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漢語中的“作”與“做”,用途很廣,使用頻度很高,所構成的詞語很多,二者之間的意義和用法也相當複雜,既有區別又有交叉。
一、“作”“做”溯源
甲骨文中有“乍”而無“作”。“乍”,是“作”的古文。在甲骨文中作為動詞,意義同“作”。例如:甲骨卜辭“我乍邑”,意為“我建築城邑”。金文銘辭也以“乍”為“作”。《兩週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兮甲盤》:“兮白吉父作般(盤)。”郭沫若《奴隸制時代·吳王壽夢之戈》:“乍在古銘器中一般用為作字。”“乍”作為動詞,其讀音在宋代《集韻》中為“即各切,入鐸,精”,與“作”同音。“乍”可能是會意字,但其字形結構至今不明,《說文解字》認為“乍,止也,一曰亡也。從亡從一”,不足為據,一般不為人們所認可。
“作”,會意兼形聲字,從人從乍,乍聲。“作”的起源很早,我國早期的典籍,已大量使用“作”,其語義已充分發展,是一個義項豐富的多義詞。《周易·繫辭下》:“包犧氏沒,神農氏作(興起)。”《尚書·舜典》:“伯禹作(充任、擔任)司空。”《逸周書·作雒》:“(周公)乃作(興建、建造)大邑成周於土中。”《周禮·考工記序》:“作(製造)車以行陸,作舟以行水。”《左傳·莊公十年》:“一鼓作(振作、激發)氣,再而衰,三而竭。”《詩經·大雅·文王有聲》:“(文王)作(興建、建造)邑於豐。”《楚辭·天問》:“啟代益作後(充任、擔任)。”
“作”有入聲和去聲兩個讀音,二者的中古音(唐宋音)用音標表示,分別是[tzak][tza]。《廣韻》:“作,則箇切,去箇,精。又則落切,入鐸,精。”《廣韻·暮韻》:“作,造也。臧祚切。”又《箇韻》:“作,造也,則箇切,本臧洛切。”“作”本為入聲字,去聲的“作”來自入聲的“作”。入聲的“作”有“為也、起也、行也、役也、始也、生也”諸義(見《廣韻》),去聲的“作”只有“為也”一義,即“造也”。《後漢書·廉範傳》:“百姓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絝。’”注:“作,協韻,音則護反。”韓愈《奉和虢州劉給事使君三堂新題二十一詠詩》:“非閣復非船,可居兼可過。君欲問方橋,方橋如此作。”其中的“作”,後來寫為“做”。“作”,現代普通話讀則箇切,西南官話讀臧祚切,均為去聲;現在的閩方言、粵方言“作”仍讀入聲(如“工作”的“作”),而“做”讀去聲。皆與《廣韻》吻合。《廣韻》一書作於宋代,說明至遲在宋代,“作”的讀音已分化。
“做”,形聲字,從人故聲,讀音同去聲的“作”。“做”是“作”的後起的分別字。“作”的“為也”一義,讀去聲,後來寫為“做”。“做”不僅用於“為也”的“造也”一義,還用於“為也”的其他諸義。明人張自烈(1564—1650)所撰字書《正字通》:“做,俗‘作'字。《字彙》租去聲,又音佐。不知‘作'本有去入二音,分‘作’‘做'為二,非。”“做”用於北方白話,大約起於宋代。辛棄疾《鷓鴣天·三山道中》:“閒愁做弄(捉弄)天來大,白髮栽埋日許多。”邵雍《伊川擊壤集》八《和人留題張相公庵》詩:“做了相公更引年,人間福德合居先。”米芾《海岳名言》:“世人多寫大字時……要須如小字,鋒勢備全,都無刻意做作乃佳。”到了明清,使用更廣泛。《水滸傳》第四回:“既蒙員外做主,灑家情願做了和尚,專靠員外照管。”《儒林外史》第三十一回:“他家接我的戲去與老太太做生日。”《紅樓夢》第三十二回:“前日我聽見把我做的扇套兒拿著和人家比,賭氣又鉸了。”
《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版,下同)在“做”字條目後附有“(作)”,既說明了“做”本為“作”的淵源關係,又表示了二者在“為(wéi)”這一語義基礎上的通用關係。
辭書中收錄的下列詞語的不同書寫形式,也清楚地表明瞭“作”“做”在“為”這一語義基礎上的通用關係。例如:
做伴—作伴做東—作東做法—作法做工—作工
做活兒—作活做客—作客做人—作人做聲—作聲
做事—作事做戲—作戲做主—作主作弊—做弊
作對—做對作假—做假作美—做美作品—做品
當作—當做小題大做—小題大作
(見《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版)
裝模作樣—裝模做樣裝聾作啞—裝聾做啞
裝腔作勢—裝腔做勢做賊心虛—作賊心虛
(見《中國成語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年版)
以上詞語的前一種書寫形式,均已被《現代漢語詞典》採用為惟一書寫形式或首選書寫形式。而在過去,這些詞語的兩種書寫形式是通用的。
二、“作”“做”的用法
在現代漢語的書面形式中,“作”“做”沿襲了歷史上的習慣用法,又有所規範。“作”“做”的用法大致如下。
(一)從語體色彩來看:“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做”多用於具有口頭語色彩的詞語。這種情況與“作”出於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於北方白話,起源很晚有關。即使是一些後起的詞語,如果具有書面語色彩,也多用“作”而不用“做”。
前者如:作罷、作別、作答、作伐、作廢、作古、作踐、作結(收尾)、作亂、作孽、作陪、作祟、作息、作業、作俑、作戰、操作、動作、耕作、工作、勞作、寫作、製作。
成語一般用“作”而很少用“做”。例如:胡作非為、弄虛作假、為非作歹、為虎作倀、無惡不作、尋歡作樂、以身作則、自作聰明、自作自受、作惡多端、作法自斃、作壁上觀、作奸犯科、作繭自縛、作如是觀、作威作福等。
後者如:做鬼、做媒、做夢、做買賣、做圈套、做人家、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腳等。
(二)從語義特點來看:“作”表示的動作性不強,意義比較抽象;“做”表示的動作性強,意義比較具體。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惡、作風、作梗、作價、作臉、作派、作數、作速、作為、作偽、作用、作證、炒作、合作、協作、運作、惡作劇等。
後者如:做飯、做手勢、做遊戲、做針線等。
(三)從語法特徵來看:後面是雙音節動詞時,多用“作”;後面是雙音節名詞時,多用“做”。
前者如:作報告、作比較、作變動、作處理、作點撥、作調查、作鬥爭、作分析、作貢獻、作介紹、作解釋、作了解、作努力、作思考、作說明、作妥協、作犧牲、作修正、作演講、作諮詢等。
其中的“作”,現在也往往寫成“做”,但過去的慣例是寫為“作”。
後者如:做工程、做功課、做記號、做家務、做課題、做事情、做事業、做文章、做物業、做學問、做業務等。
此外,與後面帶“作”的詞語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例如:做作、做作業、做動作、做工作、做作文等。
(四)從詞義分別來看:各有適用範圍,又有交叉重疊。情況大致如下:
1.只用“作”或一般用“作”
(1)“起(起身、興起、振作、出現、發作)”之義,例如:日出而作、風浪大作、一鼓作氣,以及作怪、作嘔、隱隱作痛等,均只用“作”,而不用“做”。
(2)“寫作、創作”之義,“作”“做”習慣用法有別。例如:作家、作者、作畫、作曲、作文(寫文章)、作序、作傳(寫傳記)等,均用“作”。但是,“作詩”寫為“做詩”,“作文(寫文章)”寫為“做文”,也無不可。“作畫”“作曲”“作文(寫文章)”均用“作”,但如果後面是雙音節詞或多音節短語,也常用“做”。例如:做文章、做小說、做一張畫、做一篇序、做一支曲子等。
“作品、文章”之義,只用“作”。例如:作文(學生作為練習所寫的文章)、大作、佳作、傑作、力作、擬作、習作、原作、著作、拙作、詩作、劇作、處女作、代表作等。
(3)“當做、作為”之義,多用“作”。例如:成語“過期作廢”“認賊作父”“作死馬醫”(俗語為“死馬當活馬醫”),以及“以理論作指南”等,均用“作”。這與“作”很早就有“當做、作為”之義有關。例如,《尚書·舜典》中就有“樸作教刑(用木條抽打作為學校的刑罰)”之語。
“作為”不論是作動詞還是作名詞,只用“作”而不用“做”。“作為”不能寫成“做為”。
2.只用“做”或一般用“做”
(1)“製造、製作”之義,用“做”不用“作”。例如:做傢俱、做衣服等。但俗語“為他人做嫁衣裳”,而成語則是“為人作嫁”。
(2)“當、充任、擔任”之義,一般用“做”。例如:做官、做客、做白領、做母親、做奴隸、做職員、做商人、當牛做馬等。“做客”“做賊心虛”,又分別寫成“作客”“作賊心虛”,《現代漢語詞典》選取的是前一種書寫形式,而《新華詞典》等辭書則恰恰相反,選取的是後一種書寫形式。
(3)“結成某種關係”之義,“舉行、舉辦”之義,均用“做”,前者如:做親、做夫妻、做搭擋、做對頭、做鄰居、做朋友等。後者如:做壽、做禮拜、做滿月、做彌撒、做生日、做筵席等。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從事某種活動”之義,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作”多用於一般性的活動,其意義和用法與“進行”相當。例如:作安排、作採訪、作承諾、作衝刺、作補充、作貢獻、作溝通、作構思、作觀察、作擴充套件、作檢討、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研究、作要求、作引導、作摘錄、作註釋、作指示、作準備等。其中的“作”,現在常寫成“做”,但依慣例是寫成“作”。“做”多用於事務性的活動或具體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課(舉行示範性或實驗性的公開課)、做活兒、做題、做藥(從事藥物推銷工作)、做賬、做廣告、做家務、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樓盤、做手術、做房地產,以及做保養、做交易、做實驗、做營銷、做運動等。
此外,泛言“行事”之義,寫為“做事”。“主持並決定其事”之義,《現代漢語詞典》採用的是“做主”,這種寫法已普遍為人們所接納,但寫成“作主”也並非不可。
(2)“假裝、做作”之義,本來“作”“做”通用,如前面所舉的“裝模作樣”“裝聾作啞”“裝腔作勢”,是《現代漢語詞典》中確定的書寫形式,應予採納,但其中的“作”原來都可以寫成“做”。作態、造作、作開心狀、強作笑顏等,用“作”不用“做”。做鬼臉、做樣子、做姿態等,一般用“做”。“表演”之義,有“做戲”一詞,用的是“做”;而成語“逢場作戲”,以及來自港臺的半意譯半音譯詞“作秀(put on a show)”等,用的是“作”。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義,“作”“做”一般通用。《現代漢語詞典》第1688頁的“做”字條目的義項⑥釋為“用做”,並舉例:“樹皮可以~造紙的原料|這篇文章可以~教材。”《辭海》“滿江紅”詞條:“植物名……全草可作魚類和家畜的飼料……”其中的“做”或“作”一般可互換。做抵押、做紀念等,其中的“做”,也可用“作”。但“副詞可以作狀語”之類,依慣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為”之義,“作”“做”通用。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動詞之後構成動補結構,後面帶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以表示行為或動作的結果。這種用法出於北方白話,因此常用“做”字。《漢語大詞典》就以“當做”為正詞條,而以“當作”為副詞條,這是有詞源根據的。但在這一義項上,“作”“做”完全可通用。《現代漢語詞典》第1688頁“做”的義項⑥釋為“用做”,第706頁“看”字條目的【看做】詞條釋為“當做”,而第1685頁“作”字條目的義項⑥釋為“當作;作為”。這說明《現代漢語詞典》在“作”“做”的用法上也是不統一的。《現代漢語規範字典》《新華詞典》等辭書則用的是“當作”。其實比做、變做、當做、換做、叫做、看做、視做、算做、寫做、用做、裝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寫成“作”。
三、關於《現代漢語詞典》對“作”“做”用法的規範
《現代漢語詞典》是我國目前權威性最高、影響最大的的一部現代漢語辭書,為現代漢語規範化作出了巨大貢獻。它對“作”“做”用法所進行的規範,都有一定的根據,我們一般應採用,但也不必過於拘泥。這是因為:首先,它畢竟不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語言文字標準;其次,語言文字現象很複雜,往往有一定的靈活性,有時很難作硬性的規定;再者,它對詞形的處理,也未必全都妥當,如它以“必恭必敬”“攙和”“攙假”“攙雜”“丁寧”“希罕”“希奇”“希世”“支解”等為首選詞形(見《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版),而在《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中則分別被規範為“畢恭畢敬”“摻和”“摻假”“摻雜”“叮嚀”“稀罕”“稀奇”“稀世”“肢解”等;另外,各種有影響的現代漢語辭書對“作”“做”用法所進行的處理也不盡一致。
《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詞語形式,一般來說,是嚴格的規範;但對某些通用的異形詞語的處理,具有倡導性,不是、也不可能是硬性規定的標準,“作”“做”的某些用法,即屬此類情況。因此,如果認定“當做”之類的詞語,必須寫成“做”而絕對不能寫成“作”,無視人們的使用習慣,一味地讓“做”字揚威而使“作”字掃地,行之於已尚可,施之於人則殊為不妥。因為這是可以悉聽尊便的事情,不能強求於人。當然,如果“當做”之類的詞語,納入國家語言文字標準,另當別論。
我們的結論是:“做”源於“作”,“做”承擔了“作”的一部分語義,二者既有不同的語義分工和習慣用法,又有一定語義範圍的通用關係。因此,“作”“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用,並不是絕對非此即彼的。但對“作”“做”用法分明有別的,則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