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改寫互聯網遊戲規則 專家認為
平臺互聯互通是大勢所趨但要避免一刀切
● 國家推進反壟斷,並不是要去反所謂的頭部企業,而是要恢復有效的市場競爭,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
● 尤其要注意平臺開放與強化產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而後者就是要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行為的激勵機制
● 未來可以採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等經濟手段,逐步縮小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資本回報率差距,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進一步面向國家的“卡脖子”領域加強技術研發,實現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強
2021年,被業內人士公認為“中國網際網路反壟斷實質性啟幕之年”:從2月7日釋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到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再到8月1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系列舉措為網際網路的公平競爭確立規則、劃出底線、設定“紅綠燈”。
在完善網際網路反壟斷相關制度的同時,實操環節的網際網路反壟斷也在“動真格”,包括騰訊、美團、阿里等在內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均接受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或處罰。
“有形的手開始發力,網際網路的遊戲規則要變了。”有業內人士感喟道,中文網際網路的發展規則確實有可能被改寫,但推進之路並不容易,涉及監管方式、尺度拿捏、技術難題等諸多挑戰。
網際網路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將給網際網路行業帶來怎樣的影響,如何在規範和發展中走出一條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網際網路反壟斷之路?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就這些社會關注的話題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中國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比較》雜誌研究部主管陳永偉。
反壟斷並非反企業
意在推進公平競爭
記者: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有力有序強化競爭監管,堅決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著力規範平臺經濟競爭秩序,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結合此前多家頭部網際網路企業受到處罰的案例來看,是否可以認為網際網路反壟斷首先針對的就是這些大企業?
薛軍:近一年來,國家透過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的處罰,和進行經營性集中未按規定申報在內的常規案件的執法,讓企業和公眾明白反壟斷合規的重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推進反壟斷,並不是要去反所謂的頭部企業,而是要恢復有效的市場競爭,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上有效競爭的展開產生了危害。反壟斷的目標,則是要推動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中小企業在市場上有平等的、有效的機會來參與市場競爭。
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進行深入、全面、系統的效率評估。從長遠來看,要分析它是否有利於市場活力的培育、消費者福利的增進,以及技術的創新和發展。而不是單純依靠靜態評估,以為只要競爭行為讓競爭對手受損了,好像就是不正當的。公平競爭執法不是保護固有利益,而是要保護競爭秩序,保證有效競爭的存在和可持續性。
許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大並不是原罪,大是規模經濟。工業時代的規模經濟能降低成本,規模經濟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展現就是網路效應。
反壟斷實際上有三個層次:一是市場份額判定,而較高的市場份額就其本身而言是中性的;二是判定有無從事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行為;三是企業抗辯與針對壟斷的合理性分析,要看其對行業相關方、消費者效用和社會總福利的影響。這三個層次的判定缺一不可。而目前,不少人還主要停留在前兩個層次進行判斷。
李三希:反壟斷的本質並非反對某家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主要還是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
陳永偉: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更“大”是能夠產生規模經濟的,但與此同時也可能抑制競爭。反壟斷反的,主要是企業“大”了之後變“壞”,從而抑制競爭的這一面。
平臺開放大勢所趨
謹慎推進勿傷創新
記者:連日來,有關外鏈解鎖的話題熱度不斷,這也是網際網路反壟斷近期的工作重點。
就在9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聞發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網址連結正常訪問是網際網路發展的基本要求,無正當理由限制網址連結的識別、解析、正常訪問,影響了使用者體驗,也損害了使用者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
9月9日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訊管理局舉辦的一場“遮蔽網址連結問題行政指導會”上,參會的阿里巴巴、騰訊、位元組跳動、百度、華為、小米、陌陌、360、網易等企業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須按標準解除遮蔽,否則將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目前來看,平臺間的開放和互聯互通是否代表著未來應有的發展方向?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礙?應如何克服?
李三希:互聯互通的指向是比較寬的,既包括資料可攜帶權,還包括軟體可操作性的互聯互通。從總體上來說,還是要去解決反壟斷裡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之間的衝突,要進行權衡。
從事後的角度而言,當然是希望所有的網際網路平臺都互聯互通,但是它一定會涉及事前激勵的問題。不然沒有企業願意花費心力建設自己的平臺,所以需要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對於是否開放,如何開放,應該給予更加審慎的利弊分析。
許可:在網際網路反壟斷中,要避免對必需設施的輕易認定。必需設施是工業經濟時代上下游市場的一個關係概念,也就是企業如果佔據上游,對下游市場產生控制能力,無法讓下游市場企業與其進行公平競爭,那麼其有可能被定義為必需設施。如果其他企業離開了這一必需設施,其市場競爭能力會受到極大損害。
但在數字經濟時代,這種定義需要慎重。比如即時通訊市場的確更高頻一些,但其與社交媒體和資訊分發市場並不存在明顯的上下游關係,即時通訊領域的成功也不意味著社交媒體和資訊分發領域必然成功,因為使用者注意力市場是很難被壟斷的,而企業隨時可以在移動應用商店建立自己的App。
薛軍:我認為,平臺開放不應僅僅侷限於巨頭之間,而是應該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平臺作為市場主體,享有一定的基於自己的商業模式的考慮設定開放條件的權利,這些應該是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個範圍,其應遵循有利於市場活力的培育、消費者福利的增進和行業技術的創新這三點要求。國家要求企業進行平臺全面開放,可能也要基於審慎的政策效果的評估。
尤其要注意平臺開放與強化產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而後者就是要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行為的激勵機制。如果市場不對透過有效競爭獲得的這種優勢地位進行保護,允許別人來“搭便車”,那麼企業創新的動力就會減弱。
陳永偉:所謂的互聯互通本質上是一個平臺開放的問題。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平臺開放和封閉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互聯互通一定要權衡好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需要指出的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平臺之間進行互聯互通,性質上是有很大差別的。
有些平臺在功能上本身是互補的,它們之間不願意互通,可能只是由於某些歷史原因,導致它們陷入了“囚徒困境”。對於這類問題,有關部門介入協調一下,讓它們實現互通,無疑會提升社會的效率。
而另一些平臺則是提供同質產品,且具有相互替代關係。這類平臺之間的互通,不僅平臺本身可能不願意,而且即使互通了,也只會產生零和博弈的後果,對社會福利未必有正面的效應。對於這類情況,除非其中的某一方是具有必需設施性質,一般不應強行要求它們互通。總而言之,互聯互通是好事,但也不能一刀切、一蹴而就,而應該實事求是,讓能夠互通的、容易互通的先通起來。
引領創新承擔責任
尋求關鍵技術突破
記者: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歸根結底是為了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讓我國的數字經濟更具競爭力和發展活力。在堅持平臺經濟規範和發展並重方面,有何具體建議?
薛軍: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利用人口紅利和基礎設施優勢,獲得了較強的國際國內影響力。
不過從真正的核心技術來講,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網際網路是沒有邊界的,未來世界必然是互聯互通的。舉例來說,阿里如果將來搞不好,亞馬遜就會來做我們的生意。所以中央強調,對於平臺企業要監管規範和促進發展兩手並重、兩手都要硬,監管規範就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發展。
中國的網際網路企業也要去引領全球技術創新,承擔未來大國資訊科技革命競爭中的發展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並不只是做點扶貧救災之類的社會公益專案,而是要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加速技術研發與科學進步。
許可:中國移動網際網路是超級App主導,彼此之間是超越自己細分領域的生態競爭。這種生態競爭的激烈性與活力性,對中國的網際網路產業發展有好處,不僅消費者從中得到較多的實惠,市場機制發揮得也較為充分,而且產品在商業模式領域都是世界級的。不過,儘管中國的超級App可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需求,但問題在於流量至上,把爭奪使用者當成主要發展方向,可能會造成惡性競爭,因此需要進行規制。
李三希:構築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關鍵在於創新。近段時間國家的政策重心,就是要規範數字經濟市場主體的行為,讓企業能夠更加聚焦創新,在此基礎上做大做強。過往中國數字經濟商業模式的創新,離不開國家電信、物流等基礎設施的搭建和相關優惠政策,未來可以採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等經濟手段,逐步縮小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資本回報率差距,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進一步面向國家的“卡脖子”領域加強技術研發,實現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強。(記者 張維)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