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恩令
漢武帝為削弱諸侯王勢力而採取的一項措施。元朔二年(前127),漢武帝採納主父偃的建議,頒佈《推恩令》,規定諸侯王除了由嫡長子繼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國土地的一部分分給子弟為列侯,由皇帝制定這些侯國的名號。按照漢制,侯國隸屬於郡,地位與縣相當。因此,將王國分為侯國,就是王國的縮小和朝廷直轄土地的擴大。
酎金奪爵
漢武帝採取的一項打擊王侯勢力的措施。漢代每年八月用酎酒祭祀宗廟,稱酎祭。王、列侯按封國人口數貢金助祭,稱酎金。《金布令》規定:若所獻金色惡,王削縣,免國。元鼎五年(前112),漢武帝以諸侯所獻助祭的金成色不好或斤兩不足為由,奪免106位列侯的爵位,佔當時列侯的半數。至此,王、侯雖然還存在,但只能“衣食租”,不得過問封國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酎金奪爵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基本解決了諸侯王割據的問題。
中朝
漢武帝設立的中央決策機構,又稱內朝。漢武帝為了削弱丞相的權力,加強皇權由授予近臣、賢良文學侍中、給事中、常待等頭銜,讓他們參與處理國家大事,逐漸形成中朝。中朝在宮內辦公,以尚書令為首,實際上是決策機構。昭、宣以後,擔任大司馬和將軍的外戚重臣多領尚書事,成為中朝的核心成員。中朝的設立加強了皇權。
司隸校尉
漢至魏晉監督京師和地方的監察官。漢武帝徵和四年(前89)始置,秩比二千石。初為緝捕巫蠱案和其他重大案件而設,後罷其兵。使其專門掌管糾察京師百官(三公餘外)和三輔、三河、弘農七郡。漢成帝時廢除,東漢復置,主管察舉中央百官犯法和各郡事務。司隸校尉在朝會上同尚書令、御更中丞一起都設有專席,時稱“三獨坐”。晉罷廢。司隸校尉的設立為整頓吏治發揮了巨大作用,加強了皇帝對官僚的督導與制。
六條問事
漢朝關於刺史監察職責範圍的規定。元封五年(前106),漢武帝設定十三州(部),負責監察地方。制定了刺史監察地方的六條規定,亦稱“詔條”,除第一條用於督察地方豪強,“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其餘五條為督察郡守和王國的相。六條以外,刺史不得干預地方政事,違者依法懲處。六條問事加強了對二千石官員的監督,強化了中央集權,對後世的監察制度有重大影響。
察舉制
漢代選官制度之一。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冬,令郡國每年舉孝廉各一人,從此之後郡國每年推舉孝康的察舉制度正式確立。除孝廉一科為察舉取士的主要科目,武帝還不定期設立茂才、賢良方正、文學等科察舉取士,以廣泛地吸收地主階級優秀人才。這些被察舉到中央的人員,一般都在郎署供職,由郎官再逐漸升遷。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提高官員素質。察舉制推動了東漢後期世家大族的形成,地方察舉亦被世族掌控,被舉者常名不副實。
賢良文學
漢代選任官吏的科目之一。此科始於漢文帝,武帝時舉賢良注重文學。分賢良方正和文學兩種,前者為能直言極諫者,後者為經學之土、由大臣、地方長官察舉推薦,簡稱賢良或文學。這種官選為特進或特科,不同於孝廉、茂才等歲舉或常科。舉賢良文學的目的在於尊儒術,提倡官員以經入仕。設定賢良文學,對於進一步廣開什途,促進文學藝術的發展具有一定作用。北宋始廢。
徵辟制
兩漢時期的一種選官制度。包括皇帝徵聘和公府、州郡闢除兩種方式。徵,徵召,指皇帝直接徵召有名望的賢良之士,以備顧問或委以政事,徵召無定期規定,東漢徵召往往授予高官。闢,闢除,指高階官員,如丞相、太尉、刺史、郡守等自闢僚屬。徵辟地位僅次於察舉,為皇帝和各級官員選拔了必要的人才。魏晉行九品中正制後,徵辟制漸衰。
桑弘羊
西漢政治家、著名理財家。漢武帝時官至搜粟都尉,領大司衣。推行鹽鐵官營、均輸平準、算縟告絹、幣制改革,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人,武帝臨終,與大將軍霍光等受遺詔共輔昭帝,任御史大夫。始元六年(前81),參加鹽鐵會議,持鹽鐵官營,與賢良文學辯論。後與霍光爭權,失敗被殺。桑弘羊的經濟改革為武帝大一統事業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其政治、經濟思想,集中反映在《鹽鐵論》一書。
五銖錢
漢中期至隋代流行的一種金屬貨幣。元鼎四年(前113),漢武帝下令禁止郡國鑄錢,把各地私鑄錢幣運到中央銷燬,由上林三官(鍾官、技巧、辨銅)鑄造五銖錢,作為法定貨幣通行全國。錢幣上鑄有“五銖”二字,重如其文,流通方便,穩定了貨幣制度,有利於經濟發展;是我國貨幣史上一個獨立的貨幣體系,對我國古代錢幣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上林三官
漢代掌管鑄錢的官署。元鼎四年(前113),漢武帝下令禁止郡國鑄錢,把各地私鑄錢市運到中央銷燬,將鑄幣大權收歸中央。專令水衡都尉屬下的鐘官、技巧(或日均輸)辨銅三官鑄造銅錢。因三官官署設於上林苑,故稱上林三官。三官分工明確,其中鍾官掌鑄造,技巧主刻範(或言均輸官負責銅錢運輸),辨銅負責原料供應和檢驗銅的成色。上林三官所鑄銅五銖,品質優良,成為後世良幣代稱。
均輸
漢武帝時推行的由國家在各地統一徵購,運輸貨物的經濟政策。即大農令統一在郡國設立均輸官,負責管理度、徵發從郡國徵收來財物,貢品除特優者直接運往京城,一般的按照當地市場價格,摺合成土特產品,交給均輸官,由他負責運到價高的為區銷售。均輸抑制了大商人的壟斷,減輕了民戶負擔;增加了財政收入,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北宋王安石變法時亦曾參照此制。
平準
漢武帝時推行的由國家平衡物價的政策。即大農令置平準官於京師,總管全國均輸官運到京師的財資貨物,除去皇帝貴戚所用,其餘的由國家經營,貴則賣之,賤則買之,調劑物價,防止富商大賈從中謀取巨利。平準政策打擊了富商大貫的囤積居奇,有利於穩定市場物價和調整供需;還使財政收入大為增加,民不益賦,天下用饒。
算緡
漢武帝時推行的向商人徵收財產稅的政策。1緡為1000錢,1算為120錢。為打擊富商大賈、高利貸者的經濟勢力,漢武帝於元狩四年(前119)頒佈算緡令,令商人自報資產,徵收財產稅。商人財產每兩千錢須納稅一算;手工業者財產每四千錢須納稅一算;不是三老和北邊騎士而有貂車者,每車抽稅一算;商人的車,每車抽稅兩算;船過五丈者,抽稅一算。
告緡
漢武帝打擊商人勢力的一項措施。元狩四年(前119)朝廷頒佈了算緡令,即向大商人、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並對車、船徵稅。由於大部分商人隱匿資產,元鼎三年(前114)又頒佈告令,鼓勵告發算不實。凡揭發屬實,沒收被告者全部財產,並罰戍邊一年,告發者獎給被沒收財產的一半。告政策打擊了商人勢力,增加了政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