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屏上海的那條新聞,你們看了嗎?一個女子自爆去年在上海買房,損失超千萬,這個訊息現在已經衝上了熱搜。。
很多人下午問我,這個是不是真的,不是說這2年上海房價一直在暴漲嗎?怎麼買個房子還爆虧??
我仔細看了下相關的資料,以及法院判的結果,初步計算了下,損失1000萬,不一定有。
但損失800萬,絕對是有了。。
也就是說今天刷屏全網的最慘買房人事件,是真的。只不過金額有一點點爭議。但哪怕損失800萬其實也不是小數目。
今天正好沒啥大新聞,我就拿這個最慘女子買房的經歷,詳細講給你們看。
避免大家以後買房也碰到這樣的事情。
反正多學點知識,你們總不會吃虧。
01
先看看法院公佈的部分。
(為什麼不看女子今天哭慘的,是因為我認為法院竟然判了,那肯定有法院認可的證據,以及一些當事人沒有在網上公佈的各種事實,包括時間、交易、糾紛理由,以及具體的損失金額數字等等)
法院公佈的線索,雙方第一次交易,也就是約定買賣二手房的時間是2020年5月27日。
隨後5月30日,正式簽訂了補充條款。
房子價格1490萬,裝修補償款60萬,總價合計1550萬。
第一次約定:女子在6月30日前付清首付745萬!,剩餘貸款745萬由銀行放款於賣房子的。
但因為女子首付沒有在規定的6月30日之前湊齊!於是雙方又簽訂了後續合同。
根據法院的記錄,這個伍女士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也就是在6月30日前,付了500萬!
相當於在雙方約定的6月30日前,還有245萬首付款,沒有付清。。
然後買賣雙方又在7月2日再次簽訂了一個補充條款,這次約定了懲罰條款:
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2.73支付給利息損失。(差不多是一年利息10%)
伍女士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
如未按期支付,則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且伍女士應償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且賠償範某等原有的裝修損失180萬元。(這是第一個懲罰條款)
這個女士,在7月13日將違約金,以及首付全部繳清了。
然後雙方約定,剩餘的745萬元尾款,將在8月30日過戶前全部付清。也就是說這筆買房交易只等銀行放款了,雙方就能辦理過戶,完成最終交易。(這是第二個懲罰條款)
一般我們買房、賣房,基本上到了這一步,繳清了首付,然後將資料提交給了銀行貸款,基本上也就是差不多成功了。
剩下的只是耐心等待銀行放款就行。。
問題,偏偏就出在銀行放款上!
伍女士申請辦理貸款的時間就剛好碰到了辦理房貸稽核比較嚴格的幾個月。
銀行一直拖到了10月29日,才稽核通過了這個女士的貸款。。
而這個時間,實際上已經比雙方約定的過戶時間8月30日,慢了2個月。
雖然,這個女士付了745萬首付!貸款銀行業發下來給賣家了!但這筆交易依然沒有成功。。
不但沒有成功,還被賣房子的甲方告到了法庭。要求賠償490萬現金!
然後法庭宣判,伍女士輸了官司!
這個女士需要搬離並歸還房子,還要賠償支付房款總價的20%的違約金,也就是310萬違約金!
以及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也就是說這個女士要直接賠償490萬現金!!
這是第一個損失,除了這個之外;
第二個損失,就是上海的房子這2年暴漲了。這個房子,按照市場價現在已經漲了300萬以上。有人說漲了500萬。
也就是說,這個女士相當於損失了490萬的現金,加上300多萬的增值;等於保守估計實際損失超過了800萬以上!!
02
很多人今天都在說,這到底是賣房?還是精心組織的騙局?還是被套路了?其實女子本有一次挽救的機會!
但她自己著急買房,大意了!
今天很多網友,包括女士自己的意思,大部分都認為這事不合理,不應該全部讓女士一人承擔所有損失。
網友的意思是,這是銀行延期,放款慢引起的。人家女士本身並沒有故意去阻礙銀行放款。而且人家女士在7月13日前就已經繳清了首付。剩下的就是等銀行放款而已,不應該算違約!更不應該罰沒人家490萬的本金!
伍女士在法庭上說,其貸款延期雖是事實,但結果並非是遭到銀行拒絕貸款,而僅僅是影響到了交易(過戶)時間,因此,她的行為並非根本性違約。
不好意思,這次法院只看合同,只看白紙黑字的證據!法院也不可能每次都參考道德,不然無規矩不成方圓,各個講道德,以後判罰就更難。
所以,最終這個女士輸了官司。
其實這個女士,本來還是有機會不違約,不敗訴的。。
除了上述原因外,法院今天其實還公佈了二審的細節。
一審之後敗訴的女士,選擇了二審上訴。
在二審中,女士說她在貸款申請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且賣家等在她第一次貸款申請未通過後同意換一家銀行,第二家銀行的貸款曾延長一個多月,賣家等也配合辦理了手續,後銀行同意放款。
所以,女士認為她不能算違約。。女士認為最核心的證據,就是實際上在10月7日他們賣方,還曾配合伍女士申請貸款。。
所以,女士自己推理認為,對方的行為,顯然是認同自己的延期貸款行為的。等於已經放棄了之前的違約合同,她不然算違約。
又敗訴了!!
法院的意思很簡單,這只是你自己的推理,想法。實際上你們雙方並沒有簽訂後續補充協議,或者說解除之前的違約金懲罰等合同。
一句話來說,就是這個女士如果當時10月7日,在賣方同意她申請貸款的時候,哪怕簽訂了一個新的補充協議,也不會輸掉官司。
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一下沒了800萬!!
03
整個事情,分析下來。有幾個教訓值得我們警示。
下面這幾點,我希望我的粉絲,朋友、兄弟、姐妹們都一定要記住。關於買房合同,利益,我希望你和你的家人,都不要再吃像今天上海這個女子一樣的虧,
1、整起事件看下來,很容易就能看出這個女子在整個買房過程中,經驗不足,一直都被對方牽著走。
2、包括承擔違約金20%;包括賠償裝修款180萬!包括簽訂的時間!合同!全都是有利於賣方的。
3、賣方一開始其實也不一定是奔著違約去的。畢竟2020年5月的時候,其實上海的樓市還是剛起步,還沒漲起來。
但下半年就突然開始瘋漲了,這個時候買房的女子,又出現了銀行貸款延期這個事情,人家當然就立即抓住這個違約漏洞,大作文章了。
房子漲了,賣方如果按照原價5月份的價格賣給女子,賣方這個時候肯定也心裡估計不願意了。
正好女子違約了,又能不賣房,又能賺到490萬的違約金,賣方肯定會起訴女子的。
4、女子在10月7日的時候,其實如果補充了一份買賣協議,還不會吃這麼大的虧。
可能是女子看著房子漲價了,也怕對方反悔、醒悟,所以可能女子應該也是急著成交,也就沒再提重新簽訂合同的事情。
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不但沒買到房子,還損失慘重。。
5、有一點,我們一定一定要注意!
無論是買房、賣房,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這幾點一定要記住。
第一點、不要簽訂不平等的合同,買房的時候,不能只簽訂只有買房違約的賠償條款,也得力爭加上賣家違約的條款。
這個非常重要,前幾年深圳房價暴漲的時候,違約金的上漲速度,都跟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
當時,2015年前後的時候,深圳樓市暴漲,短短几個月,全市就發生了6000多起違約事件!!
無數業主,都是寧願賠錢,賠20%的金額,都要撕毀合同。。
所以,我們買房的時候,約定違約金的時候,賠償金的時候,一定要把賣方的責任,賠償金,也寫上!!
第二點、貸款時間一定不要大意!這個現在成為了很多賣方的騙錢套路。
大家都知道,一般買房都是首付3成,或者5成,剩下的就是銀行貸款。但現在情況不同了,現在貸款跟以前不同了。
以前的20年,我們買房一般貸款短則7天,長則一個月就下來了。
現在呢?現在一般有時候也只要7天,但有時候可能半年都下不來。特別是去年下半年,全國樓市貸款緊張,很多很多都貸款延期了6個月!!
所以,現在簽訂買房合同,過戶時間的時候,一定不要簽訂那種具體的時間;比如上面這個女子就是吃了這樣的血虧。
她7月13日繳清了首付,寫的過戶時間是8月30日;她認為自己不會違約,她也沒想到銀行貸款會延期。
但就是這一個銀行的延期,害了她!
導致最終違約,延期了2個月才下來貸款。損失了800萬!!
所以,大家千萬記住。
現在聰明的買房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已經在協商“以銀行放貸為準”的合同條款!
合同都是直接寫明,什麼時候銀行放貸,那就什麼期間再辦理過戶!
比如,雙方約定,首付繳清之後,等銀行貸款下來後,也就是貸款審批通過後,一週內辦理過戶!這樣才不會吃虧!
第三點、很多人很多人都是麻痺大意在這一點。都認為貸款審批一定會透過。
其實,不是的!
以前房價低,我們每月還款金額少,所以基本上申請房貸,都會透過。
現在不同了,特別是一線、二線城市。房價如此之高,那每月的還款金額就非常高。
銀行不僅是看你的房子,還要看你的銀行流水,只有銀行認為你能每月有高於這個的還款能力,人家才會稽核透過,才會給你放款的!
如果你平時月收入就幾千元,銀行流水不夠,首付又是家裡人給的。那很多時候,你的貸款需求,銀行不一定會透過的。
而,一旦貸款沒有獲得審批,導致延期無法過戶的話,那其實就是買家違約。
也就是說,是你違約!!
是因為你沒有這個貸款的能力,而不是銀行的責任!
那這個時候,如果你簽訂的買房合同,不是白紙黑字說等銀行透過之後,才過戶。
而是單純的約定一個時間,比如三個月,六個月,9個月。或者跟今天這個上海最慘買房女子一樣的具體時間。
那現在上海這個女子有多慘,你也差不多是這樣!!
現在很多城市,隨著貸款的時間不確定,收緊。都有賣房的業主,以及中介合夥故意用以前的那套合同,騙買家違約金的苗頭了。。
你們記得千萬不要上當!
謹記我上面寫的幾條大提醒,千萬不要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