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新春佳節,不少年輕的男女回家過年,本是一家人團團圓圓的大好日子,結果都避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催婚,也就出現了男的忙著見女子,女的忙著看男子的情形,令相親的男女眼花繚亂,也有不少女性感嘆:“才見了一面,第二天就可以說訂婚的事情了,速度也太快了,難道不應該先了解一下嗎?”
的確,相親有很強的目的性,一般情況下,男方在相親時都已備好了彩禮,於是便覺得,只要初印象不錯,便可以談婚論嫁了,完成結婚生子的目的。當然,這其中也有媒人的推波助瀾,然而閃婚,雖然是結了婚,兩個年輕人步入了婚姻,但男方卻又有可能遭遇人財皆失的情況。
河南省新鄭市的孫某龍就遭遇了一場婚姻的浩劫,雖然孫某龍並沒有誇張到在認識楊某宣的第二天就談婚論嫁,但兩人也不過是往來了幾次,便談論起了結婚的事情。
在當時,楊某宣確確實實留給了孫某龍不錯的印象,孫某龍則考慮到自己對女方很有好感,在花錢的事情上也沒有多含糊,甚至願意多給點。因為老家拆遷,孫某龍拿到了三十多萬的拆遷款,於是孫某龍為娶楊某宣前前後後花了二十幾萬,其中光彩禮給的現金就有19萬。
原本以為好事定下來了,兩人風風光光地舉辦了婚禮,以後只要好好過日子就行了,哪成想結婚後不到3天,楊某宣就跑了,孫某龍及其家人都傻眼了,花重金娶個媳婦回家,結果媳婦在家裡面待了兩三天就怕,給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意思是說給彩禮是為了結婚,在該事件中,拿到彩禮的楊某宣與孫某龍確實結了婚,但還需要共同生活,在司法實踐中,彩禮返還有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至於彩禮應當返還多少,則需要分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兩人沒有辦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則需要全額返還;如果沒有辦理登記,但共同生活過的,可以只返還一部分。
孫某龍與楊某宣完成了結婚登記,但結婚後並未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楊某宣是需要返還彩禮的。然而楊某宣跑了後,雖然與孫某龍有過聯絡,但卻是要求對方幫她還信用卡,一年多後,楊某宣更是提出了離婚,但並不願返還彩禮。
此事一出,左鄰右舍都看不下去了,對楊某宣頗有指責,並且楊某宣有一個哥哥,也是花了十幾萬娶了媳婦,孫某龍的表哥讓楊某宣換位思考想一想,她的哥哥花了十幾萬娶了媳婦,結果媳婦不到三天就跑了,看他要不要求返還彩禮。
對此,楊某宣還試圖用謊言為自己辯解,稱兩人結婚才倉促了,對孫某龍並不是非常瞭解,結婚後才知道孫某龍喜歡在外賭博打牌,輸了八十多萬,所以覺得兩人沒法共同生活,因此要離婚。
然而前來調解的人員經確認,孫某龍的確有過打牌輸錢的經歷,輸了四千多元,但並沒有賭博的惡習,而且孫某龍家並不是大富大貴之家,自然是沒有八十多萬給他輸。
可想而知,現場一片混亂,楊某宣只會受到左鄰右舍更大的指責,紛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最終楊某宣表示自己沒有那麼多現金,願意退還七萬元,而經歷該場糾紛的孫某龍雖然心中仍然難消怒火,覺得自己很可能被騙了,但還是無可奈何的接受了,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事實上,彩禮糾紛在各地都有出現過,追究其根源,都與雙方在相識不久後便閃婚有關,因為缺乏對對方的瞭解,沒有看清對方的為人,也不知對方是否真心,只因為自己已經準備好了娶媳婦的彩禮錢,覺得閤眼緣就談婚論嫁,結果對方拿了彩禮錢,過門才三天就跑了,使得男方人財皆失。
最後要說的是,女方這樣的行為,有騙婚之嫌,還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感情中最需要的就是真心實意,而男婚女嫁本是尋常的事情,但因為牽扯到金錢,反倒變得不那麼純粹起來了,不禁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