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華sir突然在微博首頁看到一條熱搜——“女子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要賠500萬”。
大家都知道,今年樓市情況波折特別多,華sir不禁好奇起來,這位被稱為“最慘購房者”的主角到底經歷了什麼。
這是事情始末: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穎計劃花1550萬元的總價,在黃浦區購買一套180.09平方米商業用房。
在首付745萬元之後,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的伍亭穎,被賣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伍亭穎敗訴,她不僅要退出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近50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確認範俊、應愛萍與伍亭穎就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號XX室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含補充條款、附件)、協議書均於2020年10月7日解除。
二、伍亭穎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並歸還範俊、應愛萍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號XX室房屋,如逾期,則應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按照1,000元/天的標準計算,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
三、伍亭穎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付範俊、應愛萍違約金310萬元。
四、伍亭穎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付範俊、應愛萍房屋整修費損失180萬元。
五、在範俊、應愛萍處的伍亭穎已付購房款745萬元,應在直接抵扣上述二、三、四項被告伍亭穎應負債務後三日內,由範俊、應愛萍將剩餘部分款項一次性退還給伍亭穎。
六、範俊、應愛萍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這事件,不少網友覺得難以理解,甚至認為會不會是圈套?
但從上述事實和法院判決來看,事情脈絡其實很清晰。
首先,合同清晰寫到在“若乙方貸款申請未在過戶前獲得足額批准或無法獲得貸款,乙方應當在申請產權過戶之前支付相應部分房價款”,這條款上,乙方(即買方)已經實質性違約。
其次,網友提到的銀行審批延誤的責任並沒有在合同中表示,並且從上面這條款中已經提到需由買方補足。
為了一套沒買到的房子,伍女士已經為此支付了近500萬,這還沒算上她為了裝修已經花的錢。由於判決時,房貸已經批了,伍女士還得處理剩下來的房貸,如果沒放款,就需要去銀行申請取消,如果已經放款了,就得還貸了,提前還貸還得向銀行交鉅額的違約金。
房子沒了,錢賠了,身背貸款更糟心,可以說是最慘購房者了。
很多網友和華sir一樣,對伍女士的遭遇感同身受,誰都沒有想到貸款超期會造成如此鉅額的損失,但沒辦法,從合同上來說,法院的判決確實是合法的。
大家都知道買房路上套路多,但如果你是沒有經驗的普通買房者,在整個買房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隱藏的“套路”,可能你一不小心就踩了坑。
雖然不是地產行業專業人士,但是華sir覺得,這事兒也是給大家都提了個醒:
1.謹防違約,無論是主觀還是非主觀的原因。
特別是環環相扣式的購房,最容易在某個環節掉鏈子,比如銀行的放貸風險,因此一定要做好銀行遲延放貸等各類違約情形的發生,口頭約定也最好要落實到合同中。
2.注意政策變化。
2021年8月開始,上海的房貸政策是“三價就低”,網籤合同價、銀行評估價和涉稅評估價,三者的最低價作為貸款審批的依據。
而新增的涉稅評估價與市場價相比,有時可能打5-7折的,貸款很可能縮水,那麼意味著購房者要多掏30%到50%的現金。
3.重視合同審查。
合同一旦訂立並生效,是可以作為未來的依據的,而任何一筆買房款都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對待合同裡面的細節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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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誠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