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動漫形象奧特曼每次在動畫片中出場都備受矚目,由奧特曼形象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同樣也備受業界關注。近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下稱圓谷株式會社)訴廣州藍弧動畫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藍弧動畫公司)、廣州藍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藍弧文化公司)等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圓谷株式會社對初代奧特曼形象享有著作權,被訴奧特曼形象侵犯了初代奧特曼形象的攝製權,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圓谷株式會社經濟損失共計250萬元。
由於涉案卡通形象具有較高知名度,該案自審理階段就受到廣泛關注。
動漫形象使用引糾紛
圓谷株式會社是一家知名影視製作公司,主要代表作品有《奧特曼》等系列科幻片。2017年3月,圓谷株式會社發現藍弧文化公司在上海國際品牌授權展上稱正在計劃開發奧特曼系列作品,隨即發函要求藍弧文化公司停止使用奧特曼形象。圓谷株式會社認為,藍弧動畫公司等幾家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圓谷株式會社就初代奧特曼形象享有的著作權。溝通無果後,圓谷株式會社將藍弧動畫公司等幾家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100萬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定,廣州藍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藍奇文化公司)、藍弧動畫公司、藍弧文化公司系關聯公司。2017年1月,藍奇文化公司與TIGA公司和奇奧天尊公司簽訂《製作許可協議》後,授權藍弧動畫公司使用奧特曼形象製作《鋼鐵飛龍之再見奧特曼》(下稱涉案電影)3D動畫電影。隨後藍奇文化公司與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共同開發投資涉案電影,其中約定藍弧文化公司擁有涉案電影中的奧特曼形象及鋼鐵飛龍形象的著作權。2017年10月,涉案電影上映,之後在2019年還上映了第二部奧特曼電影《鋼鐵飛龍之奧特曼崛起》。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聚力公司)在其網站上傳播含有被訴奧特曼形象的預告片。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述被告構成侵權,判決賠償圓谷株式會社經濟損失共計250萬元。
圓谷株式會社、藍弧動畫公司、藍弧文化公司、藍奇文化公司、樂視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上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藍弧文化公司主要從事三維動畫及其衍生產品的開發,其主要作品有動畫片《豬豬俠》《夢幻西遊》等。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藍弧動畫公司等關聯公司認為,該案所涉著作權權屬等均應適用中國法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對初代奧特曼形象作品權屬認定錯誤;一審法院對涉案《1976年合同》中條款解釋和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界定侵權有標準
該案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明確了衍生卡通形象作品的界定標準和複製權與攝製權的法律界限等問題。那麼,在此類案件中,經改動後的衍生卡通形象作品,界定其構成作品的法律標準是什麼?
“在現有卡通形象的基礎上進行創作改動的現象較為常見,改動的成果被稱為衍生卡通形象。雖然衍生卡通形象與初始形象有所不同,但其通常保留初始形象的基本表達特徵。”上海交通大學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研究員王傑表示,儘管改動後的衍生卡通形象可成為獨立作品,但由於其利用了初始卡通形象的基本表達,因而其創作與後續的商業利用應獲得初始卡通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策表示,該案中,法院在判斷涉訴奧特曼形象是否構成新作品時,著重分析了行為人在使用原作品表達的基礎上,是否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併產生了新作品。如果涉訴行為改變了原作品,但沒有創作出新作品,則該行為並不屬於改編權所控制的範疇,而應為複製權所控制的範疇,這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啟示。
除奧特曼之外,在國際上還有很多知名IP卡通形象,如《變形金剛》《芭比娃娃》等,如果此類卡通形象在我國遇到類似糾紛,那麼此類卡通形象是否構成在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特殊職務作品呢?
“奧特曼等動漫形象屬於美術作品,即使是根據法人的指令進行創作,整個創作過程和結果都主要體現創作人的個性特徵,顯然不屬於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王傑指出,著作權法列舉的幾個特殊職務作品均是偏技術重實用的作品,這些作品的創作一般須依賴法人提供資金、人力和技術方面的支援,且較少體現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判斷此類卡通形象在我國是否構成特殊職務作品時,首先應取決於該卡通形象是否為僱員創作,其次取決於僱員與僱主是否約定僱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僱主享有。
李策對此表示認同,並補充到,此類卡通形象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特殊職務作品,需要根據每個作品的創作過程來判斷。鑑於卡通形象的創作並不以裝置、技術條件為必要,若作者以個人能力完成創作,未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無法舉證證明其與作品創作有直接相關,那麼卡通形象就不構成特殊職務作品。
該案中,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屬於侵犯作品的複製權,但是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侵犯的是作品的攝製權,那麼此類爭議中,如何界定侵權行為侵犯的是作品的複製權還是攝製權呢?
“從著作權法來看,兩個權利控制的行為很不相同。以作品利用的手段和目的為區分標準,以拍攝視聽作品為目的對現有作品進行改編和複製,則屬於攝製權的範疇。”王傑表示,在著作權制度發展的早期,當表演權和改編權尚未入法時,法院曾透過解釋讓表演權和改編權暫棲複製權的“屋簷”下以獲得保護。但攝影屬於演繹,其與複製權控制的錄音、錄影有重合之處,總體而言複製權與攝製權較易區分。此案中利用奧特曼形象攝製電影應當歸攝製權控制。
李策則提出,著作權法設定的各項權利原則上應當互斥,不能排除立法者基於某種目的對本質上已可以被納入某項權利控制範疇的行為另行作出單獨規定。“如表演權、放映權、攝製權等著作權權利均以複製權為基礎且屬於複製權控制範圍,但由於此類權利的特殊性設定,符合表演權、放映權、攝製權等權利構成要件的,即不再重複認定為複製權。”李策表示。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作者:李 偉
責編:焦瑞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