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基本要素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申報流程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相關政策檔案
免稅條件
出口貨物透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與退稅的主要區別: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申報流程
申報時限
退稅: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免稅: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零售貨物,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申報(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 並將有關出口憑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相關政策檔案
0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 89號)
0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 96號)
03、《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04、《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17號)
政策依據
0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0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39號)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款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所得稅優惠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
- 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 出口貨物透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應稅所得率:4%
(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享受其優惠政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免稅收入的,可享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