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價下,按揭購房是多數人的選擇,但這就涉及到一個及時補款的問題,因為錢是銀行出的,一旦銀行放款晚了,賣家就有權利讓買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上海一位買房人遭賣家起訴至法院,原因是銀行放貸放款延遲了2個月,最終法院判決買家賠償了共計490萬,要知道,購房者繳納定金一共是745萬,賠償就要近500萬,計算下來,賠償佔定金總額超過65%,賠償款接近中型城市一套優質住宅的價格,真的是血虧。透過這一案例對於其他購房者而言也是一個警示,買房有5個注意是必須知道的:
第一,申請房貸要確定放款時間
定金具有法律效應,如果是買方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雖然不是買家故意不給錢,但拿不到貸款是買家和銀行的問題,賣方不能白白受害,所以,買房前務必要了解下銀行放款的情況,尤其是當下的樓市環境,很多銀行出現放款延遲的問題,買房時,如果銀行已經告知要延遲放款,或者無法給出確定時間的,暫時還是不要貸款,因為到時間也拿不到錢,買家就面臨合約被解除和被要求賠錢的麻煩。
第二,選擇國有銀行辦理
相比私人小銀行,國有銀行更靠譜,因為有央行兜底,越是大城市房貸放款情況可能要更好,因為這些城市是國家經濟頭部區域,經濟發展好,銀行更加有錢,房貸餘額充裕,放款能力自然更強。
第三,合同約定的時間要結合放款機構的情況
對此有律師建議,大家買房時,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上,可以協商“以銀行放貸為準”,這樣做即使銀行延遲放款,責任也不會全都由購房者揹負,可以慢慢等著銀行放款即可,但一般在購買二手房時這種約定比較容易達成,因為房企買賣,使用的是統一的商品房銷售買賣合同,單獨為購房者更改合同條款的可能性較小。
第四,購買商業或高檔房產要有自有備用金
本案中,法院判決之所以要買方賠償這麼多錢,主要原因是涉案買賣標的系辦公樓,而非一般居住用房,會因一方違約引致相對方所承受的經濟損失亦相應較大。經營用房的租金很高,買方多拖一天賣方就要損失很大一筆錢,因此,如果擔心違約問題,最好買這類房之前,準備一部分備用金,這樣在銀行無法按時放款時,至少能先給賣方支付一部分款項,起到安撫作用,能讓賣方多等一段時間,起碼不用賠這麼多錢。
第五,儘量不選擇急於出售的房產
案件中,賣家堅持起訴要錢,著急解除合同,原因是原告要給母親買房,因為被告遲遲不交錢,他們的計劃遭到擱置。遇到急於出售房產的賣家,如果因為資金問題需要延遲交款,可能就被起訴,從法律途徑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他們變現房產是有其他事情要解決的,這類賣方很難接受長時間款項無法補齊的問題。購房在買房時,最好不要著急貪便宜,覺得這類房能省錢能壓價,可能會因為一時衝動,導致最後反而要多發錢,如果你不是全款交付,銀行什麼時候稽核透過和放款存在未知數,為了確保定金不打水漂,還是別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