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之前,供給制
1952年7月8日,政務院發出《關於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自1952年9月起,全國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及工農初等學校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一律依照新規定的標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另行通知)。
通知明確:各級各類學校的人民助學金應以適當地解決學生的伙食和其他實際的物質困難為目的。
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印發《關於調整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工資及學生人民助學金標準的通知》,統一規定了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助學金的基本發放標準。
(舊幣1萬=1955年新幣1元)
1、高等學校學生全部發放人民助學金,其中非師範院校學生每人每月12萬。
2、師範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萬元,專科生每人每月16萬元;升入高等學校的在職幹部每人每月32萬元。
3、普通高階中學按總學生數的30%確定發放比例,每人每月9.5萬元;初級中學按總學生數的20%確定發放比例,每人每月8.5萬元。
4、中等專業學校(高中程度)、初級中等專業學校(初中程度)學生全部發放,每人每月分別為10萬元、9萬元。
5、工農速成中學、工農速成小學的學生全部發放,每人每月均為30萬元。
這個普惠政策執行到1955年,發現存在浪費現象,有富裕家庭子女享受了助學金,產生了“進了大學全都包”的錯誤思想。
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發出《關於執行全國高等學校(不包括高等師範學校)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實施辦法的指示》,將本專科學生髮放物件由“全體發給”改為“部分發給”。
根據學生不同的家庭經濟條件、思想狀況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數額。
1、家庭富裕能自費者,不發給助學金;
能自費半數或1/3伙食費者,發給所缺部分;完全無力負擔者,發給全部伙食費。
1955年,本專科學生助學金資助比例為70%,1964年提高到75%。
1963年8月2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調整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問題的報告》,將發放範圍調整為各校學生總數的60%—80%。
中等師範學校和護士、助產、藝術、體育、採煤等專業的學生,
以及由人民公社保送入學的學生,仍全部發給助學金。
1955~1963年期間,初高中學校的人民助學金總體享受比例逐年降低:
1955年高中降為28%,初中降為18%;
1956年高中降為24%,初中降為14%;
1957年高中降為20%,初中降為10%。
1966~1977
1966年以後,高等學校仍然在校學習的本專科在校生和研究生,依然按照之前實施的人民助學金髮放辦法發給人民助學金。
1970年,工農兵大學生,人民助學金髮放辦法有了調整,由之前的按一定比例資助改為全面資助,所有工農兵學員均享受生活費資助。來自工廠的學生,學習期間每人每月由學校發給伙食費和津貼費(各地標準有差異按照工資地區來執行,北京、上海每人每月19.5元,武漢每人每月17.5元),其中10年以上工齡的老工人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但要扣除學校發放部分;來自農村的學生由學校發放;解放軍學員由部隊負責發放。
1973年4月,國務院批轉《國務院科教組關於高等學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見》,入學時滿5年工齡和學制一年左右進修班的國家職工,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學校不再發伙食費和津貼費。其他學生(解放軍學員除外)發放伙食費與津貼費。
其中,伙食費普遍發放;津貼費用於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補助,分定期補助和臨時補助兩種,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評定,對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學生,可以不發給津貼費。學生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仍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1973年7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務院科教組關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辦學幾個問題的意見》,意見指出: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生入學時滿5年工齡的國家職工,在校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工齡未滿5年的國家職工(包括學徒工)、退伍回鄉軍人、民辦小學教師等由學校發給伙食費和津貼;應屆初中畢業生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享受人民助學金。
關於學校食堂
1977年6月,山西小三線單位選派人員去長春光機學院(現在的長春理工)培訓,每人每月供應細糧8斤,包括大米,其他是粗糧:玉面,苞米茬子,高粱米。如果是在外面飯店吃飯,2毛錢可以買1個肉菜,但是吃細糧就要多花錢了,買麵條和大米一樣的價格。
【這個屬於進修職工,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學校不再發伙食費和津貼費】
關於1978年人民助學金的額度與伙食費的比較,網上有一篇1978年吉大的錄取通知書,伙食費15.50元/月。湘西農業學校的伙食費是10元/月。新生入學報到前填寫家庭經濟調查表,家長填報,單位蓋章,到學校按照家庭經濟情況計發人民助學金。
1978~1983
1977年12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研究生、高等師範、體育和民族學院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享受比例按100%計算。其他高等院校學生,其助學金的享受比例按75%計算。
以國家職工身份被錄取的研究生和滿五年工齡的國家職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學金。
1983年,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釋出,
調減資助比例,由75%降至60%。
辦法規定,縮減原有人民助學金的資助比例。除高等師範、體育(含體育專業)、農林和民族學院的學生仍按100%享受人民助學金,煤炭、礦業、地質、石油院校(含單設專業) 按學生人數的80%享受人民助學金外,其他各類院校發放人民助學金的比例由75%降至60%。
1986·獎學金
1986年7月,對高校人民助學金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獎學金制和學生貸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