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泊湖連環戰,特別是牆縫首戰,是中國抗戰史研究中爭議最大的戰爭事件,作為一樁重大戰史“懸案”引起黨史、戰史學界和社會的關注。鏡泊湖連環戰是1932年3月由共產黨員李延祿直接指揮的,此役基本殲滅日本關東軍天野旅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指揮打響的抗日第一槍,是東北“抗戰第一大捷”,但此役在日方資料中鮮有記載,亦無外文資料支援,且雙方損失亦不符合常理,因此亟待考證。
怎樣去考證戰史、破解“懸案”?筆者以為,可以參照司法案件調查審理的方式方法,堅持證據規則。所謂證據,即證明案件(戰史事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是正確處理(認定)案件(戰史事件)的根據或依據。沒有證據,案件(戰史事件)的真實性不能成立,案件(戰史事件)則不能成立,或者結論(認定)無效。
有效證據與虛假證據
戰史考證中的證據,是證明戰爭事件存在的客觀事實;證據資料,是和證據事實相關的一切文字記載、影片、錄音等,資料還不是證據,經過審查屬實後才能作為證據。在證據資料的認定上,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中方的記載,包括口述回憶,是準確的;另一種認為,只有日方資料才更加真實、完整。筆者認為,不論中方資料,還是日方資料的記載,是否得以確認,取決於真實性,即所證事實,具備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四大要素。日軍“上田支隊說”(1932年3月進入“鏡泊”),並不具備認定牆縫之戰的幾大要素。李延祿所說的牆縫伏擊戰,是1932年3月13日,由他指揮的救國軍補充團700多人和戴鳳齡獨立營的300多人,在鏡泊湖的牆縫,伏擊以天野第十五旅團為主力的日軍部隊。此戰,繳獲槍筒殘品1500件,還搜尋出三八式步槍兩千多支。
從筆者掌握的情況看,認定虛假事實,還有許多人為的因素。比如,在《寧安政協文史資料》中刊登了帶日軍天野部隊進入牆縫伏擊圈的獵戶陳文起女兒陳鳳芝的署名文章,寫的是牆縫戰鬥伏擊的是日軍上田支隊,陳文起是因給上田支隊“帶路”而犧牲。據陳文起外孫聶玉亭講,其母陳風芝,1932年3月才3歲,怎麼會知道牆縫伏擊的是上田支隊?
此證與彼證
在日方資料中,尚未查到日軍天野第十五旅團在1932年3月由敦化去鏡泊征剿抗日救國軍的相關記載。相反,天野第十五旅團的部隊卻在哈爾濱去海林的火車上出現。因此,有人拿出日方資料中關於天野第十五旅團由哈爾濱乘車去海林、寧安之記載,證明其未由敦化去鏡泊湖。
日《滿洲事變作戰經過概要》記載:“天野旅團長指揮的部隊分乘三趟列車,於3月3日午前2時50分至5時40分之間從哈爾濱出發,當日黃昏到達一面坡。翌4日晨繼續向海林出發,途中並未受到敵人阻礙,午後4時至6時之間到達該地。5日,以一部偵察寧安附近後,6日午後3時即進入寧安城內。”這段記載,即是天野旅團從哈爾濱去寧安而未去鏡泊湖之說的來源。而稍加思考即會明白,3趟火車能裝下天野旅團的7000多人嗎?並且,上文寫的是“天野旅團長指揮的部隊”而未說“天野旅團長指揮部隊”,可見,天野並未在其中。
在證據認定過程中,此證,是證明此次事件(事實)的證據,而彼證,則是證明另一事件(事實)的證據。在鏡泊湖連環戰史的考證中,我們看到部分學者列出的歷史記載,如關於“鏡泊湖上田支隊說”“天野第十五旅團哈爾濱-海林-寧安說”等。應該說,當年上田支隊去了鏡泊湖、天野旅團一個大隊由哈爾濱去海林寧安之事件都可能存在,因為它具備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四大要素。可是,日方資料多次記載證明上田支隊是1932年3月19日去鏡泊湖,3月21日以後先後發生數次戰鬥。然而,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跟李延祿所說的牆縫戰鬥根本對不上。天野旅團一個大隊由哈爾濱去寧安的相關記載,經查實,並不是天野旅團的主力,這些都是“彼證”,不能和李延祿所說的“牆戰”這一“此證”等同。
當事人、見證人、傳承人的口述回憶
抗戰初期、中期,日方始終處於戰爭的主導地位,因而對一些戰役、戰鬥之記載較多、較全。中方,特別是黨領導的抗日部隊,處於分散的遊擊狀態,難以準確、及時記錄所有戰事,加之由於黨組織遭到破壞,一大批黨內秘密檔案損毀,對戰役、戰鬥之記載更是少之又少,甚至缺無。相當一部分指揮員在戰時犧牲或故去,更增大了搶救史料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口述回憶,顯得格外重要。鏡泊湖連環戰,特別是牆縫首戰,日方為掩蓋失敗恥辱而隱匿不報或銷燬檔案。這就給考證鏡泊湖連環戰史帶來了極大困難。
因此,只有注重歷史當事人、見證人、傳承人的作用,才能獲得準確、完整的第一手資料,構成證明戰事的證據群。
在牆縫戰役的考證中,除當事人李延祿的口述回憶,高永新先後多次來到牆縫戰地的大東泡村。找到見證人、目擊人:年逾百歲的馮景春,以及戰史傳承人湯順武、董家石、王宜志等,開展口述回憶,使牆縫戰役更加真實可信。
證據與證據鏈環
證據構成相互依存、相互印證、相互聯接、相互補充的證據系列事實,稱為證據鏈環。鏡泊湖連環戰,特別是首戰牆縫這個戰爭事件,除了主證——親歷者、戰役總指揮李延祿的口述回憶,還有周保中關於鏡泊湖“連續戰役”“殲敵天野部隊七千人”的權威認定,以及戰爭事件參加人李長髮、目擊人馮景春和戰爭事件的傳承人(李宗福、吳京君和部分牆縫戰地大東泡村民後代)、戰場遺留物(槍刺、彈藥箱、彈片等)等系列證據證明。尤其是,根據東寧縣文管所的檔案記載,牆縫戰役所獲得的1500支殘破槍,送到東寧縣救國軍兵工廠修理後,武裝了補充團後備隊——參加救國軍的1500多礦工,特別是在西山擔負阻擊任務的戴鳳齡獨立營,由於提前撤退,戰鬥的情況李延祿一直不知道,並由錯覺產生誤解。近兩年,由戴家後人紀福林證實,據其母親戴素雲生前回憶,這一仗,獨立營打死打傷日軍六百多人,補充團更多,打死打傷日軍兩三千人。所列證據,相互聯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環。
證據的認定與推定
推定,是指以一定的事實為依據,假定另一事實存在的活動。在鏡泊湖連環戰的戰史考證中,由於客觀條件限制、歷史資料匱乏,一些當事人故去,推定顯得尤為重要。如,關於牆縫之戰日軍的傷亡人數,由於戰後清點,李延祿不可能參加。因此,出現了“推定”。李延祿在《過去的年代》中說,這一仗“我們總計得到了被火燒燬的槍支殘品一千五百餘件,另外,還搜尋出完整無缺的三八式步槍兩千多支。據此,可見敵寇傷亡將近四千,最少也在三千六百人以上。”這裡,李延祿用繳獲的槍支殘品和完好的槍支來推定日軍傷亡人數,是有根據的。一是因為對日軍來說,佩槍神聖,槍如同生命,人在槍在,槍未在人手中,說明人受傷或陣亡;二是因為日軍不是後勤輜重部隊,而是野戰部隊,有多少槍證明有多少人,中方繳獲日方多少槍即證明日軍傷亡多少人,以槍支推定日軍傷亡,客觀合理。
筆者在對鏡泊湖連環戰考證中,還有一個有力的推定事例,即對迄今為止日方所有資料關於天野第十五旅團從1931年4月進入中國東北,到1932年12月31日歸國之所有記載進行了考證,得出結論:1931年9月18日夜,天野第十五旅團作為日軍主力發動事變後,接著佔領瀋陽、吉林,參加江橋之戰、進犯哈爾濱等。1932年3月以後,直到年末,退回日本仙台,並未發生重大戰鬥,甚至未發生規模式的戰鬥。日《滿洲事變作戰經過概要》精心編制的戰史,想不到卻露出了馬腳:鏡泊湖連環戰後,日軍長谷部第三旅團和天野第十五旅團由進攻轉入防禦,已經失去一線作戰能力,返回南滿鐵路沿線(1932年4月15日);日軍第十五旅團長天野六郎少將已經實際上離開領軍崗位,由第二師團長多門二郎中將直接指揮天野第十五旅團(1932年4月)的三十聯隊,甚至第二大隊。日方還編造天野擔任齊齊哈爾警備隊長(1932年4月)去修建飛機場;1932年12月奉調回國前,天野第十五旅團竟和日軍的一個大隊在遼寧岫巖換崗。而日方《多門將軍》一書所記,日軍第二師團歸國閱兵也未有十五旅團和天野旅團長。以此推定,天野第十五旅團在鏡泊湖連環戰中主力被殲。
證明人與證明資格
所謂證明人,是證明案件(事件)事實是否真正成立之人,而證明人是否具有證明資格則是關鍵。首先,要考察證明人是否適格,即是否真正知情。據此,鏡泊湖連環戰參加人、目擊人、知情人、戰史傳承人等,都是有資格的證人。
《周保中文選》中介紹了東北人民抗日遊擊戰爭概況,肯定了“救國軍延吉起義後,進攻敦化,額穆,寧安,以及鏡泊湖殲滅天野部隊(7000人)連續戰役。”可見,鏡泊湖連環戰由1932年3月13日開始,3月27日結束,周保中於4月初即來到寧安,幾乎是第一時間看到中共救國軍黨支部孟涇清、李延祿的書面報告,6月又經李延祿推薦來到救國軍。因此,周保中作為當年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重要知情人,是“適格”的證人,其證言也是真實有效的。(李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