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國法律監管機構提議,自動駕駛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車內的駕乘人員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事故責任方將是自動駕駛技術研發企業或車企,他們將承擔交通事故的法定責任。
英國法律監管機構表示,如果自動駕駛汽車發生自身的技術錯誤導致交通事故,車主理應受到法律保護,這還包括超速和闖紅燈等違章行為。
上述提議是為了提升公眾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接受度,提議的重點是在鼓勵創新和發展的同時確保安全和問責制。自動駕駛會徹底改變出行模式,讓日常出行更安全、更輕鬆、更環保,英國政府一直在鼓勵開發這項技術。
目前,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還尚未在英國獲得合法地位,英國允許支援車道保持技術、可雙手脫把駕駛的車輛在高速擁堵期間行駛,最高時速不能超過60公里/小時。
而在國內,今年兩會上李書福和李彥宏也都帶來了各自自動駕駛以及無人駕駛的立法議案,希望能填補國內智慧駕駛方面的法律空白,應該也會將未來如何進行事故的判決起到推進作用。沃爾沃雖然是自動駕駛陣營,但是也算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說未來一切沃爾沃的無人駕駛汽車出事故,將由他們公司全權負責。
而且在你提到的幾個角色裡,應該還要再加一個,是保險公司。因此巴菲特就預言無人駕駛可能要搞垮保險行業,想想也有可能,可能後果會比較嚇人。
國內針對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事故的責任追究,我們只能追究生產車或者銷售者。但問題是,交通事故的發生大多是人為的,要生產車或者銷售者承擔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損失這是不合常理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則只規定銷售者和製造者。運輸者、倉儲者在運輸、倉儲產品過程中,可能存在經營缺陷,將其也列為賠償義務主體是正確的,但與製造者、銷售者相比較,應為第二順序的賠償義務主體。
無人駕駛雖然看起來很炫,但要實現應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感興趣可以交流,小書童目前主要在研究智慧汽車及車聯網,主要是資訊保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