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這事成了許多人的首要目標,而農村向城市發展,必然會刺激房地產行業,另外,年輕人到大城市尋找更好的出路,也有想法落地生根,或者是為自己的後代著想,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房子也就成了剛需。
但房價節節攀升,讓人不得不勒緊褲腰帶攢錢,甚至還只付得起首付的錢,從而背上房貸。然而買房的道路還不是那麼一帆風順,一不小心,到手的房子竟還被原房主的兒子要回去了,對此,邱先生欲哭無淚,又心有擔憂。
那麼具體又是如何?我們往下面看。
2016年,邱先生有想法在北京房山長陽鎮購買一套房子,由於是首套房,邱先生了解了相關的貸款知識,也找了中介,是在中介的促成下,與時年77歲的楊老太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當時,楊老太的外甥譚某還全程參與了此事。
而楊老太留給眾人的印象也並沒有什麼異常,從表面上無法看出她的精神不正常,能夠清晰流暢的講述房子的所有權、戶型、價款等。這是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邱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買下也是符合市場價。
由於是首套房,邱先生使用了公積金貸款了120萬元,雙方的交易都比較順暢,邱先生也拿到了房產證。對於邱先生來說,之後就是每月付房貸的事情,但不成想,在2018年,也就是買房的2年後,邱先生竟然被楊老太的兒子餘某告上了法庭。
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表明楊老太因為被診斷出“精神分裂症”,早在2015年就被朝陽法院認定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本案中,楊老太的老伴已經離世,但有一個兒子,即餘某,也就是餘某才是楊老太的監護人,外甥譚某並不是監護人,楊老太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賣掉,需要經餘某追認。
雖然在房屋交易的過程中,楊老太和譚某都沒有透露過楊老太精神狀況的事情,邱先生也無法知曉楊老太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邱先生清楚陪在楊老太身邊的是她的外甥,並非與她最近血緣關係的兒子,最終法院判決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辛辛苦苦買下的房子沒了,邱先生自然是難以接受,而雙方再次對簿公堂,便是處理該場從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的房屋交易對雙方造成損失的事情,餘某要求邱先生騰房,並賠償房屋使用費13萬餘元。
邱先生則要求餘某退還175萬的房款,以及補償房屋增值的差價,裝修費等等,一共120多萬元。那麼法院又會怎麼判決?
在該起事件中,餘某之所以是在房屋被賣的兩年後起訴了邱先生,是因為楊老太之前都是與外甥和外甥媳婦一塊生活,譚某離世後,楊老太也就被送回到了餘某的身邊,繼而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面對房款,以及賠償等問題,餘某也傻眼了,他表示自己和母親都沒有收到全部的房款,因此應當由譚某的妻子支付房款,然而譚某的妻子對此卻是一概不知。雙方掰扯來掰扯去,都不想自己遭受損失。
然而楊老太作為原戶主,在該起事件中卻是要負責的,因為與譚某完成房屋交易的是楊老太,按照正常的流程來說,所付房款也是給了楊老太。
法院結合相關證據,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考慮到邱先生已經盡到了一般購房人的注意義務,如果看到老人的精神正常,他也不可能去詢問一句:“您是不是精神病?”因此邱先生對案合同無效不存在過錯。
最終判決楊老太代替邱先生向銀行償還剩餘貸款及利息,騰房當日,王老太需退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費10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餘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該案後,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