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的用途分別為: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③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④倉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註解:
對於土地出讓權出讓年限,主要指國家把土地有償出讓給我們使用的年限,並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設定了不同的年限。
比如我們購買的商品房,我們是在土地上建造用於居住的住宅,屬於條例規定的居住用地,因此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都是70年。
又比如工業用地(一般以廠房為主流)年限一般都是50年;商鋪(商業)用地使用年限最少,只有40年。
我們經常會發現一個問題,買了房子拿到房產證以後,如果按房產證上標註的到期年限倒推回來,實際上我們房子可使用的年限不足70年,一般都只有50多年或60多年。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是因為土地出讓的起始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到地的時候開始算起的,開發商從拿地到報建、施工、銷售,最後交付給購房者,中間需要有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拿到房子以後就會發現實際使用年限已經不足70年了。
大家瞭解這一點以後,可能又會帶來另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我們的房子或其它用途的物業怎麼辦?因為房子和物業都是建在土地上面,是不是房子和物業會被國家收回去或者被拆掉?
這裡確實是個關鍵問題,理論上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土地國家是可以收回去的。
但因為土地上建的房子不是國家的,房子還是我們的。這種情況下,一般國家不可能,也不會把我們的房子給拆了,把土地收回去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國家確實需要回收該土地做其它規劃用途。
一般情況下,國家會透過延長土地出讓年限的辦法,讓我們繼續使用土地和我們的房子,當然,這是有償的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我們是需要因此再向國家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