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公證
1.應用場景
本人不能到場辦理買賣房屋事宜,需要委託他人辦理出售或購買房屋有關事宜的情形。
2.委託公證的備件
(1)辦理委託公證時,不需要受託人到場,委託人到場辦理,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2)售房委託公證: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購房至今的婚姻關係證
明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資訊;
(3)買房委託公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關係證明、買賣合同以及不動產權證書影印件或者網籤
合同;
(4)代領產權證委託公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關係證明以及買賣合同。
3.到場人
委託人到場辦理,如委託人為多人需要共同到場;
4.收費標準
公證費 400 元/份,副本均為 10 元/份。各區域以公證處收費標準為準
注:目前上海市公證處對委託公證的稽核較為嚴格,通常情況下只能在直系親屬間進行委託公證。
5.辦理委託公證的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上的內容(姓名、身份證號碼、產權地址、房屋產證編號)需與提供的證件內容保持一致
(2)若業主方公證,需辦理委託事宜(查檔,簽署買賣合同、繳納和減免稅費,產權過戶手續,領取
產證,登出抵押等)
(3)若客戶方公證,需辦理委託事宜(查檔,簽署買賣合同、繳納和減免稅費,產權過戶手續,領取
產證,辦理抵押等)
(4)若客戶方為多個權利人時,公證書需體現權利人的份額分配
(5)交易雙方不得相互委託
(6)交易雙方不能公證委託給同一個人
(7)委託期限不能超過 2 年
(8)不得指定受託人或第三人代為收款(直系親屬除外)
6. 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申請人委託公證書的認證機構
(1)香港、澳門地區出具的公證書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或者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2)臺灣地區出具的公證書應當由上海市公證協會核對並出具確認當事人持有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
公證書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方可予以認可或採信;
(3)國外出具的公證文書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與中國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應當經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