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冬奧,公證同行。
北京冬奧會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之中,法治保障在賽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除了上期提到的能夠保護體育賽事智慧財產權,公證還能怎樣為冬奧賽事保駕護航呢?
今天小江就帶大家瞭解一下!
門票的銷售和抽獎重要監督手段
一般來說,奧運會這類頂級賽事的熱門比賽場次的門票,都是供不應求的。加之,重大賽事的門票購買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在因不瞭解門票購買規則等原因無法買到熱門場次門票的情況下,民眾難免會對賽事主辦方作出負面評價。
而公證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參與門票的銷售過程,並相應地給出專業的法律建議,從而利於減輕賽事相關方受到質疑的可能性。
與此同時,還可以對相關的熱門賽事門票的抽獎活動辦理現場監督公證,以此保證抽獎過程及結果的公平、公正。
運動員的維權利器
隨著體育產業的迅速發展,體育運動及賽事收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與此同時,運動員們也可能面臨來自社會公眾更多的攻擊。在運動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救濟方面,公證同樣能夠有所作為。
運動員們也可能遭遇來自網友的侮辱誹謗、網路暴力。根據人民日報的相關報道:近日,部分網友透過評論或私信對冬奧選手進行詆譭、侮辱攻擊、散佈不實謠言。為杜絕不正之風,微博、抖音禁言相關賬號1181個。
法條速遞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網路侵權證據具有“即時存有、即時滅失”的特徵,需要及時固定並儲存,而權利人自行取證的真實性、客觀性又容易受到質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4條規定:電子資料的內容經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經過公證的電子資料,具有優先效力,能夠更有力地證明案件事實,得到法院的採信。
在此情況下,運動員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給網路證據上個有力的“保險”,讓自己維權無憂。
從“冰墩墩”智慧財產權保護
到賽事門票抽獎的現場監督
再到運動員維權
公證對體育賽事的服務
可以說是
“面面俱到”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