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買家1150萬買的房子,因為遲遲不放貸款被賣家起訴,交的首付大部分是拿不回來了,這到底是誰的錯?這事情很明瞭,起因買家沒有按規定時間付尾款造成的違約。賣家就揪著違約不放,買家也覺得冤,銀行不放款並不是買家可以控制的,那難道這是銀行的錯?
2021年二手房的信貸是收緊的,不管是放貸規模還是房貸額度,還有放款時間都不如往年,銀行一般也不會明確放款時間,這些不可控因素在籤合同的時候就有很大的侷限性,所以合同簽約不謹慎,就造成了這樣的後果。
該怎麼避免這個問題呢?
二手房中關於定金,首付什麼時候付,尾款什麼時候給,給付的方式都有明確規定,在上海這個案例中,就是因為尾款的給付時間限定的很死。在就有一個矛盾點,從賣家的角度看,肯定是希望回款越快越好;從買家的角度看,也希望儘快交易,儘快拿到房子,但不可控的因素太多。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不可控的地方就不要寫的太明確,就像天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事件不可避免,可以解除合同一樣,在實在不可控的地方,應留有足夠的迴旋餘地。比如上海這個案例。就是沒有寫上一條:剩餘房款以銀行貸款到賬時間為準。
二手房交易中還有很多的問題,大家還是要問起的問題的可以私下跟阿勤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