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02
有戰友問,轉業安置中,對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的編制,有比例規定嗎?
如果有,又該是多少呢?
這個戰友問這個問題的目的,其實筆者理解。
他很想找一個這樣的依據,確保自己在安置中可以獲得更多的保證和權益。
然而,現實中,對於這個比例問題,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換句話說,當地對於行政編、參公編、事業編的比例設定,無論多少都是合理的。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說: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
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可見,對於師團級別職務的轉業幹部,他們的行政編可能更有保證。
但是對於普通的軍轉幹部來說,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筆者轉業的當地,現在施行的是75%的行政編的規定。
意味著只要轉業到當地,四分之三是可以到行政單位擁有公務員編制的。
這個比例是如何確定的,筆者不得而知,但是知道一直是這樣安排的。
和當地相比,其他地方就不一定這樣友好了。
據說某些地方,除了團職人員之外,其他的人想要一個行政編,是非常難的,也是不太可能的。
《退役軍人保障法》中,也只是明確要保障編制,但是也沒有對編制比例進行規定。
所以行政編和其他編制之間的比例,是當地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沒有統一的標準,沒有確定的要求。
所以我們無需因為各省市比例的不一致而感到不高興,也不用去計較這個高那個低。
我們需要做的,是去適應和調整。
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差距問題,其實也是和我們的國情、省情以及經濟發展等因素有關。
一般說來,在經濟發達地區,編制的問題矛盾比較突出,所以其行政編的比例可能就比較少一點。
反之,在西部等地區,則編制保障相對比較好一點,比例就高一點。
畢竟,編制實際上是和很多待遇掛鉤的。
而現在施行的往往是空編安置,也就是要安置接收單位有空編才能安置
同時,這樣的計劃安排,也是要和當地的編制形勢掛鉤的。
所以,並不是簡單的增加一個編制,提高几個比例那麼簡單。
如果增加了比例,也意味著當年當地的公務員招考等工作也會受到影響。
當然,這個比例也不是說一成不變的,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改變。
這就需要戰友們在轉業安置前,一定要對這方面的內容要有所瞭解再做決定。
比如當地的編制比例是如何劃定的,這樣的比例有沒有調整等等。
如果你一心想要行政編,那麼那些比例較低、競爭較大的地區,恐怕就不適合了。
反之,如果這方面很寬鬆,則你的成功機會就很大。
比如當地編制待遇到底差距大不大。
如果差距很大,則需要關注比例確保行政編。
如果差距不大,那其實關注起來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