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當局的一套組合拳尤其是融資政策收緊後,才意識到開發商的流動性如此的捉襟見肘。
在社會經濟持續下行的大背景下,“夜壺經濟”能否再次啟動,姑且另當別論。
但是對於尚是支柱性產業的房地產而言,但凡出現一絲系統性風險的徵兆,必然是不允許的。
近期的房地產政策也是密集出臺,其中還是以穩樓市、穩預期為主。
點狀政策,如要求9家大型央國企對於11家中高風險的民企提供以資產收併購為主的流動性支援。
且圍繞這一舉措提供了一些列的政策上的支援,如併購貸不納入“三道紅線”內、鼓勵銀行資金向大型央國企傾斜等舉措。
而於2月10日,房地產便再次迎來了一則利好,主要針對於預售資金監管。
【該管理辦法明確:預售資金額度監管為“重點額度監管”,由市縣級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工程造價合同等核定能確保專案竣工所需的資金額度。當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後,超出額度的資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
NO. 1
現時點出具對於監管資金的管理辦法,一方面表明房地產調控已進入深水區,從限購、限貸、“三道紅線”等政策端、融資端,滲透到房企的經營層面。
另一方面,仔細深究,當前的房地產資金監管制度確實存在其不合理之處。
(1)政策規定不明確
包括監管賬戶開設範圍是土地證還是預售證規定不明確;
重點監管資金提取範圍是土地證、預售證、單樓棟還是單套房規定不明確;
部分城市重點監管資金比例、提取節點規定不明確;
(2)提取基數過高
重點監管資金的提取基數包括備案價、工程款、實收款三類,其中以備案價、工程款為基數的城市佔絕大多數。
(3)提取比例過高
如按照工程造價1.n倍計算重點監管資金的城市,倍數普遍在1.1倍-1.3倍之間,其中浙江的城市普遍較高,為工程造價1.3倍,其次為福建、安徽的城市,普遍為工程造價1.2倍。
(4)提取節奏不合理
重點監管資金根據工程節點提取,比較寬鬆的包括南寧、天津、無錫、福州等,房企可在主體結構封頂前取用大部分重點監管資金。
提取節奏較慢的城市包括惠州、佛山等,主體結構封頂前重點監管資金較難取用。
NO. 2
再來說一說,對於該條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1、雖未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但是整體導向是放鬆監管資金要求,對於房地產行業以及緩釋房企流動性而言實則利好。
2、雖是對於行業鼓勵性的或者說是對於地方政府導向性的政策要求,但卻是面狀的寬鬆政策,惠及所有的開發商。
3、此次政策的出臺是對於房企資金監管過於嚴格而出臺的糾正措施。
像陽光城,瀋陽某專案後續工程款還有1億需支付,政府還要監管7.5億不讓動,導致了企業的資金流動性被大大降低,風險攀升,間接導致了陽光城的現狀。
4、超出額度的監管資金房企可自由使用,意味著房地產建設專案仍要滿足監管資金要求的前提下,對於超出的部分房企的自主權更大。
對於恆大、陽光城、花樣年等全國性暴雷房企而言,地方政府往往會因為企業風險而加大對於資金監管的要求,導致即便在滿足監管要求前提下,賬面資金不能及時補充流動性以及債務剛兌,而加速企業風險。
而該條政策的導向便是防止該類的“踩踏事件”的加劇與發生。
5、對於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調整將會是中長期調控的方向。
現在很多地方,建設進度到達±0,就可以預售。土地款透過前融解決,工程建設中可以做開發貸,層層加大的槓桿是導致企業風險與專案風險最根本的原因。
對於這種開發模式而言,一是現金流脆弱,單專案的回款受阻可能會牽連到整個資金盤子的流動性。
二是監管資金的問題,有些是被提前動用,就存在建設爛尾可能,有些是監管過嚴,被動降低了資金週轉率。
所以對於監管資金而言,未來的調控方向並不是更松、也不是更嚴,而是需要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