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買房後因種種原因想退掉已購買的房子,但不知道該怎麼做既能維護自己權益,又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今天小編就來詳細說一說這個事。
情形1:【已支付定金,但尚未簽訂購房合同】
如果是開發商原因造成違約,開發商需支付雙倍違約金。
如果是己方違約,定金將不退還。
備註:如果是這種“訂金”,則可正常退還。因某種原因突然不想買房了,歸屬於個人違約。
情形2:【已支付首付款】
這種情況下只能與開發商協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對於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需注意,就算開發商願意走退款流程,自己本身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建議:(1)找中介幫忙,把所有的交費都給買方,到辦產權證的時間買方拿著委託公證自已去過戶成他的名字就行。(2)與開發商溝通進行更名,需要給點好處費。
情形3:【已支付首付款,同時與銀行辦理完貸款】
這種情況下基本無法要求退房。就算你與開發商都溝通好後,銀行那一關也很難透過,而且面臨高額違約金。
建議:儘量不要自主退房,透過中介,尋找下家,其產生的費用也遠遠少於因自主退房所產生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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