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為了更好且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在農村地區推行的是“一戶一宅”原則,“一戶一宅”顧名思義就是指每戶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然後在該塊土地上建房居住。這個“戶”則指的是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但是各位農友在這個概念裡面還需要注意一點的是,一戶一宅規定也是有面積標準的,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建房面積標準都不得超過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那麼農村幾個人算一戶?多少平方算一宅?超出會怎樣?接下來一起了解下2021農村一戶一宅面積標準。
農村幾個人算一戶?
一戶通常是指一個戶口本上登記的所有人,該戶口本上登記的所有人就是代表一個家庭也就是一戶,簡單來說一個人也算一戶,上不封頂,且該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不過,這裡並不是說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單獨成為一戶,有些家庭只有一個人是由於種種特殊原因導致的。有的農友還會問,戶口本上人數多了,房子不夠住怎麼辦?一般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家裡會選擇將合適的人分戶出去重新申請新的宅基地,還有就是宅基地面積大小的分配也會和人口數掛鉤。針對農村目前具體的情況,可以劃分為這幾個等級,小戶一般指得的1-3人,中戶一般指得是4-5人,而6人以上在農村已經可以算是大戶了。
農村多少平方算一宅?
“一宅”是一塊地,而不是分佈在不同地方的兩塊地,其面積不得超當地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因此各地的標準也不相同。
1、按戶確定宅基地土地面積
比如天津某地區規定:人均耕地面積不足667平的村莊,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人均耕地面積在667平以上的村莊,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
2、按照每戶人口數確定宅基地面積
基本上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是根據每戶農村家庭的人口數量來確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積的,比如重慶某地區規定:市區範圍內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25平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30平米,三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四人戶按4人計算,五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
3、按人數階段性確定宅基地面積
這個方式和按照人口給予固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標準還是有所區別的,這種方式是根據人口數量一定範圍內,劃定固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下面一起看看部分地區的一戶一宅面積標準:
湖南:山地、丘陵不超過230平米,湖區、平原不超過200平米,城郊不超過160平米。
廣西:嚴格用地標準,農村宅基地面積應符合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的上限。
山西: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的,每戶不能超過133平米;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平原上不超過每戶兩百平米;山區薄地不超過每戶266平米。
河南:根據河南省近日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一戶一宅,原則上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不能超過3層。由於河南省農業大省,所以對於宅基地面積以各縣為單位制定符合當地情況的標準:
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於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廣東: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
新批准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14米。
農村一戶一宅超出面積怎麼辦?
宅基地面積一般指的是建築所佔面積和院子裡的空置面積(包括院牆所佔面積)之和。目前很多農村地區由於歷史遺留等原因而導致出現了宅基地面積超出標準以及一戶多宅的情況,對於合法情況下導致的一戶多宅情況,國家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收回多餘的宅基地,而對於合法情況下超出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已經建了房子的,可以有償租用超出部分的宅基地。
現在很多地區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總的來說就是按照宅基地超出部分面積大小進行階梯式收費,比如1-50m2之間的,按照每平10元一年收費;超出50-100m2之間的,按照每平15元一年收費;超出100-150m2的,按照每平20元一年收費;而超出150m2以上的,每增加50m2,則每平方收取費用提高50元/年。但具體是個怎麼收費標準,還是要以當地的實際政策為準,因為每個地區的發展水平不一樣。這些收費標準都是針對合法情況下導致的超出面積,對於違法情況下的超出面積,會進行限期拆除。
這幾年國家對於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分戶等方面的管理是越來越嚴格了,其實這樣做也是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規範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說到底還是為了保障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在這裡還想提醒一下在城市工作的農村朋友,如果你老家正在開展宅基地確權工作,你還是抽空回來一趟比較好,畢竟宅基地確權登記關乎著你今後的合法利益,且有的特殊情況下的“一戶多宅”也是可以進行確權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