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上海女孩伍亭穎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花鉅款買房不僅沒成,反而惹了一身騷。
2020年5月,在上海工作的伍亭穎透過中介介紹,打算貸款購買一套位於黃浦區的商業住房,經過一番奔波之後,終於找到了一套自己滿意的房子。房子面積挺大,有180.09平米,總成交價達1550萬元。
按照協議,賣方範俊等需要提前交房,而條件就是伍亭穎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萬元。
而在這之前,伍亭穎已經先期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還剩下245萬元沒有交齊。
由於經濟條件受限,伍亭穎沒能如期交夠首付款剩下的245萬元,於是買賣雙方在7月2日再次簽訂了購房補充條款。
條款約定,伍亭穎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費用,而這些費用不僅包括245萬元的首付款尾款,而且還包括利息。
條款進一步約定來懲罰性的條款,從2020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2.73支付給利息損失。如未按期支付,則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買方應償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且賠償賣方原有的裝修損失180萬元。
為了湊齊245萬元,伍亭穎求爺爺告奶奶,不好容易湊齊了金額,就等著銀行批下剩下的貸款。
可是事與願違,沒想到,伍亭穎的購房尾款,因為銀行審批延誤逾期來,伍亭穎也無法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付齊尾款。
2020年9月15日,範俊等發出了律師函,告知伍亭穎在收函3日內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們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及裝修損失等。
由於伍亭穎仍未付款,範俊等要求伍亭穎搬離並歸還房屋,並償付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10月29日,伍亭穎在上海某銀行申請的745萬元貸款額度審批成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已經不願出售,並將伍亭穎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伍亭穎的房屋轉讓協議被解除;必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如逾期將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伍亭穎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
一審之後伍亭穎和範俊等人都進行了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亭穎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伍亭穎敗訴,她不僅要退出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總計497.32萬元,被不少網友稱為“最慘購房者”。
此案一出,輿論一片譁然。
網友紛紛表示,這樣的操作滿滿的都是套路。
“賣房的賺錢了,房子還歸自己,而買房的房沒買到錢,還虧出去了幾百萬,最終銀行審批下來的貨款還賺利息,滿滿的感覺不對勁。”
“當時籤的合同條款就不合理,買方風險明顯太大,買方不知道是出於什麼考慮才會接受這樣的條款,這裡邊中介感覺也點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賣方基於以上理由認為自己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而這恰恰是本案的焦點。
買方僅僅是因為銀行辦理貸款超期,並不是惡意地不履行主要債務,是否足以導致買方合同根本性違約,從而導致雙方合同解除。
小編覺得上海法院的判決合法但有點不合情理,賣方並沒有存在什麼實際的損失,僅僅因為延期收款就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常理。法院應該以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
最終,伍亭穎不僅失去了房屋,還要賠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將近500萬,被稱為“最慘購房人”。
不知道,大家對此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