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戀愛中的年輕人來說,買房準備結婚,這本是一件浪漫而美好的事。在房價不斷上漲的今天,買房又是一件大事。
除了感情因素、法律因素外,還會因為雙方父母的介入變得非常複雜,準備想買房的人,可能內心有無數個困惑∶
怎麼買房才能算作是我的個人財產呢?
怎樣讓我不致於出錢出力,最後落得人財兩空?
父母出的首付款是借款還是贈與?
父母幫助還按揭算誰的?
......
你關心的,就是我關注的,今天呀,我們就來談一談婚前購買房產的規劃與安排。
當我們理清上面這些疑惑以後再去買房,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全面地把握婚姻。
開篇這個案例其實很常見,但卻暗含了在婚前購置房產這件事情中,處在不同的立場上男方、女方、父母不一樣的需求與規劃。
在中國人傳統觀念裡,結婚須由男方出面買房,就像經典的地產廣告所說的“你和丈母孃的距離,只差一座房子。”
對於我們男孩兒來說,房子通常是必需品,男方是掏空家裡父母的口袋來買房,男方的需求,通常是,規避婚姻帶來的財產風險,保住父母的財產不會因為自己的婚姻變化而被分走,簡單說就是,萬一離婚,怎麼樣老婆才不分房子。
女孩兒相對男方來說,買房壓力小得多,通常是在另一方婚前買房時共同出資,女孩們通常剛缺乏安全感,一方面擔心萬一離婚自己出的錢打水漂,一方面希望自己能夠獲得房子的份額,避免婚後吵架時的極端情況。
從最簡單的血緣和人性來講,父母贊助子女買房,通常是隻想給自己的兒子或者女兒的,他們關注的是,如果子女的婚姻出現問題,怎樣保證自己掏空血汗錢資助子女買房子的錢,不會變成打水漂。
針對這些需求和規劃,我們來看看這些婚前購置房產的風險與技巧。
房屋所有權與買房的時間、出資金額、產權署名、還貸主體都息息相關。
土豪式購房:婚前全款買房
1、一方婚前全款買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房屋屬於典型的以登記確認所有權的物品,啥意思呢,房產證上是誰,就是誰的。
因此,無論男性還是女性,保障財產不被另一半分走,最簡單的方法肯定都是婚前全款買房,拿到只有自己名字的房產證。
只要有足夠的資金在婚前購買房產,就可以實現對房子的享有 100% 的產權。
當然,即使是萬能保險的情況下,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注意:
全款購房要保證自己在結婚前付清與房產購買相關的所有款項,包括購房款、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各項費用;
結婚前不僅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且一定要將產權證辦理妥當,並且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只有自己,不涉及其他人;
結婚前用自己的資金完成房屋裝修;
如果涉及房產的其他費用需要在婚後支付的,切記用自己的婚前個人存款來支付,並且採用銀行轉賬的方法完成。
總之,關於房子的一切花銷,都要在婚前完成,這樣辦下來的房產,才會全部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即便你在結婚後將房產賣掉,獲得的價款也還是以你的個人財產的形式轉化,跟另一半沒有關係。
2、婚前父母全款資助
如果父母有能力,並且願意全款為子女購房的話,直接在婚前完成購買行為是最保險的。
當然,即使是萬能保險的情況下,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房子只署子女的名字,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方處要由子女一人簽字;
購房款由父母透過銀行行;
房產證爭取在子女結婚登記前辦理完畢。
父母若擔心孩子婚後處置房產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可以在購房時,和子女作為房產的共同購買方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甚至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共有人對房產擁有的產權比例,這樣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就是出資父母和自己的子女,婚後子女要處置房產,就需要徵得父母,也就是共有產權人的同意。
總的來說,婚前全款買房子,這是一張安全係數最高的王炸牌,簡單粗暴,威力十足。
至親至疏式購房:父母單向資助子女
城市房價不斷上漲,能夠全款買房的家庭寥寥無幾,但越來越多的女方父母,也開始考慮為女兒置辦房產。
現在更多的情況是,小夫妻婚前名下都有一套房,父母不但要為子女的首付款出力,在婚後也還要幫助子女償還房貸。
包首付還幫房貸,這屆父母太難了。
那麼,婚前贊助首付,婚後幫忙還貸,只想給自己的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隔離風險的小細節呢?
請看以下幾點∶
無論是首付款還是婚後幫助償還的貸款,父母都應該與子女提前明確幫助資金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最好籤訂合同明確性質。
如果想要避免家庭矛盾,合同可以讓受贈人的配偶,也就是我們的女婿/兒媳知道,但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協議中應該明確具體的借款人或受贈人,如果希望贈與自己的子女,應特別書寫“受贈人只有某某,與其配偶無關”。
父母將購房首付款在子女結婚登記前以銀行轉賬方式直接付至房地產開發商的銀行賬戶;
5.父母在子女婚後幫助償還貸款時,應透過銀行轉賬方式辦理,而且註明用途。
小夫妻各貸一套房,未來或許也會成為一種主要的家庭財富模式,感情融為一體,經濟各自分明,也未嘗不是好事。
合作式買房: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咋署名?
當然啦,現實生活中沒有那麼多土豪,全款買房只能是少部分人的瀟灑,我等工薪階層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
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資金全款,又想要在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的,通常可能是以下三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還貸款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通常是,男方付首付,女方婚後一起還貸款,而男方的首付可能來源於父母或者是自己多年的儲蓄,這種情況下應該注意∶
- 結婚登記前,完成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的簽訂;
- 結婚登記前付清首付款、裝修完房產;
- 婚後每月償還銀行房貸,直接從自己的婚前個人存款中支出,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直接打款到還款賬戶。
當然這樣操作對財富要求比較高,只有在你有婚前財產有剩餘,或者父母有能力幫你還貸的情況下才能實現。
如果涉及到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對應部分的房屋份額和增值價值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一旦遭遇離婚,對方不能要走房子,但可以要求你折現補償婚後對應部分的房屋份額和增值價值。
還有一種情況,一些人在婚前買房時,部分首付來自於借款,婚後用共同收入償還債務,配偶主張婚內還債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主張對所還債款對應部分的房屋份額和增值價值進行分割。
2.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現實中最常見的就是案例中的情況,男方家首付款不夠,而女方家有一部分積蓄,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共築愛巢。
共同出資最好的保障方式當然就是雙方共同登記,兩人一起去交付首付款,兩人一起簽訂購房合同,在買方一欄署上兩個人的名字,這樣房產證上也可以直接登記兩個人的名字。
如果一方出資較多,另一方出資較少,兩人可以在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雙方各自對房產擁有的產權比例,,對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也可以對應的約定各自佔有份額。
實踐中,對於這種婚前付首付婚後還房貸的情況,通常房子依然是登記方的,房本上的署名就是給房子加上了一道保護物權的護身符。
3.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現實中,最難的是,受制於社保連續繳納,首房首貸等多種原因,婚前兩個人共同出資付首付買的房子,卻只能登記在一個人名下,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如果因為政策、社保等問題,共同購買的房子只能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能在房產證上署名的人,千萬要注意以下幾點∶
支援的資金一定要透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交付,千萬不要直接取出現金交給對方。(因為日後發生了糾紛,對方不承認現金交付,舉證會很困難。)
轉賬時註明用途“共同購房出資款”,避免這筆錢變成借貸關係。千萬不能以借款形式進行,原因很簡單,如果是債務,發生糾紛時,登記一方可以選擇把錢還給你,房屋的產權因為沒有你的出資,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一旦離婚,房子和女方沒關係。
最好籤訂婚前協議,白紙黑字直接約定房產分額,如果希望效力最大化,建議到公證處對婚前協議進行公證。
儘可能儲存證據資料:購房合同、付款收據、過戶憑證、銀行及其他渠道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全部要留存,最好影印2-3份作為後備保障,電子轉賬記錄等截圖儲存。
如果說婚前協議是保護傘,那麼,證據保留就是你為房屋產權設定的最後一道防火牆,這種情況下,一旦對簿公堂,雙方拼的就是證據,證據決定成敗。
買房之所以複雜,是因為價格高昂,一套房子可能就掏空了家庭數十年的積蓄,感情可以純粹,但敢於直面經濟問題的夫妻婚姻會更加穩固。
感情好時,當然是你的我的我們的,甜甜蜜蜜。感情不好時,可能就是我的我的都是我的。
實踐中,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因為房屋產生糾紛的比例不在少數。
法律向來不憚於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人性,因此,做好事前的規劃,遠比糾紛出現後解決問題更重要。
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三百零八條 【按份共有的約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的確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