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人收入高早已是公開的秘密,輕鬆購入動輒千萬上億的豪宅不在話下,然而有錢買房的明星們可能卻“沒錢”交中介費。
近期,一則關於明星張傑、謝娜夫婦購買上海思南公館房屋卻跳單的新聞在網上發酵,“明星”、“豪宅”、“跳單”等關鍵詞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2月7日,中介H爆料,網友“H先生”爆料稱張傑謝娜找中介買房,最後卻跳過中介直接找到房東簽約,以避開大額中介費。
隨後,謝娜張傑委託律師@蘭迪律師事務所LANDING釋出宣告。
“跳單”行為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跳單”行為一旦被確認,違約方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中介方支付相應報酬(中介費)。
公眾明星享受了社會的巨大紅利之後,卻想方設法逃避法律責任,實在是不為廣大網友所齒。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實務操作中,“跳單”行為往往難以被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上海中原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中明確了買方不構成違約(即不存在“跳單”行為)的情形:“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透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透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資訊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資訊,故不構成違約。”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結合司法實踐中“房東通常會在多箇中介平臺掛牌房源”、“買方往往透過多箇中介公司帶看房源”等因素,中介公司完善“跳單”行為認定的配套取證程式,仍有“漫漫長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