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沒了,錢也沒有了,這對於購房者而言,無疑是致命的。買房的錢也許是一個家庭省吃儉用N年才攢下來的,若是一下沒了,生活的方向可能會發生逆轉,近在眼前的美好生活砰的一下碎了,這將是多麼大的打擊。
近年來,地產調控政策飄忽不定,讓購房者充滿著不確定性和風險,尤其是限購和按揭貸款政策的變動,往往讓購房人很被動。
律霸法律諮詢
2020年5月,上海市的伍某打算花費1550萬元在黃浦區購買一套商品房。本來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可誰知命運跟他開了個玩笑,不僅首付745萬元沒了,還要賠償500萬元。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據伍某稱,2020年5月,打算在上海黃浦區買一套1550萬元的商品房。可沒想到,首付745萬元後,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餘款的被賣方起訴。
法院最終判決伍某敗訴,她不僅要退房,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裝修費等總計萬元,被許多網友稱為“最慘的購房者”。
據瞭解,伍某於2020年5月17日透過中介與賣方範某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伍某提前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某、範某簽署補充條款,約定房屋總價1550萬元,賣方提前交房,伍某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首付745萬元。
然而,伍某未能按時補足首付剩餘的245萬元,雙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簽署補充條款。這一次,約定了懲罰條款: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利息損失。伍某必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未按期支付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動終止,伍某應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並賠償範某等原裝修損失180萬元。
協議結束後,伍某於7月13日支付了逾期付款利息,並完成了745萬元的首付,剩餘745萬元的餘額將在8月30日轉讓前全部支付。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情並沒有按照預期的方向發展,因為銀行審批延誤,伍某的購房尾款再次延期。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伍某的房屋轉讓協議解除;房屋必須在判決生效後10天內搬走。逾期的,房屋佔有費按1000元/天額外支付;伍某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裝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萬元。
一審後,伍某和範某都上訴了。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某將承擔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對於此次糾紛,重點無外乎是,賣方是否因買方逾期付款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買方是否因銀行逾期貸款足以導致買方合同根本違約,導致雙方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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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個人認為上海法院的判決雖然是合法的,但卻不合乎情理,在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當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以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按揭貸款審批延遲,房款延遲,是貸款政策變動的普遍現象,這種政策的結果帶有不可抗拒性,雖然是買方違約,但法庭應該儘量的撮合交易而不只是單純中斷交易,以違約論處。
伍某最終不僅失去了房子,還賠償了近500萬的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這一結果對公眾認知有一定的影響,當賣方沒有實際損失時,直接判決終止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筆者希望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每個交易環節都能合法化,以避免此類糾紛再次發生。
畢竟,在這個社會上生活下去並不那麼容易,一個人的一生又能賺多少個500萬元,失去了500萬元,或許這一輩子都無法完成買房的夙願,從而也會改變一個家庭的生活軌跡。原本可以步入有房的美好生活,結果一下所有的一切都沒了,錢物兩空,試問又有誰能經受得住這般變故。
最後,筆者想提醒大家,房子買賣一定要慎重,若是實在不太懂法律方面的知識,大可以請個律師把把關,畢竟賺錢不易,經不起任何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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