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南義安省Viet Glory鞋廠爆發的大規模罷工行為在越南社會引起巨大反響,目前雖然罷工事件得到部分解決,但工人罷工問題一直觸發著外國投資者的敏感神經。下面小編就對越南勞動法關於罷工的規定進行解讀。
1.越南勞動法198條對罷工的定義:罷工是勞動者在解決勞資糾紛過程中,為達到利益訴求臨時、自願、有組織地的停工,由具有集體談判權的職工代表組織和領導。
2.勞動者可以罷工的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或勞動法規定的調解期限屆滿,勞動調解員未進行調解的;沒有成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已成立但未作出爭議解決決定或者作為爭議當事人的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爭議解決決定。
3.罷工的程式: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徵求全體勞動者關於罷工的意見。超過50%全體勞動者的同意即可做出罷工決定,罷工決定以書組織面的形式做出,內容包括勞動者對罷工的意見,罷工的時間、地點、範圍,利益訴求,罷工人員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內容。
4.罷工過程各方的權利:繼續達成協議解決集體勞動爭議或共同請求勞動調解員、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和解決。
勞動者代表有權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組織和領導罷工,有以下權利:在沒有罷工前收回罷工決定或者停止正在進行的罷工;要求法院宣佈罷工合法。
僱主有以下權利:
接受罷工人員的全部或部分請求,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正在組織和領導罷工的罷工人員代表;在罷工期間暫時關門以保全財產;要求法院宣佈罷工非法。
5.非法罷工情形:不符合勞動法199條關於罷工的定義開展的罷工行為;組織者沒有組織和領導罷工的權利;違反勞動法關於罷工的規定;勞動爭議正按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解決時;有關主管部門做出暫停罷工規定的。
6.對非法罷工的處理:
在收到罷工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通報的12小時內,縣級人民政府主席應負責指導勞動部門和同級公會和有關部門直接與僱主和罷工組織代表進行磋商,聽取各方意見,協助各方尋求解決辦法以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現違法情形的記錄在案進行處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違法行為人、組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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