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這個公告透露了兩個重大資訊。
一是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也就是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增加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模組,和成品油一樣,以後應當透過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是除了二手車交易市場以外,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都可以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前提是要先進行系統升級,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中增加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模組。
二手車交易主要透過兩種方式進行。
一是交易行為在買方與賣方之間發生,汽車直接從賣方過戶到買方,資金也從買方直接轉移到賣方,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中間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二手車交易市場根據收取的交易佣金作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的收入,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徵收率納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的稅率納稅。
二是交易進行了兩次,即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二手車並出售。二手車經銷企業先將二手車從賣方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進行出售,將二手車過戶到買方手中,賺取中間的差價部分。這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是有本質區別的,二手車的收購和出售是增值稅貨物銷售應稅行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都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綜上所述,
僅僅從事二手車交易經紀代理服務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等納稅人按照收取的佣金按照經紀代理服務進行申報納稅就行了,小規模納稅人3%,一般納稅人6%。而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二手車再銷售的應按照銷售舊貨進行申報納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都應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點點關注,一起進步!
創作不易,收藏點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