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蕃軍實行了一種類似於現代軍銜的官階制度,蕃史稱之為“由倉”(ཡིག་ཚང),唐史開始譯為“官章飾”,後來譯為“告身”。
吐蕃官階實行所謂“告身”制的記載,最早出現在敦煌吐蕃歷史文書之《贊布傳記》漢文譯文中,雲:
“乃任命娘·尚囊為大論之職,並授予小銀子告身。”[1]
其歷史背景是,吐蕃32代贊布南日倫贊(གནམ་རི་སློན་བཙན།)時期征服森波、塔波、藏蕃等邦國後,贊布與有功之臣舉行大型慶功喜宴,給功臣們論功行賞,分封奴戶土地,封授官職、爵位時,記載了給娘·尚囊封官授告身事件。
(一)告身的概念
什麼是“告身”?陳楠《吐蕃告身制度》一文說:“藏文作‘藝倉’或‘藝倉周’。筆者以為,‘藝倉’或‘藝倉周’不是從漢文‘告身’二字翻譯而來,相反,是唐人將吐蕃人稱之為‘藝倉’的東西譯為告身。”
陳楠所說‘藝倉’,是蕃語(ཡིགས་ཚངས)的意譯,應該讀“由倉”,而“藝倉”的譯法不太準確,“藝倉周”可能是指六種告身。
但是,唐朝早期史書《通典》中還沒有將“由倉”譯為告身,而意譯為“官章飾”:
“其官章飾有五等:一謂瑟瑟,二謂金,三謂金飾銀上,四謂銀,五謂熟銅。各以方圓三寸,褐上裝之,安膊前,以辨貴賤。”[2]
《通典》關於“官章飾”的譯法,似乎不太全面,因為“由倉”並不僅僅授予有官銜者,還可以授予巫師、僧人、馬伕、士兵以及作戰勇敢之人。
《新唐書·吐蕃傳》所載內容可能源於《通典》:
“其官之章飾,最上瑟瑟,金次之,金塗銀又次之,銀次之,最下至銅止,差大小,綴臂前以辨貴賤。”[3]
北宋景德二年(1005)成書的著名史書《冊府元龜》中,同時出現了“爵位”和“告身”兩詞:
“自號吐蕃為寶髻,爵位則以寶珠、大瑟瑟、小瑟瑟、大銀、小銀、大俞石、小俞石、大銅、小銅等為告身,以別高下。”[4]
《通典》之後經過140多年後成書的《舊唐書》,並沒有介紹吐蕃所謂“官章飾”的情況,只是在《舊唐書·南蠻傳》中出現了所謂“告身”之詞:
“十二年,韋皋於雅州會野路招收得投降蠻首領高萬唐等六十九人,戶約七千,兼萬唐等先受吐蕃金字告身五十片。”[5]
由此可知,唐史書已經確定將吐蕃的“由倉”譯為“告身”了。唐人為什麼將吐蕃“由倉”譯為“告身”呢?陳楠《吐蕃告身制度》給出了答案:
“漢族人在翻譯方面一向有這樣的傳統,但凡能找到相似的事物可以類比,總不願相接音譯過來,在有關吐蕃的史料記載中就是這樣,除了人名以外,大多是意譯,人們理解起來更為方便直接。”[6]
(二)告身的起源
中央民族大學陳楠教授《吐蕃告身制度》中,針對老前輩藏學家王堯、黃顥老師關於吐蕃告身制度模仿唐制所做的斷言,作了進一步考察,指出與唐朝告身制度大相徑庭,“從形式到內容,均與唐代告身不同。”吐蕃模仿唐朝告身制度的說法,當今研史文書中屢見不鮮。而唐代《通典》、兩唐書等唐史介紹吐蕃實行告身制的做法,並未證實仿之唐制,吐蕃史料也未見告身源於唐朝的說法。為此,吐蕃告身仿之唐朝的說法,大體上是一種揣測,缺乏確鑿依據。當然,不少史家試圖將吐蕃由倉(ཡིག་ཚངས)制度執意和唐朝的告身制度混淆在一起,也有它的原因,因為唐朝實行了一種告身服飾區別制度。《武周時期百官章服的變化》說:
“入唐之後,……官員們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緋,六品七品服綠,八品九品服青。高宗時,再次下詔完善服色制度。規定文武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玉石帶,九銙,以銙的數量和質料來區別品級尊卑。”[7]
兩者有下列區別:一是時間不同。《大事記年》記載了吐蕃32代贊布南日倫贊(གནམ་རི་སློན་བཙན།)時期,給娘·尚囊(མྱང་ཞང་སྣང།)封大臣授告身事件:
“如此歌唱完畢,此歌詞甚為贊布喜愛,乃任命娘·尚囊為大論,並授予小銀子告身。”[8]
松贊干布嗣位不久,與大論韋·義策(དབྱྀ་ཚབ)盟誓,贊布誓詞雲:
“義策忠貞不二,你死後,我為爾營葬,殺馬百匹以行糧,子孫後代中一人,賜以金子告身,不會斷絕。”[9]
這兩個時期,吐蕃的金、銀告身已經存在,但是吐蕃和唐朝還沒有建立聯絡。兩唐書均明確記載:“吐蕃……未通於中國”“然未始與中國通。”吐蕃既然未通於中國,模仿唐朝告身制度無從談起。蕃唐雙方還沒有遣使互訪,仍然處在不瞭解的狀態。二是名稱不同。唐朝將吐蕃“由倉”譯為“告身”,是一種意譯。發生在杜佑撰寫《通典》之後的《舊唐書》《新唐書》和《冊府元龜》等史書中。《通典》將吐蕃的“由倉”制度稱之為“官章飾”,未發現“告身”的提法。吐蕃“官章飾”並沒有與唐告身加以比較,似乎各自分立獨處,看不出有什麼聯絡。三是授予物件不同。唐朝的告身授予有一定身份和職務的本國人員,而吐蕃的告身授予範圍更加廣泛,巫師和士兵都可以授予告身,同時也授予被征服地區的軍將。四是授予方式不同。唐朝的告身,在朝野活動中顯得很平常,並沒有發現舉行什麼儀式,而吐蕃一般都要舉行告身儀式,有的場面張揚,贊布還要親臨現場。五是佩戴告身標誌的章飾不同。唐朝的告身寫在一定規格的麻紙上,記錄在案,另備冊文。各級官員品級是按照服飾的顏色來區分的。而吐蕃是否有這些程式,史料缺載。吐蕃的告身特點展示在所佩戴的章飾上,共有6級12等,質地款式清楚,尺寸規格鮮明。
顯而易見,吐蕃特色的告身在當時可能屬於獨創。至於是否受到了世界各地軍政體制的影響,雖然無史料記載,但也有可能獲得相關資訊。西歐大約從公元6世紀開始劃分封建等級制度,諸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等,爵位只授給那些有一定身份的貴族階層。波斯、突厥軍隊有各自特色的等級制度,唐朝早期就實行了告身制度,這些對吐蕃也許會產生一定影響。吐蕃的這種佩戴官章飾的告身制度,也引起了唐朝等國的關注和傾慕,大多唐史都記載了這一體制。
(三)告身的等級、種類與頒授物件
藏文史書《弟吳佛教源流》《賢者喜宴》,唐史書《通典》《新唐書》《冊府元龜》都做了記載,各史書記載告身章飾名稱略有差異,按照《吐蕃史稿》和《西藏古近代軍事研究》兩書的歸納,共有六種十二級。最上為金玉兩種,其次為銀與頗羅彌,再次為銅與鐵共六種。告身十二等級如下:
大玉(གཡུ་ཡི་ཡིག་ཚང་ཆེ་བ)文字告身,授予大貢論(དགུང་བློན་ཆེན་པོ)。
小玉(གཡུ་ཡི་ཡིག་ཚང་ཆུང)文字告身,授予中貢論(དགུང་བློན་འབྲིང)、內大相( ནངབློན་ཆེན་པོ)。
大金(གསེར་གྱི་ཡིག་ཚང་ཆེ་བ)文字告身,授予小貢論 (དགུང་བློན་ཐ་ཆུང)中內相(ནང་བློན་འབྲང)、大整事(བཀའི་བློན་ཆེ་བ)。
小金( གསེར་གྱི་ཡིག་ཚང་ཆེ་བ)文字告身,授予小內相( ནངབློན་ཐ་ཆུང)。
頗羅彌(ཕྲ་མེན་ཡིག་ཚང)告身,授予小整事(བཀའི་བློན་བ་ཆུང)。
大銀(དངུལ་གྱི་ཡིག་ཚངཆེན་པོ)文字告身,授予御前咒師、經師(ཆོས་གྲའི་སློབ་དཔོན་།)、御前咒師(སྐུ་སྔགས།)、上下權臣(སྟོད་སྨད་ཀྱི་དབང་བློན)
小銀(དངུལ་གྱི་ཡིག་ཚང་ཆུང)文字告身;授予守護王臣座前苯教師、侍寢官員守衛宮廷最高處之官員等。
青銅( འཁར་བའི་ཡིག་ཚང)告身,授予父氏六族(ཡབ་འབངས་རུས་དྲུག།)。
紅銅(ཟངས་ཀྱི་ཡིག་ཚང)文字告身,授予茹本(རུ་དཔོན)、千戶長(སྟོང་དཔོན)。
鉄(ལྕགས་ཀྱི་ཡིག་ཚང)文字告身,授予作戰勇士(གཡུལ་དུ་དཔའ་བོ)。
水紋白色木(ཐ་ཤིང་སྐྱ་ཆུ་རུས་ཀྱི་ཡིག་ཚང)告身,授予平民(འབངས་ཕལ་པ)。
《弟吳佛教源流》則記載了12級,增加了黃銅文字告身。隨著吐蕃疆域的擴充套件和人口的增加,告身種類也相應變化,但大體上無顯著差別。
(四)告身在法律許可權與經濟利益上的表現
阿旺《吐蕃法律綜述》一文說:
吐蕃法律對不同告身的人,採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如《狩獵傷人賠償律》規定:大論大囊論,贊布舅氏任平章政事之職者,任大論助理,因狩獵等被射中,死,賠償(銀)一萬兩,傷,賠償五千兩。而俞石告身商論等狩獵被射中,死,賠償價六千兩,傷,賠償三千兩。金子告身商論等狩獵被射中,死,賠償命價五千兩,傷,賠償命價二千五百兩。可以看出由於告身不同而身價大有差別。[10]
同時,告身也表現土地分封方面的差別。陳楠《吐蕃告身制度》列舉了新疆諾羌米蘭地區出土的吐蕃簡牘內容:
“庫窮及庫登芒巴,領受小銅告身者之農田三突,一名耕田人……告身不僅僅是官階的章飾,更重要的還是領取土地與耕人的憑證。”[11]
(五)告身等級的晉升、世襲和剝奪
《賢者喜宴》載,贊布赤松德贊下令,派遣使者前往唐國,如果完成贊布願望,則在大銀告身之上再賜以貴子名號。其後任命禪藏謝為使者之長官,桑希為副官,巴塞囊為佛法檢察官。為酬謝塞囊、桑希獻漢地佛法有功,賜予賽囊在銀雍仲之上又加賜大金告身。對於桑希,在頗羅彌雍仲告身之上又加賜小金告身。由此可知,對有特殊貢獻者,在原告身之上再授予更高階告身。告身的世襲。《恩蘭·達扎路恭記功碑》有一段記載:
“達扎路恭子孫後代享有大銀字告身,以後每代贊布子孫均不得予以降低。論達扎路恭之後代子孫,值其手執盟誓文書時絕嗣或遭罪遣,其大銀告身上方不予收回。聽其永遠轉給達扎路恭或大貢子孫後代中任何一同族兄弟。”[12]
這段記載明確了以下幾點:一是以後每屆贊布王廷,無權降低授予達扎路恭大銀告身等級;二是達扎路恭後代子孫手執盟誓文書時,遭罪譴或絕嗣,其大銀告身資格,王廷不予收回;三是達扎路恭子孫後代中任何同族兄弟,擁有大銀告身世襲權。表明告身地位可以世襲,也可以撤銷。然而,僅憑達扎路恭大銀告身一列,就斷定所有告身都可以世襲或者撤銷,未免有點牽強,還缺乏充足的依據。像達扎路恭那樣專門立碑記功的畢竟是鳳毛麟角。為此,可以推測,只有那些做出突出貢獻和重大業績、得到贊布詔命、吐蕃中央王廷認可的人物才有世襲告身的特權,並非所有告身者皆如此。
告身是否可以撤銷?從現有史料看,無明確記載。但從“論達扎路恭之後代子孫,值其手執盟誓文書時絕嗣或遭罪遣,其大銀告身上方不予收回。”的記載來看,似乎存在告身可以撤銷的規定。同樣的道理,享有達扎路恭特殊待遇的將領未見記載,當事人即使犯錯誤,銀子告身資格不會取消,子孫後代可以繼承,榮譽永存。此種情況極為少見。大部分無論多高級別的告身者,一旦犯法或獲罪,隨著當事人的懲處,告身待遇也隨之失效,同時也無從談起繼承權。吐蕃王朝懲處的將臣時有所聞,他們的告身地位也就隨行終止。
(六)告身授予許可權
隨著吐蕃地域的擴大,編制的擴充和官員的增加,告身的種類品級也有所變化。吐蕃實行的告身制,對官階等級和尊卑貴賤的區分,規定十分明確有效。同時,告身還可以升級和繼承,吐蕃統治敦煌和隴右地區後,同樣將告身制推行與仕蕃漢人官職中,其中有不少由低階向高階升級的告身任命。但從目前研究的進展來看,大概知道那些大貢論和顯赫將領之告身由贊布親自詔令授予。但越往下層告身授予範圍越廣越多,不可能全由贊布逐一批准。尚不清楚告身授予許可權、是否可以越級升級。
(七)告身章飾的式樣及其製作
告身級別一旦確定,就要佩戴相應的官章飾。
1.章飾式樣和佩戴位置。《新唐書》載:
“其官之章飾,最上瑟瑟,金次之,金塗銀又次之,銀次之,最下至銅止,差大小,各以方圓三寸褐上裝之,綴臂前,以辨貴賤。”[13]
這一記載講明瞭告身章飾的材質、襯墊大小和佩戴位置,但其章飾形狀、圖文沒有留下更多資訊,只好做一番推測了。作為章飾襯墊的褐子是一種用牛羊毛織成的粗布料,在直徑約為10釐米褐子上綴釘各種質地的告身徽章,這些徽章應該有洞眼,以便緊貼縫製於褐子上,然後又用毛線縫製或者綴釘於胳膊衣袖上。徽章的大小形狀,既然它的墊片是一片方圓3寸的褐子,徽章本身應該小於方圓3寸。形狀不會是四方形或有角形,因為玉石打磨較為費力,加之佩戴有角章飾容易被衣物刮扯,為此,章飾形狀可能為圓形,章飾表面可能刻有佩戴者的姓名和職務,也許刻有簡單的圖紋。佩戴位置是胳膊衣袖上,左臂還是右臂,還待考察。
2.章飾製作。各種告身章飾製作,吐蕃冶煉技術較高,金銀銅鐵的金屬物可以鍛造或鑄造,而玉石頗羅彌只能磨製而成,木質的也要經過削制打磨,還有褐子的紡織剪裁以及綴釘等,都是很嚴謹繁重的體力勞動,可見需要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吐蕃可能設有專門的作坊場地,調配專業技術人員製作。
(八)告身的意義
1.軍事化管理思想。吐蕃的職官,除了國王,大論軍將均授予高級別告身。“堅不可摧的贊布陛下頒佈詔令,要求他那佩戴玉瑟、英勇善戰的大臣們,迫使敵人向他的統治就範。”[14]《賢者喜宴》說,吐蕃九大尚論分別授予碧玉、雍仲、珍寶、黃色寶石、金子、綠松石等文字告身,同時擁有勇武之標誌。擁有勇武之標誌意味著,他們隨時隨地都可以領受軍事將領的官職,統領大軍展開軍事行動。茹本和東本一般都授予黃銅告身者,也有個別瑟瑟告身者。[15]可見告身制度在吐蕃軍事化管理中發揮的作用。當今各國軍隊實行的軍銜制,大約15世紀開始出現於法國。中國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軍銜制,但不叫軍銜,而叫“等級、軍階”。發展到今天,世界各國軍隊都在實行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而吐蕃在千年前就建立起類似軍銜的告身制,真可謂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明確軍政人員身份的一種創新。
2.公開透明,確認身份,凝聚民心,增強自豪感。告身6等12級制度,將各級各類人員的高低貴賤劃分得一清二楚,佩戴各種質地的章飾,使人一目瞭然。特別在議事活動中的話語權,重要場合的座次排列等,不同的告身章飾是個參考依據。根據告身章飾等級,人們將自行擺正各自的位置。使告身制深入人心,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3.獎懲分明,公平競爭的思想。前述對告身的晉升、世襲和撤銷已做了分析,告身也是有效的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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