產保險制度,因此其發展速度較建工意外險略有不如;另一方面,兩者發展時間較短,大眾缺乏對其認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險的政策紅利餘韻綿長,很多地方在防範安全生產風險時,依舊只認建工意外險。綜合因素影響下,建工意外險依舊佔據較大保險市場份額。
建工意外險
保險特點與保險價值
綜上,瞭解建工意外險的保險特點,挖掘其實務保險價值依舊十分必要。
保險特點
建築施工具有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特點,因此建工意外險通常採用不記名投保方式,保費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險的保費收取僅為工程造價的0.06%。
建工意外險的保障範圍不只侷限於工作期間,還包括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並行的保障補償關係,即當出現保險期限內與保險責任內的意外事故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領取雙份補償。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分為意外醫療與意外傷害(傷殘死亡),相應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療費用、傷殘保險金或死亡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間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屬於責任賠償,應歸為財險範疇;而建工意外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屬人身保險範疇,因此不予以賠償。
功能作用
1.風險補償作用
當意外事故發生後,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建工意外險能夠發揮意外醫療補償和意外傷害補償的保險補償作用。具體為因意外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和死亡保證金,透過這些保險補償,緩解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傷害與經濟損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險發展初期,它有效的為各類建築施工活動提供風險保障力量,而後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正式執行,雖然其不再作為強制險存在,但由於工傷保險的事故補償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險又作為一種保障力量補充,完善著我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即便在當下,由於僱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展時間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險也發揮著重要的制度補充完善作用。
從市場實務角度來看,目前建工意外險依舊有著很大的市場空間,雖然在政策趨勢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廣普及勢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實、保險市場發展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建工意外險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力量依舊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險功能特點與保險價值依舊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