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就是將光能轉化為電能的過程,是一種清潔能源。
目前我國光伏發電技術十分成熟,特別是併網光伏發電系統技術非常穩定。這種模式就是太陽能透過發電元件產生的直流電,經過逆變器轉換成交流電之後併入公共電網。由公共電網分售後取得收益。
由於大型水面、荒地、灘塗等適合建設光伏電站的資源非常少,存在供給缺口,一些光伏電站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把業務拓展到農村小型場地及農民房頂。其實就是公司與農民合作的過程,即農民出場地,公司出技術和裝置,收益分成,按道理來說,這是好事,既為國家提供了清潔能源,又增加了農民收入,一舉兩得。但是這裡存在著一個保護農民合法利益的問題。
一、有些公司與農戶的合同存在霸王條款
目前,參與農村光伏電站經營的公司很多,大小不一,魚龍混雜。有些公司與農戶的合同存在霸王條款。例如有的合同規定:電站安裝完成後,農戶20年內不得翻建新房,不得出售舊房,否則,按照安裝原價進行賠償。還有的規定:該合作不受不可抗力條款的影響等等不一而足。
這些條款都是明顯侵害農民合法利益的。試想,20年內我國農村將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隨著鄉村振興工作的穩步推進,將帶來農村規劃建設的大變革,怎麼可能保證合作建站的房屋沒有變化?如果有了變化,農戶按合同賠償,可能前期的收益趕不上賠償額度,給農戶帶來損失。
二、收益分成計算複雜農戶難以理清
主合同中關於收益結算的規定是:
“免費用電量中未使用的部分將折算為甲方的收益,折算公式:(各季度免費用電量總額-甲方實際用電
量)*脫硫煤電基準電價(脫硫煤電價採用固定金額: 元/度,不因政策及市場變動而調整),其中甲
方用電量=電站發電總量-上網電量。合作期內,若甲方當季度用電超過免費用電量,當季度折算的收益為負值,則從下一季度的收益中扣除,直至當季度折算的收益為正值時才向甲方發放。”
這是發電自用,餘電上網的約定,從中可以看出,不但計算複雜還涉及專業名詞,農戶很難理清。
三、收益分成方式對農戶不利
在收益分成的過程中,要以農戶的資訊辦理結算卡,但是結算卡由公司統一保管並由農戶授權公司有權支配,收益到賬後,該農戶的收益由公司操作打到農戶的其他卡上。這就帶來兩個問題:一是公司能否按時、足額給農戶打款?二是涉及到農戶的銀行卡資訊,合同中沒有標明公司應為農戶保密,一旦洩密將給農戶帶來不利影響。
總之,在農戶與公司合作的過程中,由於農戶與公司的資訊量接收不對等,致使農戶處於被動地位,因此,筆者呼籲,在農村發展過程中,凡是公司+農戶的組織模式,都要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