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脫貧攻堅完成後,鄉村振興將是中國面臨的更艱鉅的任務。與主流經濟學的分析不同,文章認為鄉村衰敗的原因並不是農民缺少土地交易的自主權,由鄉村集體組織解體導致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匱乏、土地產權碎化以及集體經濟對資本的遮蔽才是造成城鄉之間發展差距的根本原因。迴歸古典成本函式,將市場視為由公共和個體構成的一元整體,分析公共財富與私人財富之間的共生關係,可以發現集體所有制的制度潛力並沒有被全部挖掘。未來農村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將村集體組織改造為能夠捕獲各類資本的現代組織,並由其承擔重資產的公共服務,從而使農戶可以輕資產執行。由於小農生產模式和公共服務集體之間存在內在衝突,因此,需要將耕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重建國家和農民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而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業平臺,完成農業的資本化。是否完善了公共服務以及能否自主地創造充足的現金流是檢驗鄉村振興的重要標準,為此,要嘗試設計價格型政策工具,探索多樣化的運營模式,努力推動資本下鄉。
關鍵詞
鄉村振興;公共服務;土地產權;集體經濟;資本下鄉
改革開放以來,對中國農村問題的認識都被歸咎於計劃經濟時代推行的集體所有制。20世紀80年代,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進一步支援了這一判斷。此後,幾乎所有農村改革都將削弱集體、強化個體作為主要制度改進方向。本文透過迴歸古典成本函式,引入固定成本,以解釋公共財富與私人財富之間的共生關係,進而提出由基層集體組織解體導致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下降,才是引發當前農村問題的主要原因以及制約未來農村發展的主要瓶頸。中國的鄉村振興,必須從重建農村公共服務開始。
一、問題溯源
財富由公共財富和私人財富兩部分構成,所謂公共財富主要是指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服務)。由於公共服務對私人財富成本的影響極大,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了農村資產的價格,所以,公共服務水平基本上決定了一個鄉村的富饒與否。
1.被忽視的前提
歷史上,中國傳統農村的公共服務是以宗族、鄉紳等為紐帶,透過自治的方式提供的,這就決定了農村公共服務是初級和低水平的。人民公社制度為農村提供了以生產資料(特別是農田灌溉基礎設施)為核心的重資產,相關公共服務水平大幅提升。改革開放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家庭重新成為獨立的財富單元,這一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勞動力的生產積極性,在集體所有制時期形成的重資產瞬間被盤活,長期徘徊不前的農業生產出現了跳躍式增長。可以說,如果沒有集體經濟創造出的公共服務存量和紅利,與其他早已採用私有制經濟的發展中國家相比,在中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效果不會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2.公共服務解體
在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集體經濟並未完全瓦解,農村的公共服務主要是透過向村民徵收“三提五統”來維持。2006年,在免除農業稅的同時,“三提五統”被一併取消,千百年來隱含在其後的耕地所有者和國家間的契約關係隨之消失,土地所有者不再對國家負有耕作義務,耕地被任意轉用甚至荒棄;原本由稅費支撐的公共服務快速解體,而集體經濟關係的式微,使鄉村原本互助、共享的人際關係隨之瓦解,長期賴以存在的自治公共服務陸續消失;隨著農田基礎設施等生產性公共產品逐漸折舊殆盡,農業將被迫迴歸傳統耕作,隨著成本不斷提高,農業生產將逐漸淪為沒有商業價值的經濟活動,進而導致務農人口進一步減少,而生活性公共服務的惡化加劇了這一趨勢。面對農村的凋敝,政府開始逐漸接手部分鄉村公共服務,但這種用工業反哺農業的做法反而導致鄉村公共服務自主能力快速下降,相關機制進一步喪失。
3.產權細碎與資本遮蔽
導致公共服務解體的另一個原因,是20世紀80年代推行的以“分田到戶,三十年不變”為基本內容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加上中國傳統的平均繼承製,使中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農田的產權不斷細碎化。這不僅極大地降低了村級社群的集體行動能力,導致公共服務提供的制度成本急速上升,而且一旦資產(在農村主要是耕地)的增長速度低於人口的增長速度,將導致人均資本不斷下降,使鄉村不可避免地陷入內卷。
由於離開村集體的原成員不能將其擁有的集體經濟份額轉讓、變現,因此新加入村集體的成員也自然無法獲得有法律保障的集體份額。就投資而言,除非投資者是本村成員,否則可能處於產權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之中,而原集體成員利用集體身份,幾乎沒有違約風險,這種不對稱導致資本投入方和資本接收方之間互相信任的成本極高。由於長期收益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妨礙了外部資本的進入,無形的資本壁壘使負有提供鄉村公共服務責任的村集體無法有效履職。而在本村的成員中出現具有資本運作能力且能得到全村支援的“能人”的機率並不高,這使鄉村振興表現出較大的偶然性。
二、理論重構
最近,中央重提了強化集體經濟,但是,由於缺少相應的理論支援,更多人將農村強化集體經濟視作改革的倒退。現實的貧困往往源於理論的貧困,要實現鄉村振興須從理論的重構開始。
1.傳統理論的貧困
20世紀80年代,中國推行以“分田到戶”為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功,進而被視為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產權私有化的經典案例並加以推廣。在主流經濟學看來,家庭乃至個體缺乏有效激勵乃是貧困的根源。只有徹底改革集體所有制,解決微觀主體的激勵問題,才有可能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農村問題也會迎刃而解,因此,產權私有化被視為實現這一目標的不二法門。
這種認識也決定了“三農政策”的制定方向——向農民讓利放權,即進一步強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免稅減負、土地確權,讓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但類似的改革非但沒有讓農村再現改革之初的繁榮,反而使之陷入持續的凋敝。曾經對中國經濟貢獻最大的農業部門,逐漸淪為財政的沉重負擔。實踐的挫折使不少人開始重新審視集體經濟,現實表明,將私有和公有、計劃和市場視為二元對立可能並非正確正規化。要實現鄉村振興,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完全不同於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
2.重資產與固定成本
根據古典經濟學的成本函式,農業的生產成本由固定成本(fixed cost)、可變成本(variable cost)兩部分組成。除非自然條件得天獨厚,否則大部分地區的農業都需要大量的以灌溉、供電、道路乃至醫療和教育等為核心的固定成本支出,這些都是農村經濟的重資產。隨著商品經濟不斷髮展,交易資訊已成為農業生產新的固定成本。20世紀80年代,國家取消了統購統銷,一方面賦予了農戶更大的經營自主權,但另一方面也增大了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
高昂的固定成本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顯然,這部分成本是小農經濟難以負擔的。由於基礎設施投資具有典型的規模經濟特徵,建立集體組織並由其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是實現農村產業升級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只有集體組織提供農村經濟的重資產,家庭農戶才有可能實現輕資產運營。由於在同樣的產量下,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之間存在消長關係,見下圖,因此集體資產的比重越高、公共服務越發達,家庭經濟執行所需的最低資產規模(比如耕地)越小。
的消長關係圖
3.一元市場結構
一旦引入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就會發現主流經濟學所描述的完全競爭是由無數固定成本為零的獨立個體組成的“假設”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被視為市場的外生變數,二者之間是對立關係。但真實市場的完整結構是由包含提供集體重資產的公共部門和從事私人產品生產的私人部門共同構成的。按照新的研究進展,在這種市場結構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僅不是多餘的,反而是必需的。只有在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個體的運營成本才能降低,進而在競爭中勝出。
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將集體消費(生產)和私人消費(生產)放到一個單一的維度,公共部分的集體行動要有計劃,要壟斷;而個體部分正相反,面對未知的市場,需要不斷自主創新,如此一來,滿足一方的政策,必定以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為代價。矛盾的需求帶來矛盾的政策,從各自的角度都可以找到支援的理論。在這種“二元對立”的市場結構中,生產組織只能在集體經濟和私人經濟之間二選一,如果集體經濟在實踐中行不通,那麼私人經濟就一定是正確的,反之亦然。
一旦將對集體行動和個體行動的討論,從基於“個體”的傳統經濟理論下的“二元對立”,完善為包含“公共”的“一元統一”後,提供公共服務和提供私人產品就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共生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越高,私人經濟就越發達。應用到農村經濟,就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集體組織和從事個體生產的私人組織是市場的一體兩面,制度設計的方向應該是努力使集體和個體之間的關係從取捨變成共生。
三、制度方向
實現鄉村振興,必須在觀念上重建市場。小農經濟是農業的“末”,公共服務才是農業的“本”。對土地實施兼併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必要條件,這就需要對土地制度和融資方案進行再設計。
1.重建市場
一個“一元統一”的市場是由“舞臺”和“演員”共同組成的。在小農經濟時代,只有“演員”(家庭),卻沒有“舞臺”(基礎設施),高昂的生產成本使生產活動無法產生必需的剩餘;在集體經濟時代,只有“舞臺”,卻沒有“演員”,“舞臺”作為資本,無法轉化出效益。未來農村制度改革的方向,既不是徹底私有化,把孤立的農戶拋向“市場”;也不是重回集體經濟,再次剝奪農戶經營的自主權。而是構造一個公共服務和個體經濟分成機制,恢復基層公共服務,使每個農戶都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快速響應市場需求發出的訊號。
鑑於公共服務是所有個體共同的重資產,面對發達國家個體農業的巨大規模,中國農村的基礎公共服務只有遠超前者,才能使中國小規模的家庭農業獲得與歐美大規模農場化經營相當的市場競爭力。反觀日本、韓國以及中國臺灣的小農經濟之所以存活,並非因為土地私有,而是因為有類似於“農協”這樣的集體組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
2.土地兼併與轉用
公共服務是所有個體重資產的集合,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土地兼併,因而要防止由此引發的貧富分化。對農業生產方式選擇而言,均貧富與高效率是兩難問題。
中國雖然地域遼闊,但農村家庭經濟的規模(以承包的土地考察)相較其他東亞經濟體更小。顯然,依靠傳統農業自身根本無法帶來足以支援鄉村公共服務的現金流,即使採用人民公社這樣的“集體”,也很難完成農業所需要的重資產積累。其結果是,如果農村要獲得支援高水平公共服務的資本,就要依靠農地非農化。這就形成一個荒謬的結果——如果農村要實現振興,農業就必須被消滅。如果簡單地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比如“農地入市”和“同地同權”),結果一定是農地不斷被轉變為生產率更高的非農用地,顯然,這有悖於農村改革的初衷,且“地主”權力越大,農業消失得越快。既要保持個體小農經濟的自主性,又要透過規模經濟提供集體的公共服務,唯一的辦法就是拆分土地產權,使之分別適應集體要求集中和個體要求分散這兩種相互矛盾的土地產權調整訴求。
3.地權分置
千百年來,中國一直延續著國家“授地”的傳統,以維繫土地所有者對國家的責任。2006年農業稅的取消,切斷了農民和國家之間的責任—義務關係,國家對於農業從業者的資格、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的處置也失去了干預權。如果國家想要維持農業發展,就不能依賴市場的“自願”選擇,而必須在農地“三權分立”的基礎上,恢復自身作為農村公共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透過設計新的土地所有權關係,恢復並保全國家和耕地使用者之間的聯絡。
具體操作是,借鑑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田底”和“田面”的所有權結構,將耕地的所有權(“田底”)和使用權(“田面”)進行拆分——由全民擁有所有耕地的“田底”,國家作為全民的代表是“田底”的最終所有者,授權不同層級的組織(地方政府、社會企業、農協、網際網路平臺或村集體等)代持,代持者相當於“地主”,負責長期持有耕地資產,可決定土地的用途,同時負有不斷改進土地上附著的公共服務,確保其不斷保值增值的義務,代持者可按照國家要求將土地轉包給集體成員,地租在國家和“地主”之間分成,相應地,二者共同分擔村集體的公共服務(相當於一級政府一級事權),所有耕地的增減和用途轉變都必須獲得國家許可並登記;家庭農戶則相當於前者的“佃農”,在滿足“地主”基本要求的條件下(保護耕地併為公共服務付費),自由從事生產,集體成員可以自己耕作,也可以將“佃權”流轉給其他集體成員,佃權獲得者必須滿足基本要求,並向國家(集體)交納地租。他們還可以隨時在土地市場轉讓佃權,在不同地主(村集體)間用腳投票,村集體透過改善公共服務,吸引、留住佃農(家庭),“田底”和“田面”分別對應資本市場和勞動市場,並在各自市場上自由交易——前者可以按照規模經濟要求不斷兼併;後者則可以隨著公共服務水平提高不斷細分。
由於不必負擔農業投資的重資產,佃農承包期可以非常短(甚至可以按一個收穫週期承包),輕資產使佃農成為不受約束的用腳投票者(foot looser)。隨著資本的積累、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農村會出現更多輕資產的就業機會。如專業化的麥客、播種、施肥、物流等,提供類似於產業工人的季節性就業崗位。隨著農業技術密度的提高,勞動強度逐漸下降,農業成為對年輕人更具有吸引力的就業行業。
4.農業資本化
糧食生產環節自身無法創造足夠的現金流,只有將農業與城市分工的產業鏈(餐飲、旅遊、綠色、休閒等)聯絡起來,進入農村的資本才能從農業投資中獲得足夠的回報。現行村集體制度天然的封閉性,使其很難融入高價值的產業鏈。要按照現代企業標準改造農村集體組織,最重要的就是要使傳統農村資產獲得合法的資本介面。實現這一目標,要在農村土地地權分置的基礎上分別資本化(股權化)——開放資本市場,使城市資本在滿足國家政策目標的前提下,透過收購集體股份獲得村莊運營權;個人和企業可以透過購買股權進入村集體,並享有宅基地和耕地份額,分享村集體公共服務以及相應股份的分紅。這種政策設計在確保資本可以進入農業,從而將農村經濟接入高價值分工鏈條的同時,可以避免“田底”的資本化導致的“田面”所有者產權的喪失(比如土地兼併)。升級改造後的鄉村集體所有制,透過開放的“田底”權益與引入國家和社會資本,完成農業基礎設施的升級,重建農村公共服務。
這意味著,農村改革的制度設計方向,不應是把集體產權解體為更小的私有產權,而是推動集體產權向現代產權結構轉變,在農村重建公共服務,完成農業發展所必需的重資產投資與建設。農村制度改革應拋棄批判土地私有化的教條,建立強大、開放的集體平臺,透過接入非農產業鏈,完成農業的資本化,將建立農村的自我“造血”機制置於鄉村振興的核心。
5.振興標準與退出路徑
衡量是否實現了鄉村振興,有三條標準:第一,“田面”所有者(農戶)能否自主產生正的現金流;第二,“田底”所有者(集體)所獲取的現金流是否足以覆蓋鄉村的公共服務支出;第三,就公共服務而言,農村與城市是否擁有相同的價效比。所有政策的目標都要圍繞著降低農業固定成本支出,提高鄉村人均現金流收入而制定。扶持農村的每一項投資、每一個政策,都要以是否增加了公共服務以及能否創造現金流性收入為標準,凡是不能帶來新增現金流的扶貧,一旦離開補貼就難以持續。
對於那些確實無法實現振興的鄉村,只要這些鄉村能在更大的尺度內(區域和國家層面)帶來生態和自然資本方面的升值,能創造更多的現金流,國家可以透過贖買,幫助相應地區的農民退出無法參與現代經濟分工的鄉村,將農業資源還原為更高價值的其他自然資源(比如退耕還林)。
四、振興舉措
沿著上述分析的制度方向,本文認為,鄉村振興應採取以下具體舉措。
1.設計價格型政策工具
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要求耕地完全不被轉用是不現實的。在貨幣經濟不發達的年代,農地保護的工具大多是基於各種強制性的行政“紅線”;隨著貨幣經濟取代管制經濟,基於行政的政策工具逐漸失靈,政策性“紅線”不斷被突破,需要設計出基於貨幣經濟的價格工具。一個有效途徑就是允許地方政府開徵不以財政增收為目標的“非財政性政策收費”——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行為徵稅,所得收入全額獎勵給符合政策目標的行為,進而在不同主體之間實現激勵性的橫向轉移。
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業和生態用地)兩類。前者按照不同用途每年上繳建設用地使用金,相關收入用於設立土地保育基金;後者根據不同標準每年按照面積和效果評價獲得非建設用地補償金。新的建設用地指標採用公開拍賣的形式,承諾每年建設用地使用金上繳額度較高的村莊擁有下一年度獲得建設用地指標的優先權。相對於地票制度,有償使用建設用地指標的制度設計,可將一次性資本轉變為持續性的現金流,在為原本低價值的農地帶來額外收入的同時,提高農地轉用的機會成本,確保新增建設用地可以產生對應的現金流。對農民而言,保護耕地成為有價值的行為;對政府來說,可以透過提高或降低耕地補償金標準來影響耕地的市場價值。
2.創新農村運營模式
中國疆域遼闊,地區發展不平衡,農村集體產權形成的路徑必然多樣。將“田底”和“田面”分開,大體上有兩種路徑:一種路徑是自下而上,與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類似,由擁有承包權(“田面”)的村民自主選擇公共服務的最優提供者;另一種路徑是自上而下,國家收回土地所有權(“田底”),並由其在市場上為村民選擇最優的公共服務提供者。
以上兩種路徑可以演變出千變萬化的市場形式,出現一大批現代農村運營模式。如可以把農村資產量化,在充分保護原住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入擁有現代商業模式的投資人;政府也可以將給農村提供公共服務的業務外包給社會企業,並允許將部分企業稅收轉留給村集體,以覆蓋維持公共服務執行的現金流性支出;此外,電商平臺和大型物流企業也可以轉化為合作社、農協類的公共服務提供者,為農民提供從選種、施肥、播種、收割到收購的全流程服務,縮短單個居民進入最終市場的環節,降低個體尋找價格的風險和成本。不同農村公共服務提供者在市場中競爭,農民可選擇最適合本地特點的公共服務消費模式。對於在市場上無法找到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農村,政府可透過土地保育基金獲得股份,直接作為“地主”為其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農民則轉變為政府的“佃農”。
3.推動資本下鄉
(1)集體資本
鄉村再集體化所形成的“集體”,並非現在以村民為主體的、狹義的“村集體”,而是由從村集體到農協、從平臺企業到農協、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一系列提供公共產品的組織共同構成的連續譜系。其中,最關鍵的是憲法授權的村集體組織。改革後,村集體的“田底”可以是混合的產權組合,並能夠在資本市場轉讓。不同集體的產權可以合併,也可以到市場上“招商”,尋找能夠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的運營商。
(2)產業資本
社會企業可以透過競爭性的土地市場獲得村集體部分所有權,並將其非農業務引入村集體(比如旅遊、養老);還可以在滿足國家相關政策(如耕地保護)的前提下,購買與其業務相關的資產(比如風景、文物),盤活鄉村資產(比如民宿、旅遊),打通鄉村與城市非農產業之間的聯絡。
生產要素高分散和低迴報的特徵,決定了在鄉村提供公共服務必定是高成本、低效益的,很難和城市的公共服務展開競爭。追求效益的產業資本很難作為鄉村公共服務的主角,若僅依靠村集體,則只能提供水平有限的基本公共服務,很難到達“振興”的標準。日本農協之所以能為小農戶提供綜合多樣的專業服務,與政府允許農協在金融和糧食流通領域擁有壟斷專營權緊密相關。因此,中央政府也可以嘗試透過金融(低息)和財政(補貼),將現在的集體經濟改造為市場化的農協的一部分,為農村提供有償服務。
(3)國家資本
目前,國家資本大多是透過財政渠道以補貼形式進入鄉村的,財政預算的上限決定了支援鄉村公共服務的水平。依靠財政補貼提供農村公共服務,其結果必定是“輸血”式的,最終導致農村自我“造血”機能的喪失。金融在鄉村資本中不僅作用甚微,由於商業銀行的執行規則決定了金融甚至會逆向抽取鄉村資本。就目前而言,央行在鄉村振興中基本是旁觀的角色。基於此,未來一個可以探索的方向,就是改變央行透過商業銀行發行基礎貨幣的渠道,嘗試將基礎貨幣直接注入鄉村公共服務領域。為此,首先,建立獨立於財政的國家鄉村振興基金。其次,央行發行基礎貨幣大規模購買鄉村振興基金。由國家鄉村基金用這些低息的高能貨幣購買耕地(田底)、改造農田基礎設施、建立農業公共服務平臺。最後,這些附著高水平公共服務的資產作為基礎貨幣發行的抵押,進入鄉村的無息貨幣再進入銀行的儲蓄系統,成為商業銀行獲取基礎貨幣的來源。在這一過程中,原來歸屬央行的基礎貨幣利息被留在了鄉村公共服務領域,發行人民幣就是在為鄉村公共服務直接融資。
五、結語:第四次革命
脫貧攻堅完成後,鄉村振興這一更加艱鉅的任務就擺在面前,特別是在全球化面臨威脅的今天,確保糧食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使鄉村振興變得更加迫切。如果說農民脫貧可以依靠轉移支付、對口支援、專項補貼等政策手段加以解決,農村振興就必須建立在其自身可持續內生財富的基礎上。“輸血”可以幫助脫貧,“造血”才能真正振興。正確的政策必定基於對問題的正確解答。要制定正確的鄉村振興策略,必先對農村經濟造血功能喪失的原因給出正確解釋。
如果說土改是中國農村的第一次革命,農村的集體化和人民公社就是農村的第二次革命。前者透過將土地細分解決了無地勞動者的激勵問題,後者則試圖在避免土地兼併的條件下提供鄉村公共服務。由於小農生產模式和公共服務集體提供之間的內在衝突,農村改革的相關制度設計註定面臨兩難。改革開放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第三次農村改革,本質上是回到第一次革命,解決由集體化生產帶來的激勵缺失問題,經歷發展的輪迴,公共服務再次成為農村的主要問題。實際上,中國歷史上反覆出現的土地兼併和再分配,都是源於前述兩個目標的內在衝突。
今天我們再次提出鄉村振興,不應是在第一次革命和第二次革命之間反覆跳躍,而是要開創第四次革命,將小農經濟和公共服務同時解決。這就需要重新設計能夠相容兩個目標的產權結構,將資本與勞動分開,透過重建農村的公共服務,降低小農經濟與生俱來的高昂固定成本。與之前所處的背景不同,今天的中國已經擁有前所未有的巨大資本和先進技術(特別是通訊和交通),完全有能力在廣大農村地區建立發達的公共服務體系,使小農生產具有和工業規模化經營類似的市場競爭力。
要完成第四次農村革命,我們必須首先打破傳統經濟學對私有化的迷信,建立一個新的理論框架,在這一框架中,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不再是取捨關係,而是共生關係。建立這一框架的關鍵就是要將地權拆分為所有權(田底)和使用權(田面),分別按照不同的規則,進入資本和勞動市場流通。這樣,原本“平面”的鄉村結構,就可以展開為“立體”的鄉村結構,原本互不相容的集體權力和個體權利得以在一個新的框架裡共存。
未來的鄉村振興政策既不是回到以前的集體經濟,也不是簡單地維持現在的家庭聯產承包,而是在維持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重建新的現代化集體經濟。透過將原始的村集體組織改造為能夠捕獲各類資本的現代組織,在鄉村建立起強大的、多層次的公共服務網路。一旦鄉村能獲得與城市接近的公共服務,農業就能夠像城市其他產業那樣輕資產運營,集體土地入市也就成為一個偽命題,因為此時的鄉村就已經是“市”。
文章來源
原載於:《社會科學戰線》2022年第1期,第41-50+281-282。
作者簡介:趙燕菁,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研究方向:宏觀經濟與城市經濟制度;宋濤,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宏觀經濟與區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