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了一則案例,因為銀行房貸延遲了2個月,上海一買房人合同違約被賣家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490萬元,賣家勝訴。
在雙方買賣關係上,銀行無須承擔責任,但買家是必須按合同履行付款義務,加上雙方多次補充協議約定,此案買家清楚並知道自己的責任,被判得不冤!
以深圳為例,這是從某知名中介的樣板合同中擷取的關於付款的約定。這個常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買方義務,也是符合法律的一個公平條款。
這裡面核心的解讀就是:買家和賣家達成一致的買賣合同,買家告訴賣家,房子值1000萬,我只有500萬,還有500萬要從銀行貸款才能給出來,賣家預設這個做法並簽署合同,但只能證明賣家知道你的付款方式,而不是銀行出問題,賣家就不需要收後面的款,買家的義務沒有變,總值1000萬,如果因為買家問題無法貸款或貸款遲遲未批,買家必須補足這剩餘500萬,否則就是買家違約,這點是最基本的合同義務。
當然,關於合同外(賣了買房)義務,個人認為不該作為買方義務去承擔。
關於銀行義務和責任,那是買家去銀行簽署的“貸款合同”里約定的,據瞭解,大部分銀行把這部分責任都淡化成,買方資質、國家政策限制等因素免除責任,這個買家也就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有一個建議,買家可在協商過程中提出銀行貸款問題導致的責任免除或減輕,畢竟銀行放款在實際過程中受政策影響的情況時有發生,一般人也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