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條款的由來及相關規定
“羅斯條款”是NBA在勞資協議中的條款,制定於2011年11月26日。
自2010年開始,NBA抱團風氣盛行,聯盟為了保護母隊的利益,專門為剛進入NBA的新秀球員出臺了一個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如果一個新秀球員在履行新秀合同期間(四年),能夠當選年度MVP,或者是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年度全明星賽,又或者是兩次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不論是第幾隊),那麼他將可以在自己的新秀合同結束後,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得到一份佔據球隊工資帽30%(比舊合同增長了5%)的頂薪合同。
毫無疑問,該條款的設定有利於獎勵那些在新秀合同期表現出色的球員。如此一來,母隊可以更好地用頂薪來吸引住那些優質的年輕球員,以防止自己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聯盟“新星”流失到其他球隊,從而形成抱團的“不良”風氣。
因為時至當時,整個NBA中僅有德里克-羅斯一人符合上述條款,所以當時聯盟就將這一新制定的條款稱為“羅斯條款”。不過,雖然德里克-羅斯是第一個符合“羅斯條款”的NBA球員,但他卻不是該條款的第一位受益者,遺憾就在於他進入NBA的時間比凱文-杜蘭特來得晚。
聯盟都有誰觸發了羅斯條款?
上面說了,德里克-羅斯並不是第一位享受“羅斯條款”權益的NBA球員,原因在於當時制定“羅斯條款”時,羅斯的新秀合同還未結束(羅斯在2011年獲得常規賽MVP,但他的新秀合同要到2012年才到期)。
當時的凱文-杜蘭特在2009~10、2010~11連續兩個賽季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一陣,並且新秀合同在2011年到期,所以他成為了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的球員,羅斯則與威少一同次之。
2012年,拉賽爾-維斯布魯克連續兩個賽季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二陣,觸發了“羅斯條款”,與德里克-羅斯同年享受“羅斯條款”的權益。
2013年,布雷克-格里芬連續兩個賽季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二陣,這使他成功激活了“羅斯條款”,成為第四個該條款的受益者。
2014年,保羅-喬治連續兩年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三陣,成為第五個解鎖“羅斯條款”的球員。
2016年,在2013~14賽季入選年度最佳陣容三陣以及2015~16賽季入選NBA年度最佳陣容二陣的達米安-利拉德觸發“羅斯條款”,成為該條款的第六個受益者。
近年來,聯盟中新崛起的年輕球星不在少數,目前獨行俠隊的盧卡-東契奇(2019~20、2020~2021連續兩個賽季入選NBA年度最佳一陣)和老鷹隊的特雷-楊(2019~20、2021~22賽季入選全明星東部首發陣容)均已經觸發了“羅斯條款”,等待二人的將是相對應的權益。目前,凱爾特人隊的傑森-塔圖姆和灰熊隊的賈-莫蘭特都非常有機會解鎖“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毀了雷霆王朝的建立
不難看出,“羅斯條款”不僅能夠保護母隊的利益,還能最大化地激勵新秀合同期的球員。不過,“羅斯條款”也不是完全只給母隊帶來利益,它還可能成為球隊的困擾。以雷霆隊為例,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2010年夏天,在新秀合同執行完三年後,凱文-杜蘭特與雷霆隊達成了一份5年8500萬美金的提前續約合同,合約是按照之前的協議簽訂的。2011年,杜蘭特在新秀合同結束後滿足“羅斯條款”的標準,此時的他擁有加薪的機會,但5年要多付出1250萬美金的薪資,雷霆隊管理層肯定不樂意。
這樣一來,聯盟只好自己支付了杜蘭特因“羅斯條款”而加薪的這部分薪資,但將薪資空間照樣算在雷霆隊的身上。
到了2012年,比杜蘭特晚一年進入NBA的拉賽爾-維斯布魯克同樣解鎖了“羅斯條款”,但他為了雷霆隊能夠擁有足夠的薪資空間去留住還處於新秀合同的詹姆斯-哈登以及賽吉爾-伊巴卡,主動選擇放棄了“羅斯條款”的權益。
顯然,維斯布魯克的“犧牲”就是為了球隊陣容的完整性,可惜後來雷霆隊“浪費”了他的苦心。2012年10月,雷霆隊因為幾百萬美金(不願意繳納奢侈稅),選擇放走當時聯盟的最佳第六人詹姆斯-哈登。這樣一來,“雷霆三少”中的“三少”奔赴火箭隊,徹底遠離了雷霆隊。
說實在的,正是因為“羅斯條款”的存在,雷霆隊才沒能順利留住當初的哈登。假如當時杜蘭特沒有加薪1250萬美金,那麼雷霆隊的薪資空間就不會被佔據,哈登也就不用被交易。雖然這有點“馬後炮”的意思,但是某種程度上來說,“羅斯條款”確實毀了雷霆王朝的建立。對此,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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